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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遊停止運營,法院判商家賠償用户虛擬財產損失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科技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涉及網絡遊戲虛擬財產侵權案件,認定某手遊運營商停止運營旗下某款網絡遊戲,具有過錯,對玩家構成侵權,應按玩家充值金額的一定比例賠償玩家的遊戲道具損失。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成先生是某款手遊的玩家,在玩遊戲期間一共向該款手遊充值約20萬元。2019年10月31日,該手遊運營商發佈停止遊戲運營的公告,並表示會將遊戲玩家歷史充值總額的5%轉移到其他遊戲作為補償。隨後,成先生將涉案手遊運營商告上法庭,主張涉案手遊運營商停止遊戲運營侵害其合法權益,要求退還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摺合人民幣3萬餘元,以及賠償因終止運營而將失效的遊戲服務,摺合100萬餘元及利息等。

該手遊運營商稱,其終止網絡遊戲服務運營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侵犯虛擬財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進一步解釋,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於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新型財產。網絡虛擬財產範圍非常廣泛,除網絡本身外,還包括特定的網絡服務賬號、即時通信工具號碼、網絡店鋪、網絡遊戲角色和裝備、道具等。本案中,成先生主張的遊戲財產,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可作為網絡虛擬財產,依法予以保護。

被告手遊運營商停止運營涉案手遊的行為,造成了成先生涉案遊戲賬户內相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滅失。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手遊運營商處分上述財產時,既沒有法定的權利,也沒有成先生約定的同意,因此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此外,法院表示,損失的確定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確定。

對於涉案手遊停止運營時剩餘的遊戲貨幣,手遊中的遊戲貨幣由法定貨幣直接購買獲得,在其沒有兑換成其他遊戲道具之時,成先生並沒有獲得對應的服務,故某手遊運營商應當賠償對應的人民幣金額。

對於涉案手遊停止運營時剩餘的遊戲道具,涉案手遊賬號中剩餘的遊戲道具,系成先生在遊玩過程中取得的,即便涉案手遊繼續運營,亦無法將該部分遊戲道具直接兑換成人民幣。鑑於成先生已經接受了一定期限的遊戲服務並享受了遊戲樂趣,法院根據成先生充值的全部金額、遊戲時間等酌情確定遊戲道具滅失的賠償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某手遊運營商賠償成先生3萬餘元及利息,駁回成先生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編輯 楊海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