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被監管的巨頭

作者:高飛 奇客故事(ID:cybergushi)

上週末,一句“中國金融沒有系統,哪來的系統性風險”的金句刷了屏。

“無法”被監管的巨頭

關於科技公司應該如何監管的話題,一石激起千層浪。

科技公司,尤其是掌握互聯網平台的科技公司,已經在某種程度超越了“公司”的範疇,已經進入“公共服務”的範疇。

這自然有好有壞。

好處顯而易見,比如樓下的水果攤也可以通過“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搞起自己的收銀台,如果網絡普惠服務,這是不可想象的。

負面作用則在於對科技巨頭市場控制力的擔憂,一個可以掌握人們衣食住行的公司,不引發擔憂是不正常的,無論中外。

對科技公司要監管,已是共識。

如何對科技公司如何監管,則是難題。

某種程度上來説,説一些巨頭就是監管出來的,並不為過。

我們不用提敏感的金融科技,就拿敏感程度較低的網絡視頻來説,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是非常高的,一度條件是——新申請單位要求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註冊資本應在1000萬元以上。

由於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牌照的獲取難度只能更大,於是對於商業公司而言,要想做此業務,只能斥巨資購買牌照,比如今日頭條就在2017年受夠了一家視頻牌照公司。

因此,在絕大多數的業務都需要牌照的情況下,能夠大規模經營互聯網業務的公司只能是巨頭。很多人呼籲對金融科技等網絡服務平台執行更嚴格的監管,但是這隻能讓巨頭地位變得更加不可動搖。

原因不復雜,更嚴格的監管(比如對金融科技公司套用巴塞爾協議III),固然對其業務是阻礙,但是客觀上,這更會消滅所有可能出現的金融科技競爭者。

畢竟,如果以龍頭體量都承擔不了的監管,還有什麼公司能承擔得了呢?

而只管體制內聽話孩子的不對稱監管,同樣只能讓結果事與願違,讓野蠻生長的“門外漢”跑得更快。

監管過度,市場掌控者面臨的風險只是減少了短期收益,對於潛在的挑戰者而言,嚴格的監管,會讓它們失去整個世界。

稀缺的牌照資源,讓市場倖存者只剩大公司,而規模越大的科技公司,監管難度又更高。

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時候,流行一句話叫“大而不能倒”,説的就是某些巨頭金融公司和產業經濟關聯太過緊密,如果放任其倒閉,反而會造成更大的損害,政府只能花錢去救。

於是,監管就成了兩難。

在美國,一種做法是強制分拆:

在1911年,洛克菲勒家族標準石油公司被分拆成34家公司,石油大亨一去不復返;1945年,美國鋁業公司被強行分拆,鋁業寡頭告別舞台;1984年,AT&T被分拆成八家子公司,電信巨頭一蹶不振,甚至IBM和微軟曾經也一度面臨分拆的命運。

據海外媒體報載,四大美國科技公司目前也面臨強監管威脅:

10月6日,美國國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發布了長達400多頁的反壟斷調查報吿,稱Google、蘋果(Apple)、Facebook、亞馬遜(Amazon)——簡稱“GAFA”——處於壟斷地位。10月20日,美國司法部對Google提起反壟斷訴訟;11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可能對Facebook在社交媒體的支配地位提起反壟斷訴訟。

但是,對壟斷巨頭分拆也未必是好辦法,由於複雜的法律流程,拆分案一定一時是搞不定的,而技術的發展又是指數級的,不斷變化的,很可能等現在的壟斷案判定了,但被盯上的壟斷業務已經不再具有壟斷色彩,而新的壟斷者或者壟斷業務又出現了,監管永遠慢不止一拍。

美國是如此,在中國由於國情原因,更是無法根據市場壟斷來實施拆分監管。

當科技公司的發展,以指數級的速度在變態發育,巴塞爾協議之類的監管已經完全行不通。

巴塞爾協議I有幾十頁文本,巴塞爾協議II有幾百頁文本,巴塞爾協議III有幾千頁文本,等到罷賽協議V,或許文本已經要幾萬頁。

可幾萬頁的協議就能覆蓋潛在的風險麼,答案大概率是否定的,因為科技業務的發展已經到了VI或X。

監管,永遠趕不上發展。

巨頭“無法”被監管,並非很多人認為的巨頭“無法無天”,而是後知後覺的監管,天生與變態式發育的科技不相容。後知後覺不行,事先審批行不行?當然更不行,萬事申請,何談創新?

在數字世界,我們需要建立簡潔的共識,而非複雜的規則。只可惜,似乎現在的輿論場,最稀缺的資源就是共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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