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傳奇》狀告《王城英雄》,三七最終勝訴:法院怎麼説?

《熱血傳奇》狀告《王城英雄》,三七最終勝訴:法院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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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遊戲對另一款遊戲侵權與否,玩家、公司之間向來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在打嘴仗大多沒用的情況下,法律訴訟往往是最終的結果。

最近,遊戲圈就發生了一樁圍繞“熱血傳奇”的典型判例,原告正是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IP、亞拓士三家熱血傳奇IP版權方,而被告是三七互娛及其關聯公司冠航網絡。

原告方認為,三七互娛研發、冠航網絡運營的《王城英雄》在多個方面與《熱血傳奇》整體實質近似,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索賠1000萬元。被告則認為,《王城英雄》獨立開發,且對方提供的實質性相似素材僅佔遊戲內容很小的一部分,並未達到原告主張的類電(影)作品整體相似的程度。

《熱血傳奇》狀告《王城英雄》,三七最終勝訴:法院怎麼説?


今年3月底,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定兩款遊戲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兩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原告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IP、亞拓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於這起焦點官司,遊戲業內人士當然想知道更多的細節,接下來就基於正式判決書,來了解這起訴訟的整個過程、以及法院的判決邏輯。

以下內容均摘自判決書:

傳奇版權方娛美德、亞拓士齊上陣

2019年7月,傳奇IP版權方娛美德,發現了三七互娛關聯公司旗下運營的產品《王城英雄》。經過比對娛美德認為,《王城英雄》在人物、裝備、技能、地圖和特殊設計等多個方面,與《熱血傳奇》整體實質近似。

2019年9月,娛美德與其子公司株式會社傳奇IP,向廣州互聯網法院狀告三七互娛、冠航網絡涉嫌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1000萬元。

由於娛美德認同亞拓士為《熱血傳奇》共有著作人,亞拓士受到通知後也未明確放棄訴訟權利,法院追加亞拓士為原告。而亞拓士則提出了應獲50%賠償的請求。

娛美德還提出,《王城英雄》官方介紹中自稱“傳承經典”,屬於“自認抄襲”。加上三七互娛過去有過旗下產品侵權《熱血傳奇》的先例,娛美德認為,三七互娛“侵權故意非常明顯”。

面對娛美德的指控,三七互娛如何解釋?

三七互娛引用電影作品比對原則(重點比對人物設定、關機及劇情),指出娛美德拆分人物、裝備等單獨素材進行比對的做法,得出結論會“以偏概全”。

《熱血傳奇》狀告《王城英雄》,三七最終勝訴:法院怎麼説?

其次,三七互娛開始從遊戲內容上一一否認原告的指控:

而對於娛美德主張的不正常競爭,三七互娛認為自己成立於2013年,是國內第三大遊戲公司,研發實力強,《王城英雄》打出“傳承經典”完全沒問題。

一樁侵權糾紛,六大焦點問題

雙方各自表達觀點和提交證據後,難題到了法院這邊,判決書中法院判斷,本案有幾個焦點問題:

一、《傳奇續章》與《熱血傳奇》是否為同一遊戲?(是)

二、《熱血傳奇》遊戲整體是否構成類電作品?(構成)

三、原告娛美德公司、傳奇株式會社、亞拓士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有權)

四、被告三七公司、冠航公司是否侵犯了三原告關於《熱血傳奇》遊戲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否)

五、被告三七公司、冠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否)

六、如果被告三七公司、冠航公司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考慮到本文篇幅,我們主要摘選二、四部分法院的分析思路。

法院認為,《熱血傳奇》遊戲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於用户可實際參與遊戲構建的虛擬世界,《熱血傳奇》與傳統電影作品並不相同。不過,法院認為,隨時代發展新創作方法和傳播方式會不斷出現,當新作品與法定作品類型都不相符時,應當從知識產權法激勵理論角度,選擇相對合適的法定作品予以保護。

因而,法院認為《熱血傳奇》遊戲“整體宜認定為類電作品”,原被告均對此無異議。

重點集中在是否侵權的問題上,雙方都提出了自己的比對證據。法院考慮到,類電作品比對“一般都是直接比對整體畫面”,但是遊戲有互動,遊戲整體畫面比對難以窮盡,因此必須結合遊戲特點進行比對。

法律不保護情懷,兩款遊戲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由於原告被告雙方都認同,運行《熱血傳奇》遊戲至60級與《王城英雄》遊戲至250級所需的時間均為兩小時左右,法院結合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前述等級之內的具體內容比對:

場景比對——

角色設計——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兩款遊戲不構成基本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

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駁回原告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IP、亞拓士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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