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網購狂歡中,如何理性避“坑”?

由 亓官天亦 發佈於 科技

足不出户即可縱覽海內外萬千商品,動動手指就能買遍全球,網絡購物已成為百姓日常生活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享受便捷網購的同時,時有消費者遭遇侵權,如商品苦等不來、標籤瑕疵、買到假貨等,此時,消費者應如何理性維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梳理了2018年以來審結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分析此類案件特點及在審理中發現的問題,不斷探索保障網絡購物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優化網絡營商環境的最佳途徑。

“雙十一”寶貝苦等不來

2018年,小王在“雙十一”以最優惠的價格拿下了心儀已久的電子書閲讀器(以下簡稱閲讀器)。11月15日,閲讀器物流狀態更新為“已簽收”,但小王並未收到貨。他立即向店家反饋,客服查詢後答覆,店鋪已於11月12日發貨,會向物流公司核實情況。

11月18日,小王再次聯繫客服了解進展,客服稱快遞公司答覆已丟件,並承諾得到快遞公司丟件確認後會重新補發。小王告訴客服,如果20號還沒收到補發快遞信息,將不再接受重新發貨。

11月21日,物流公司認定貨品丟失,並向閲讀器官方旗艦店予以了賠付。

11月底,小王仍未收到閲讀器,訂單卻因超時自動確認收貨,天貓公司將貨款轉入閲讀器公司賬户。

小王很氣憤,向天貓公司投訴未收到商品,未果,遂以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賣家及天貓公司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王系因快遞原因未收到商品,而物流狀態簽收為快遞員點擊,賣家無權點擊和更改,賣家、天貓公司不構成欺詐,遂判令賣家退還小王貨款,對小王其餘的訴請不予支持。小王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店家於11月18日表示願意履行重新發貨的義務。小王要求必須於11月20日重新發貨,店家11月21日才得到快遞公司確認及賠付,已經過了小王要求的補發日期,故未再補發商品。此後小王亦未向店家要求補發,或在天貓平台上申請退款。

現小王主張店家明知其未收到商品而人工修改物流狀態造成貨款劃轉,收取了貨款卻未補發貨物,構成欺詐,該主張與其向店家客服人員所表達的處理要求相矛盾,不予採納。而小王系在天貓平台系統默認其確認收貨而自動轉款後才向天貓公司客服投訴,故天貓公司對轉款亦無過錯。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網購消費者未簽收快遞之前,商品未完成交付,此時應由賣家承擔快遞遺失的風險。商品遺失後,消費者可聯繫賣家要求補發,或是申請退款,但應給予賣家合理的核查商品物流信息的期限。網絡平台經營者亦應積極配合消費者尋求救濟。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應保持適度的理解寬容,理性維護自身權益,賣家及網絡平台經營者亦應提供優質高效的商品及服務,在出現糾紛後積極溝通協調,妥善處置以最終實際化解糾紛,避免聽之任之激化矛盾。

網購海蔘“身份成謎”

大劉花費9980元在拼多多上一家店鋪購買了10件“澳洲野生海蔘純淡乾貨”。到貨的海蔘為盒裝,背面寫着此款海蔘具有降血壓、降血脂、美容養顏等功效,盒上印有品名、生產日期等信息,但未標明產品標準代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

因為海蔘“身份成謎”,大劉向店鋪客服提出質疑。客服答覆,該款淡幹海蔘屬於食用農產品,包裝合法合規,質量上乘。

溝通未果,大劉將店鋪及拼多多運營公司告上法院,以幹海蔘商品外包裝無產品標準代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且外包裝標識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店鋪退一賠十,拼多多運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幹海蔘為食用農產品,其標籤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駁回了大劉所有訴請。大劉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首先,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幹海蔘屬於經過乾製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動物初加工品範疇,從內容物屬性來看屬於食用農產品。

其次,根據《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規定,食用農產品亦存在包裝工序,店鋪對幹海蔘區分不同重量規格、進行稱重銷售及包裝系便捷網絡銷售的方式,尚屬合理。

再次,店鋪稱重幷包裝銷售幹海蔘,並未改變其原本狀況及質量標準,且標籤亦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而大劉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幹海蔘存在造成人體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張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雖然幹海蔘標籤中存在“降血壓、降血脂、美容養顏”等表述,但海蔘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眾認知,屬於一般社會共識,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其產生治療功效方面的誤解,也不存在影響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誤解,該內容並無不當。

最後,大劉並未舉證證明拼多多運營公司存在法定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故其連帶責任主張亦不予支持。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食用農產品非屬預包裝食品,故無須適用《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其標籤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即可。

此外,食品標籤瑕疵引發的糾紛在食品糾紛案件中佔比較大,但並非食品標籤存在瑕疵就可支持懲罰性賠償要求,對於食品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誤導的,不應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

二手假貨能否退一賠三

小美在閒置品交易平台果汁網上以925元購買了一條品牌方巾。賣家靜靜告訴小美,可用手機號碼至專櫃查驗是否正品。

不久後,小美通過買家交流羣得知靜靜疑似售假,便致電專櫃查詢,但被專櫃拒絕。小美又在網上搜索靜靜的手機號,發現該手機號竟為外賣電話。

失望的小美向果汁平台發起投訴,然平台未採取任何懲罰措施。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靜靜及果汁平台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靜靜在陳述貨物來源、驗貨方式時存在虛假陳述、欺詐,方巾買賣合同依法可予撤銷,靜靜應予退貨。現有證據未能充分證明靜靜經營者售假,其與小美的交易行為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小美主張三倍賠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小美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查明,截至小美二審舉證時,靜靜在果汁平台收到評價共計196條。靜靜曾銷售品牌呢大衣一件,售價900元,以及品牌皮毛一體大衣一件,售價4000元。而另一賣家曾售出兩件同款大衣,標價分別為500元及3000元,靜靜給予這兩件大衣好評。同時,靜靜還曾向小美推送多款服裝,並告知有其他顧客已通過微信拍走部分商品。

上海一中院認為,根據靜靜已獲交易評價推斷,其交易數量已不下百條,顯然已超過在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轉讓、處置閒置物品的節奏和合理範圍。且靜靜確有在同一平台低買高賣同一物品的行為,還主動推薦服裝及陳述另有銷售渠道,其頻繁地出售商品,顯非偶然、少量地處置閒置物品。

靜靜在果汁平台上買賣二手物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經營行為,即系經營者。其在銷售時存在對貨物來源、驗貨方式虛假陳述、欺詐小美的情形,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欺詐退一賠三的責任構成要件認定。而果汁平台無法定義務須對平台上的商品真偽承擔鑑別責任,且無證據證明其在涉案交易中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上海一中院改判靜靜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法官説法

在確認網絡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的出賣人是否系經營者時,可結合出賣人的用户註冊時間、賬户交易記錄、評價詳情、出賣人與買受人的溝通記錄等證據,從出賣人的交易頻率和數量,出售商品時是否具有獲利意圖等方面進行重點審查。

若出賣人的銷售行為顯然已超過一般用户在二手平台上轉讓、處置閒置物品的節奏和合理範圍,其在網絡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買賣二手物品系以營利為目的,則應認定其為經營者。若其在銷售時存在欺詐的情形,應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中靜靜、小美、果汁平台為化名)(李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