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普及,需要怎樣的邊界

人臉識別普及,需要怎樣的邊界

繼南京要求售樓處未經同意不得拍攝來訪人員面部信息、杭州規定物業管理方不得強制業主使用人臉識別後,天津日前表決通過《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明確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採集自然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本人同意並約定用途,且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識別等信息。

也是在近日,國家網信辦出台細則並徵求社會意見,對38類常見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進行了規定,其中的“必要個人信息”(缺乏某類信息,App就無法提供服務)中並不包括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等生物信息的相關內容。目前已明確了網絡直播、短視頻、新聞資訊、運動健身、瀏覽器、電子圖書、拍攝美化等12類App,無須個人信息就能使用。

“人臉識別”引發的關注和質疑由來已久。由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機構發佈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顯示,九成以上受訪者使用過人臉識別,六成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有濫用趨勢,還有三成受訪者表示已因為人臉信息泄露、濫用而遭受到隱私或財產損失。但在疫情發生的大背景下,人們對於人臉識別的認知,在“使用便捷”和“安全顧慮”之外,又增加了因防疫而衍生的無接觸需求,這使人臉識別的普及按下了快進鍵。如今,進入很多小區需要人臉識別,使用智能垃圾桶需要人臉識別,一些酒店推出“刷臉”辦理入住手續,有的地方甚至上廁所也要“刷臉”以便節約廁紙……

然而,與人臉識別應用密切相關的個人信息保護,卻並未被同步提上日程。在一些日常使用場景中,採集方甚至未經被採集者的同意就用上了人臉識別。以售樓處為例,開發商往往是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人臉識別去甄別其是不是新用户,能否享受購房優惠,區分是哪家中介帶入的客户以確定彼此間的收益分配等。人臉識別技術在這個場景中並未向用户方提供任何便利,而僅僅作為商家實現用户分類、利潤分配的輔助手段。

在一些線上App客户端上,平台看似向用户提供了徵求意見的問詢步驟,但在實效上幾乎等同於強制使用。因為用户一旦拒絕人臉識別,就意味着無法下載並使用對應的功能。而事實上,在絕大部分已經推廣的使用場景中,人臉識別並非剛需。明明使用其他信息登記也可以完成的驗證,強制要求人臉識別,是技術濫用、無視個體隱私的表現。

值得一提的是,在各類線上線下應用場景中,用户一旦不再使用某一系統,採集方大多並不提供簡單易操作的刪除、清理隱私數據等服務,如何處理各類歷史數據,成了平台方的自由選擇,和被採集個體無關。

所以,目前快速普及的人臉識別技術在應用過程中確實存在着諸多風險,亟需監管部門出台干預措施,讓其在維護公共安全、提高社會效率方面發揮作用的同時,儘可能規避技術濫用對個人信息安全、財產安全帶來的隱患。這不僅需要個體建立隱私保護意識,更需要有專業機構對人臉識別劃定使用邊界,即對人臉識別的適用範圍、使用過程中落實“事先告知、事後刪除”等條款作出持續的規範和跟進。

在實操層面,涉及到非必要應用環境中的人臉識別技術推廣,讓人臉識別成為一種“可選項”而不是“必選項”,會是更好的方案。筆者採訪過一個小區,他們結合業主需求對大門門禁採用了人臉識別、門禁卡開門、手機開門的“三合一”方案。這在技術上並不難實現,但卻能使推廣人臉識別和保護個人隱私作出平衡——希望“無接觸開門”的業主、定點派送的快遞員等人羣,可以使用人臉識別便捷通行,尚有顧慮的用户則可以保留使用傳統的刷卡方式。在技術有爭議情況下,這不失為一種可以借鑑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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