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

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

近年來,我國線上經濟蓬勃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動能。但與此同時,線上經濟呈現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台集中,關於平台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顯示線上經濟發展中存在一些競爭風險和隱患。

12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阿里收購銀泰、閲文收購新麗傳媒、豐巢收購中郵智遞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的處罰情況,三家企業被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據12月14日中新網)。

雖然這三起案件的情況並不算複雜,都屬於達到了我國經營者集中需要申報反壟斷審查的門檻而沒有申報,此前也有過此類案例,但由於這三起案件所涉及的經營者都是經營規模大、受關注度高的企業,仍然引起了很大的關注。

這三起案件受到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們都涉及協議控制架構(VIE)情形,因而問題相對複雜一些。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併。

在我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的門檻主要是考慮控制權和營業額這兩個要素,並沒有將VIE架構排除在申報要求之外。因此,當涉及VIE架構的交易達到控制權和營業額門檻時,企業也應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實際上,2020年7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無條件地批准了上海明察哲剛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環勝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新設合營企業案。而且,2020年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此次處罰是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對涉及協議控制結構企業違法實施集中作出行政處罰,對規範涉及協議控制架構企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處罰,三大企業分別受到的罰款只有50萬元,給人的感覺似乎是處罰力度不夠大。但是,這是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所能給予的最高數額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的確,目前我國對上述行為的罰款額度偏低,威懾力有限。不過,根據今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經營者集中有包括“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在內的違法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如果這一規定被採納通過,那麼將來這類行為的法律風險就要大很多。

相對於傳統行業,互聯網行業商業模式多變,交易結構和競爭生態都很複雜,這給反壟斷執法帶來了新的挑戰。公平競爭是互聯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要實現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持續加強反壟斷監管,通過反壟斷執法着力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當然,積極推動反壟斷法修訂工作,細化反壟斷法律制度,並結合行業特點對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法律適用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才能增強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為競爭規範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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