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首次明確擬將“二選一”定義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將“大數據殺熟”——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定義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差別待遇。
網絡大數據殺熟的概念這兩年逐漸進入公眾視野。多方都曾呼籲,應該對這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及時制止。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該現象並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還有氾濫趨勢。
據北京消協2019年初的一項調查顯示,包括在線旅遊在內的一些網絡平台是大數據殺熟問題的重災區之一。因涉嫌殺熟而被多次投訴的幾家在線旅遊網站,往往會把“價差”解釋為酒店和航班等經營者庫存變化帶來的價格實時變化——對熟客的“反向歧視”反而被穿上了高大上的科技外衣。
在此背景下,市場監管部門及時發佈相關工作指南、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進而可能將網絡大數據殺熟認定為經營壟斷的行為,無疑體現了監管部門整治該現象的決心。
首先,將網絡大數據殺熟認定為壟斷,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我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等。而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目前,不少有大數據殺熟行為的網絡經營者,都是在國內電商市場上有較多份額,在某些特定的在線服務行業內具有相對優勢,或是在相關技術、算法上有話語權的。如果平台利用這種份額、優勢、技術,人為設置不平等的交易條件、區別對待,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長此以往,還會影響整個行業的有序發展。
其次,將網絡大數據殺熟認定為壟斷,有緊迫的現實基礎。自網絡大數據殺熟走入公眾視野起,多部門都曾介入相關問題治理,輿論監督和曝光從未停止,消費者的質疑、投訴甚至是訴訟也不時出現。但目前來看,相關問題仍未得到很好的解決,這大體是因為,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對商品、商家信息的掌握不充分,進而存在被侵權後舉證維權較難的情況。
同時,經營者殺熟成本較低但獲益較多。即便一些網絡經營者的大數據殺熟,被坐實認定為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但按照現有的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的規定,相關處罰依然有限。就算被處罰了,一些經營者仍能獲得不菲的收益。
如果可以通過制度性措施將網絡大數據殺熟認定為壟斷,不僅在事實認定的程序上相對簡單——只要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價格差別對待,以及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事實就有可能被認定壟斷違法。而且,觸犯反壟斷法後在處罰力度上也會有所提高,正在修訂的反壟斷法擬對相應違法行為和個人的處罰進行大幅上調。
總而言之,將網絡大數據殺熟認定為壟斷,無論對市場淨化、市場秩序,還是消費者權益維護而言,都是一個切實可行、及時必要的舉措,其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