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城市作為現代產業、人才等各種創新要素的聚集地,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之一。對照“十四五”規劃中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全面塑造發展新優勢的要求,在我國創新發展過程中,智慧城市建設無疑是重要一環。
中國多地均選擇在智慧城市上發力,加速建設佈局。據統計,中國智慧城市試點項目已超過歐洲、印度和美國之和,全球已啓動或在建的智慧城市有1000多個,其中位於中國的就有超過500個。中國智慧城市建設規模在2019年已達1600億元人民幣,僅次於美國。
不過,在此過程中,智慧城市建設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近日,有媒體記者在多地採訪時發現,部分地方在建設智慧城市中仍存在數據少、欠賬多、成網難、平台重複建設等問題,其背後則是數據返還難、共享難、積累難的沉痾。按理説,數據資源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基礎,更是城市得以“智慧”的保障,然而數據共享渠道不暢卻成為智慧城市建設的“數據桎梏”。這一問題有較強的共性,亟待關注。
究竟是什麼阻礙了數據共享?當數據被視作重要的生產要素後,我們就需要相應的制度對其進行監管及約束。勞動力要素有勞動法,土地要素有土地管理法,然而,數據要素目前尚無對應的完善法律體系,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與企業或其他地方政府合作時,沒有相應的規章可循,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制度風險,有關部門多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數據共享持消極態度。
另一個理解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平台差異所造成的摩擦成本。雖然對於智慧城市建設,熱情普遍高漲,且不吝嗇投入,但由於缺乏統一規劃,上至各地下至各部門都是各自為政,不同平台的接口不同、口徑不同,這也給數據的共享和流通造成了巨大障礙。
如何打破“數據桎梏”,化解數據共享難題?筆者認為,亟須完善相應的數據共享機制。其一,要明確數據共享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建立數據安全、流通、交易的制度體系,這是包括智慧城市在內的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石。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數據共享制度體系,強化相應的數據流通監管,才能讓有關部門與企業在進行數據交換時有規章可循,消除可能存在的後顧之憂。同時,建立完善的數據保護體系也能夠降低數據泄露的風險,既能提高有關部門拓展合作的積極性,也能更好保護數據來源的隱私安全。
其二,探索構建一套適應數據要素流通需要的新型產權制度。數據流通不能僅僅依靠部門、企業的自覺,也不能完全指望行政命令,這些都是低效率的行為,説到底還是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才能真正激發數據主體的內在動力。而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前提則是明晰產權關係。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只有建立起數據產權制度,才能真正讓數據要素具備市場化價值。當然,數據要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強公共性等,是否有可能借鑑土地要素產權思維,數據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進行使用權、收益權等分離,約定公共使用數據要素的規則等,值得進一步探討。
其三,儘快推動建立智慧城市建設標準化體系,從平台接口等方面進行統一。在經歷了遍地開花的智慧城市建設之後,我們現在需要進行統籌規劃,在一些平台接口、數據口徑等方面建立全國可通行的標準,降低因此帶來的摩擦成本,移除由此給數據共享帶來的客觀障礙。目前,我國智慧城市建設還缺乏標準化解決方案,建設主體有政府不同部門,有企業、物業、房地產等不同業務場景。沒有標準化解決方案,數據孤島等問題的出現幾乎是一種必然。
按照經濟學基本原理,生產要素髮揮作用的前提保障就是更自由、更廣泛的流通。數據孤島等“數據桎梏”如果不打破,城市智慧化必然是一道偽命題。由此説,着眼長遠,我們已經到了不得不正視並解決這一問題的時候。加速暢通數字資源流轉渠道,讓智慧城市建設能汲取到源源不斷的數據“活水”。
(作者:盤和林,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