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就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併為其消除影響。
該案由涉案微信“羣控軟件”引發,系首例涉及微信數據權益認定的不正當競爭案。該案判決明確了網絡平台對於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享有不同性質的數據權益,同時釐清了網絡平台不同數據權益間的權利邊界。
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開發、運營的“聚客通羣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於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
對此,法院認為,上述侵權軟件具有收集、存儲及監控微信產品數據功能,即便兩被告經過了微信平台中相關經營性用户的授權許可或者經營性用户對於自己提供於微信平台的信息享有數據攜帶權,但上述微信數據並非相關經營性用户單方信息,還涉及微信平台中作為經營性用户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户個人賬號數據以及經營性用户與其微信好友通過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户數據。
對於外界引起的熱議,騰訊方面回應稱,羣控軟件的存在已經妨礙到平台的正常運行,所以不得不將其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