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經濟日報】;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發佈《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網絡秀場直播平台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户實行實名制管理。其中明確,禁止未成年人“打賞”,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賞”功能。
隨着網絡直播興起,給主播“打賞”的未成年人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一些未成年人動輒給主播“打賞”鉅款的事屢有發生。
最高法於今年5月份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沒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相關民事行為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支持未成年人“打賞”返還,並未完全封堵住未成年人“打賞”亂象。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此次通知,明確了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賞”,而且明確了平台相關責任,有助於切實遏制“打賞”亂象,也是未成年人保護的應有之義。
應當看到,要求平台“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賞功能”等操作,只是規範“打賞”亂象的第一步。相關規定的落實,還需平台、學校、家長等方面盡力盡責。例如,平台要加強管理,強化“打賞”控制等管理機制,學校要加強網絡安全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積極健康的興趣愛好,家長也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孩子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和電子支付工具非理性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