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打賞符合網絡服務合同特徵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迅速發展,打賞主播的模式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直播打賞雖然用的是“禮物”或虛擬貨幣,但購買這些打賞用品卻需要花費實實在在的真金白銀,因此關於直播打賞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時常見諸報端。
新榜研究院發佈的《2020直播生態研究報告》顯示,2019年,直播行業因為電商直播的迅速崛起再次成為關注焦點,成為互聯網行業的風口之一。2020年,由於疫情帶來的用户居家、延遲復工復產等問題,更進一步刺激了線上直播的發展。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今年第一季度全國規模以上文化及相關企業營業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13.9%,但包括網絡直播行業在內的文化產業新業態特徵較為明顯的16個行業小類實現營業收入5236億元,增長了15.5%。
“網絡直播具有全民參與性、場景豐富性、場景互動性和即時性等特點,滿足了人們新的社會心理和文化需求,而用户打賞行為是網絡直播行業的主要盈利模式之一。”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説。
打賞行為並非贈與
符合網絡服務合同
網絡直播風生水起的同時,直播打賞的問題也備受關注。衝動之下打賞了主播但卻後悔的大有人在,那麼究竟該如何看待網絡直播的打賞行為呢?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講師程科認為,“打賞”會涉及兩個法律關係。首先,用户需要在平台上購買虛擬貨幣,該行為受到用户與平台方之間簽訂的服務協議的約束。其次,用户將從平台購買的虛擬貨幣換成“禮物”並打賞給主播,該行為的性質目前還存在爭議:有人理解為贈與關係,即用户將虛擬貨幣兑換的禮物贈與給主播;有人理解為網絡服務關係,即主播通過自己的表演服務換取用户的“打賞”對價。
程科説,從用户向主播打賞的具體過程以及交易特點來分析,更類似於用户的消費行為:以打賞作為對價,用户可以換取更好的網絡服務。在這個意義上,將用户的打賞行為理解為網絡服務合同更為恰當。
與程科觀點相同,鄭寧也認為打賞行為是一種網絡服務合同。她説:“網絡主播的表演是一種新型的表演形式,和到茶館聽相聲、到劇院看演出,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就是表演者依靠自己的智慧和才能進行展示,並適時與觀眾進行交流和互動。對於盈利性表演而言,獲取報酬是其基本目標,只要表演的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打賞人在接受網絡直播者提供網絡服務的過程中,獲得了思想上的滿足或者精神上的愉悦,自願打賞,網絡主播接受打賞,雙方都付出了對價,符合網絡服務合同的特徵。”
那麼為什麼打賞行為不屬於贈與呢?鄭寧認為,這不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網絡直播行業的特點就是網絡主播通過表演獲取報酬,用户根據認可度和滿意度用兑換虛擬禮物對主播進行打賞,獲得精神滿足,打賞結束後合同即履行完畢。贈與合同是需要交付標的物的,而打賞不是用户直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主播,而是用户向平台充值,平台按照一定規則進行結算才能兑現,用户和主播之間不存在直接貨幣轉移關係,不符合贈與合同中贈與標的物交付的特點。
“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而網絡服務合同則是雙務的、有償的。為了吸引觀眾,網絡主播的表演之前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道具、劇本、排練、網絡環境搭建、化妝等,還要進行宣傳推廣,付出了大量的勞動,《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以及著作權法都保護表演者獲得正當報酬的權利。打賞者出於對網絡直播表演者的欣賞,自願為此付出對價,應當予以保護。”鄭寧説。
未成年人鉅額打賞
特定情形或可索回
前不久,一則題為《廣東學生上網課給主播打賞12萬元,爸爸欲自殺》的新聞曾引起關注。報道稱,深圳梁女士的12歲兒子在家以上網課的名義,拿着手機玩遊戲、看直播,花費1萬多元充值了虛擬貨幣,並給某網絡平台的遊戲主播打賞了約12萬元,氣得梁女士的丈夫想帶兒子尋短見。
特殊時期,孩子們居家時間較長,未成年人使用手機、平板等電子產品的頻率增加。今年以來,有關未成年人在直播中鉅額打賞的新聞時常出現,如“4名未成年人直播打賞70餘萬元,客服稱證明不足只退34萬元”“11歲女孩打賞遊戲閨蜜3萬多元”,等等。
未成年人打賞所花費的錢財是否可以索回呢?鄭寧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今年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指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等,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鄭寧説,對於不滿八週歲的孩子們來説,因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參與直播打賞所花費的支出應該退還。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程科認為,如果是未成年人超出自己的年齡、智力範圍進行的打賞,其監護人有權索要。
那麼,是否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打賞花費都可索回呢?
對此,鄭寧説,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經自食其力了,那麼其觀看直播的打賞錢財在不滿足合同無效條件的情況下就不能索回。此外,八週歲以上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打賞數額與其年齡、智力匹配,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時候也不一定能夠索回。
成年人打賞難索回
除非認定合同無效
據《法制日報》記者瞭解,成年人鉅額打賞主播的也不在少數,傾家蕩產為主播打賞的案例並不少見。
上海的翁某因丈夫趙某在2018年4月到2019年1月間花費77萬餘元購買禮物打賞主播邱某,而將趙某、邱某以及平台訴至法院。翁某認為,丈夫趙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沒有經過她同意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給邱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利益。
法院認為,趙某和平台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平台沒有過錯,翁某主張丈夫趙某對夫妻共有財產的無權處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趙某與邱某之間並無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故合同有效,駁回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2017年6月,安徽的劉某通過某直播平台與主播徐某相識,當月建立了戀愛關係,當年12月雙方因瑣事分手。交往期間,徐某為獲得直播平台封面推薦,經常要求劉某為其打賞刷禮物,劉某為此共計花費44萬餘元。分手後,劉某將徐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劉某自願依照有關規定和行業規則登錄成為直播平台用户,理應按照約定履行該行業規則制定的權利和義務,其與主播之間互動發生的贈送禮物折算現金的行為,不屬於法律禁止的情形,被告徐某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應得利益具有正當性,故對劉某返還直播賞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縱觀許多索要成年人打賞主播所花費錢財的案例,大都沒能索回。這是否意味着成年人打賞主播所花費的錢財都不可索回呢?
據鄭寧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合同有效,不可索回: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反之,才有可能索回。
在程科看來,索要打賞錢財是否應當予以支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網絡主播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得打賞人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索要;如果網絡主播進行了違法的表演(如淫穢色情),或者與打賞人在私下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如婚外戀),其獲得的報酬屬於非法所得,也不受法律保護。
據瞭解,在索回打賞的案件中,大多打賞人都會把主播和平台共同列為索取對象。對此,鄭寧認為,要看誰具有過錯,如果單純是主播的過錯,平台無過錯,而導致打賞人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時候應該向主播索回;如果平台和主播均有過錯,那麼打賞人應該向平台和主播索回。
程科認為,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在於雖然是兩個法律行為,但是兩者之間的關係可能非常緊密,所以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比如,某人向某個主播打賞違反了公序良俗,但平台並不知情,此時充值行為本身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只是向主播的打賞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只能向主播要求返還。
“現實中,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為了打賞某位主播,進行充值並打賞,在法定代理人沒有追認的情況下,此時因為充值的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可以向平台主張退款。還有可能充值行為和打賞行為關係比較疏遠,比如未成年人用其父親的賬號裏的虛擬禮物打賞了某個主播,充值是他父親充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這時候出現問題的是打賞行為,所以這個時候只能要求將虛擬禮物返還到其父親的賬户裏,並不能直接主張平台退款。”程科説。 (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