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馬拉松等賽事違規成本低,專家建議明確責任主體、追究刑責

新京報訊(記者 李玉坤)甘肅白銀馬拉松事故後,國家信息中心研究員費太安針對國內路跑賽事亂象提交了一份建議。針對目前國內一些賽事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他建議,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賽事安全責任主體,劃分賽事事故等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要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費太安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他也參加過多次馬拉松及越野賽,對於一些賽事的保障情況有切身體會,一些賽事規範化不夠、應急預案缺失、安全保障不到位,根本原因是賽事安全主體責任不明確、違規成本較低、法律不健全。

5月22日,在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舉行的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中,超級馬拉松亞洲排名第一、中國超馬領軍人梁晶,全國殘運會冠軍黃關軍,以及有“50公里越野冠軍收割機”之稱的黃印斌等21名參賽選手遇難,佔到全部參賽選手人數的12%以上。

路跑賽事“井噴”,田協認證賽事不足二成

近年來,國內馬拉松、越野跑運動快速發展。中國田徑協會的數據顯示,全國馬拉松及相關路跑賽事從2014年的51場增長到2019年的2185場(規模賽事1828場),5年時間數量增長超過40倍,規模賽事場均規模為3898人,認證賽事場均規模11874人。

路跑賽事數量急劇擴展,但是得到認證的比賽比例卻在下降。中國田徑協會的數據顯示,2016年,馬拉松規模賽事總量為993場,其中田協認證的賽事為328場,佔比略超三成;2019年,規模賽事總量增長到1828場,認證賽事僅為357場,佔比已經下降到不足二成。

費太安認為,這些路跑監管缺失,有的賽事沒有得到田協、體育局等官方和專業組織許可。醫療保障缺乏,特別是馬拉松越野賽涉及路線長、地形複雜,醫療救助保障成本高,救助人員和設備配備嚴重不足。應急預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不夠,一些賽事安全防護沒能實現閉環高效管理,結果是“方案很好,執行很差”。因賽事管理不到位,5月以來已發生多起越野選手遇難的事故。

相關規章制度並不缺乏,但未得到全面落實

實際上,我國近年已出台多項規章制度規範相關賽事。

例如《中國境內馬拉松及相關運動賽事管理辦法》對賽事的醫療救助規定:“比賽期間,起終點以及沿線均須配備急救設備和專業醫務人員,確保能在最短時間內將傷病人員送到指定的醫療機構。”

《中國越野跑運動賽事組織標準》規定,賽事組委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足夠的醫療救護車、移動醫療救護設備(包括AED、擔架)、醫療站和醫護人員,同時在賽道沿線也須安排足夠的救援隊員和醫療志願者進行服務,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報告並開展救治工作。

《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等文件對應急預案提出要求:賽事組委會應詳細列出比賽中醫療站的位置和其提供的醫療服務,並制定比賽的醫療方案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費太安認為,由此可見,關於安全等保障措施,相關規章制度並不缺乏,但相關制度沒有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是因為相關方為謀求利潤而人為降低了安全保障,也是因為一些缺乏專業和資質的地方利益機構承接了賽事。

建議1

明確第一責任人,劃分賽事事故等級

費太安認為,缺乏安全責任主體和有力的懲罰措施,使很多有關賽事安全的規章制度流於形式。目前,相關規章制度並沒有明確賽事安全責任,特別是誰承擔主體責任。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相應行政區域內的馬拉松賽事實施監管。各級田徑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和章程,對馬拉松賽事進行管理。中國田徑協會根據章程,對馬拉松賽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制定不同等級馬拉松賽事的辦賽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關於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的職責,《意見》提出: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尊重和維護公共利益,依法保護賽事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方應按照《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中國境內馬拉松及相關運動賽事管理辦法》規定,賽事組織委員會應有效履行競賽組織、醫療救護(防疫)、安保交通等基本職能。

費太安建議明確賽事安全主體責任,借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明確賽事主辦組委會主要負責人為賽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同時,他認為應該劃分賽事事故等級。借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傷亡人數將賽事事故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針對不同事故等級,實行不同程度追責。

建議2

目前處罰力度偏小,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費太安認為,目前,各項規章制度缺乏對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處罰條款,或處罰力度過小,不足以對賽事主辦方構成約束。

《意見》規定,賽事組織和舉辦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安監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中國田徑協會按照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追究賽事組織機構的相關責任,可處以禁止或限制舉辦馬拉松賽事、取消其參與賽事組織水平評定資格等處罰。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如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地方體育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中國境內馬拉松及相關運動賽事管理辦法》規定,當地賽事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運營單位等違反相關規定和賽事組織標準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以下處罰:警告;嚴重警告;通報批評;取消下一年度申請中國田徑協會認證賽事資格;取消該賽事1-3年認證資格;1-3年內停止舉辦馬拉松賽事活動。

費太安建議加大賽事事故處罰力度,加大對賽事事故主辦方、參與方、監管方,以及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等的責任追究力度,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要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3

法律覆蓋有缺位,建議修訂體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列舉了對6條事項的處罰,分別是:在競技體育中弄虛作假;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費太安認為,其中缺乏對賽事安全方面的要求及處罰。他建議,抓緊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增加關於賽事安全條款的要求和法律責任。嚴格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梳理其他涉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條文,增加相關保障措施和追責條款。

此外,他還建議完善賽事審核監管機制。體育部門要將“放管服”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切實履行賽事審核和監管職能,將賽事合規性、安全保障、應急預案作為必審要件。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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