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要挑秘書長啦,又是面試又是筆試,看起來很高大上的樣子。不過,比起隔壁那場川普和克林頓大嫂的選戰,聯合國秘書長到底是幹什麼的來著?其實,不管川普、大嫂,還是其他人當選總統,估計美國政府這套系統不會有太大變化;而聯合國秘書長這把椅子,換個人坐可能就會“大有不同”。
你真的瞭解這個職位嗎?
聯合國秘書長有什麼職能?翻一翻聯合國憲章,好像還真不多。憲章 97 條規定,秘書長是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98 條規定秘書長要執行聯合國各機構委託的工作;99 條規定秘書長在面臨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的事件,有權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100 條規定,秘書長地位獨立,不聽從任何國家和政府的指令。
憲章規定很籠統。籠統意味著,制定憲章的人並不準備設立一個凌駕於主權之上的“太后”;籠統還意味著,秘書長對於職位的描述可以自行解讀、引申。
不算籌備期間的代理秘書長,已有 8 位秘書長先後供職。在七十年的歷史中,他們經歷了國際風雲變幻。每每在全球局勢緊張時,都會有目光投向秘書處辦公室,希翼這個最高級別的國際外交官能夠成為衝突調解人;當然,也有人稱他們是聯合國的“吉祥物”,受到強國霸權的操縱,沒什麼機會發揮作用。
的確,有太多因素牽絆著秘書長們。可以想象,即便下一次挑選秘書長時引入新的面試方式,最後的人選還是多方妥協的結果。新任秘書長也不用指望大國給予他(她)對經濟或軍事資源的控制權力,其全部權威來自憲章賦予的道德和政治力量。
很多時候,普通人眼中的聯合國秘書長是“隱形”的。他的職能很容易被安理會取代,甚至各大國或地區性組織在調解國際衝突時做得都比秘書長要容易。當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意見不符時,秘書長也只能“乾瞪眼”。
另外,學者們普遍認為,由於秘書長職位描述的籠統,個人抱負、工作策略、知識背景、能力經驗以及思維方式才是秘書長經歷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
看看這些前任們吧:
第一任秘書長賴伊顯然不是個優秀的外交官,同時惹毛了美蘇兩強,被迫辭職。第二任秘書長哈馬舍爾德能力出眾,極大地擴充套件了秘書長的職能。第三任秘書長吳丹被看成是各國最後一分鐘妥協的結果,用“沉默外交”表達個人態度。第四任秘書長瓦爾德海姆則被視為一個“精力充沛的庸才”,缺乏聯合國急需的遠見、正直及領導力。
第五任秘書長德奎利亞爾能力出眾,參與了蘇聯從阿富汗撤軍、奈米比亞獨立、兩伊戰爭停火、西撒哈拉爭議解決等談判,可惜在海外戰爭前的外交努力中名聲掃地。第六任秘書長加利個人風格偏軟。而第七任秘書長安南是從聯合國系統中成長起來的出色外交官,是一名成功的“共識構建者”。
秘書長的職權範圍: “制定公式”還是“屈身信使”?
做秘書長,各有各的神通。雖然憲章沒有正經寫出幾條“權利與義務”,但國際法裡字字珠璣,每個字眼都可能是秘書長的捷徑,也可能是秘書長的“南牆”。
憲章裡規定,秘書長在面對威脅國際和平安全事件時,有權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所謂“威脅國際和平安全的事件”幾個字就大有文章。這樣的事件是什麼?兩軍火併,國家內戰,種族屠殺,侵犯人權,還是氣候變暖?
第二任秘書長哈馬舍爾德就開始強調秘書長在面對“威脅國際和平安全事件時”應該獲得自由裁量權。20 世紀 50 年代中期,為了解決中國在押的參加朝鮮戰爭的美國飛行員問題,哈馬舍爾德決定與當時被聯合國排斥在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個人直接聯絡。哈馬舍爾德飛抵中國與周恩來總理談判,身份是“聯合國憲章描述的秘書長”,卻並非“代表聯合國(敵對中國政府的)決議內容”。透過對秘書長身份的微妙解讀,哈馬舍爾德避開了可能產生的直接衝突,在緊張的外交關係中擠出了談判解決的一絲空間。
美國飛行員戰俘問題最終透過哈馬舍爾德的外交努力得到解決。他把這種方式總結成 “北京公式”,即“讓(秘書長)自身和那些非外交手段形成的強硬決議保持距離”。在冷戰環境下,哈馬舍爾德“北京公式”的外交智慧使秘書長在很多地區衝突中開始發揮積極作用,實質上擴大了秘書長的職權範圍。
相比哈馬舍爾德,另一位成就並不遜色的秘書長德奎利亞爾在地區問題上就吃了大虧。在海灣戰爭前濃濃的火藥味中,德奎利亞爾和聯合國秘書長的外交手段完全消失,根本就沒能發揮一絲絲作用,來阻止戰爭這種成本最大的解決方式。
伊拉克 1990 年 8 月 2 日入侵科威特,是首次聯合國成員侵略並完全佔領另一個成員國的惡性事件。在這次事件中,所有人都在為自身利益來較勁:英美迅速對周邊國家威逼利誘,承諾給俄羅斯錢、免除埃及債務,甚至要提供給敘利亞老阿薩德獨裁政府武裝。美國國務卿貝克拿著情報和地圖嚇唬沙特王室,稱伊拉克下一步就要攻擊沙特。連巴解組織領袖阿拉法特都在短時間內多次進出巴格達,希望把巴勒斯坦問題放入一攬子解決方案中。
可德奎利亞爾幹了什麼?薩達姆入侵科威特 10 天后就提出了帶有先決條件的撤軍計劃。除了英美沒人希望戰爭,所以這當然是秘書長髮揮作用的外交空間。但德奎利亞爾居然直到 8 月 30 日才想起來去見伊拉克外長阿齊茲;他有權力要求安理會開會討論,但安理會在 8 月只開了兩次會;他完全可以在安理會 1991 年 1 月透過授權武力干預決議前積極推動外交解決,但他只是在透過決議前兩天才動身去巴格達,被嘲笑稱美國宣戰的“信使”。
由於英美態度堅決,沒有人責備德奎利亞爾未能阻止戰爭,但不少國家抨擊他沒有付出足夠的外交努力。同時,德奎利亞爾的缺位影響了秘書長這一職位本身的權威。
那麼,是大刀闊斧制定“公式”還是韜光養晦屈身“信使”,你要選哪個?
秘書長在國際政治中的“權力”源自何處?
同樣是伊拉克,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做法與德奎利亞爾完全不同。
1998 年,在伊拉克出現“武器核查危機”時,安南決定去伊拉克進行外交斡旋。有成員國指責:你為什麼要去一個違反和安理會決議的國家?安南很淡定:秘書長是為國際社會利益服務,超越國家間敵對關係和傳統地區均勢;秘書長的確要公正,但這不意味著一定不持立場,而是要更加嚴格和不帶偏見地貫徹聯合國憲章原則。
安南的努力收穫了伊拉克政府的讓步。但更為重要的是,安南的行為顯示秘書長可以解釋引申憲章對職權的描述,這在講究先例的國際法中意義重大。
安南的行為被視為新的“北京公式”。在奈及利亞政權平穩過渡、聯合國維和部隊美國士兵在國際刑事法院受審等問題上,安南均發揮了外交智慧,向各方坦陳利弊,達成妥協。
國際外交官出身的安南體現了秘書長的力量著重在於外交遊說能力。沒有哪個國家會公然表達“我知道這件事不符合國際法,但還要這樣做”。政府只會在國際法中找尋適合自己目標的解釋。而聯合國秘書長有機會尋找各方都能接受的“解釋區間”,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法官”或“陪審團”。
德奎利亞爾就曾經把伊拉克政府打擊國內什葉派和庫爾德人定義為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件,這給予英美法在伊拉克北部設立禁飛區的合法性;同時,德奎利亞爾明確宣告這件事不屬於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規定的武力干涉的範疇,就給美國直接派地面部隊進入伊拉克設定了門檻,不得不重新運作新的安理會決議。
未來的秘書長們需要了解,你在國際衝突中的調解許可權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沒有明文禁止。這些權力來自那些微妙的“正規化”:
•秘書長無權威脅使用武力,但公開表示英美威脅進攻伊拉克是為了維護和平,就是秘書長給國際社會的訊號;
•秘書長有權公開譴責主權國家,如在東帝汶謀求努力時譴責印尼沒能有效限制武裝人員,這種讓主權國家丟臉的方式一旦來自聯合國秘書長,就是一種強大的力量;
•秘書長是最高級別對話的參與者,自帶“可靠光環”,也就是哈馬舍爾德所說的“國際秘密的託管人”。這是一種在不同國家之間傳遞訊號的溝通渠道,站在秘書長的高度,只要簡單點出“如果不做某件事就會發生什麼狀況”就夠了。
那麼,你準備好接受這權力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