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立、誹謗等行為或被認定為欺凌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

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學校應當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4月6日,教育部公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並向社會徵求意見。該《規定》明確了五類或被認定為構成欺凌的具體行為,並對欺凌的預防和處置流程及措施作出規定。

五類行為或被認定為構成欺凌

記者注意到,《規定》對“校園欺凌”的預防、制止、處置等方面都有明確要求。

在欺凌的預防上,除教育指導外,學校要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式進行評估。

“教職工發現有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規定》列舉了五類具體行為,包括: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透過網路或者其他資訊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者錯誤資訊詆譭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根據《規定》,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上佔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精神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學校不得隱瞞嚴重欺凌行為

《規定》明確,教師應當關注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原因可能處於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

另外,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上述五類行為,可能構成欺凌的;或者發現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接到教職工關於學生欺凌的報告或者學生、家長舉報投訴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認定和處置,通知實施雙方學生家長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認定構成欺凌的,應當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規定》強調,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同學校學生之間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應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聯合調查機制,進行認定和處理。

此外,《規定》明確,對因欺凌造成身體或者心理傷害,無法在原班級就讀的學生,學生家長提出調整班級請求,學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予以支援。

預防並制止教職工與學生髮生戀愛關係

對於性侵防治,《規定》要求,學校應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影片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

《規定》明確,對於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的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具體包括:與學生髮生戀愛關係、性關係;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資訊、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學生、家長開設常態化預防性侵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規定》指出。

新京報記者 馮琪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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