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17日電(孫競)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推動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日前,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字)》。
《培訓合同(示範文字)》為該行業首個全國性示範文字,共十一條,充分考慮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涵蓋了培訓專案、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有效規範培訓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示範文字相關條款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向家長(學生)明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辦學事項、退費辦法,重申線下機構不得一次性向家長(學生)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 3 個月的費用,同時還為家長(學生)申請提前退學提供了多種退費選擇方案。示範文字同時明確,機構招生簡章或廣告中對培訓師資和效果等所作的說明和允諾應當視為要約,而且培訓機構相關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培訓機構作為市場主體,其與家長之間的糾紛、歧義,最終仍然需要以合同為依據的合法渠道解決,於是合同就成為確保各方權益的重要依據。擬定示範文字是朝著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對於規範培訓服務行為,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特別提到,示範性合同文字明確了培訓退費條款,包括乙方在培訓班正式開班前多少時間或開班後多少時間前可提出退學的,有權要求全額退費。文字還列出由於乙方的原因申請提前退學的,雙方可約定的退費方式。這就把退費條款加以明晰,培訓機構不能再渾水摸魚,以事先約定不清晰為由拒絕學員監護人合理的退費訴求。
兩部門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培訓合同(示範文字)》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重點工作抓好落實,採取多種措施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培訓合同(示範文字)》。同時,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當事人特別是中小學生家長能夠更加充分了解關於規範校外培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提高學生家長的防範意識和鑑別能力,理性簽訂培訓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