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教育部發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於修訂印發《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的通知”,進一步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完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制度。
《辦法》指出,學位授權點是指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稽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我國學位授權稽核制度和研究生培養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專項合格評估和週期性合格評估。其中,週期性合格評估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部門抽評兩個階段,以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我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範圍內,按以下要求確定抽評學位授權點:
1. 抽評學位授權點應當覆蓋所有學位授予單位;
2. 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被抽評比例不低於被抽評範圍的30%,現有學位授權點數量較少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視具體情況確定抽評比例;
3. 評估週期內有以下情形的,應加大抽評比例:
(1)發生過嚴重學術不端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2)存在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方面其他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4. 評估週期內學位論文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學位授權點。
《辦法》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將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監測“雙一流”建設和地方高水平大學及學科建設專案的重要內容,作為研究生招生計劃安排、學位授權點增列的重要依據。
《辦法》表示,學位授予單位可在週期性合格評估自我評估階段,根據自我評估情況,結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發展情況,按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有關辦法申請放棄或調整部分學位授權點。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在抽評階段申請撤銷週期性合格評估範圍內的學位授權點。對於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養並按有關要求授予學位。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在規定時間內暫停招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博士學位授權點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複評;碩士學位授權點接受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的複評。複評合格的,恢復招生;達不到合格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撤銷學位授權。根據抽評結果作限期整改處理的學位授權點,在整改期間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