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勞動法考試知識點

自考本科勞動法考試知識點:

考試知識點1: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關係必須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

(3)勞動關係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雙重性質;

(4)勞動關係具有縱向關係和橫向關係相互交錯的特徵;

(5)勞動關係以勞動力的給付為主要內容。

考試知識點2: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條件

(1)必須貫穿勞動法律條文始終,體現勞動立法的核心和靈魂;

(2)必須是執法的基本準則,具有勞動法律規範的最高效力;

(3)必須在指導勞動立法和約束勞動執法中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4)必須對勞動立法、勞動守法和執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考試知識點3: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1)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

(2)貫徹按勞分配原則;

(3)堅持勞動者平等競爭與公平保護原則;

(4)實行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基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法律調節與“三方”對話相結合的原則。

考試知識點4: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

(2)主體之間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交錯共存的特點;

(3)內容體現了國家與當事人的雙重意志;

(4)客體表現為兼有人身性與財產性的特定的勞動行為;

(5)圍繞勞動者的保護展開的。

自考本科勞動法考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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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知識點5: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1)就業權。(2)勞動報酬權:指勞動者參加社會勞動,按其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從用人單位取得報酬。(3)休息權。(4)職業安全權。(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6)生活保障權。(7)結社權與集體協商權。(8)合法權益保護權。

考試知識點6:勞動者的基本義務

(1)全面履行勞動義務;(2)不斷提高勞動技能;(3)認真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範;(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考試知識點7: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聯絡與區別

(1)聯絡:①勞動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②勞動法律關係不僅僅反映勞動關係並且對勞動關係產生積極影響。③勞動法律關係是社會內容和法的形式的統一。

(2)區別:①勞動關係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而勞動法律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②勞動關係的形成以勞動為前提,而勞動法律關係的形成以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③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勞動,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則是法定的權利義務。④勞動關係的範圍大於勞動法律關係的範圍。⑤法律關係具有法律效果,勞動關係不具有法律效果。⑥法律關係屬於形式範疇,勞動關係屬於內容範疇。

考試知識點8:勞動就業的特徵

(1)法定的就業年齡。(2)就業的主體必須具有勞動能力。(3)自願。(4)能夠為社會創造財富或有益於社會的勞動。(5)能夠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

考試知識點9: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1)試用期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服務期條款;(3)保密條款;(4)補充保險;(5)福利待遇;(6)競業限制條款;(7)違約金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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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考試知識點10:非典型勞動合同【名詞解釋題】

(1)勞務派遣合同,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而形成的非典型形式勞動合同。(2年以上)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規範勞務派遣:①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②明確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2)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典型形式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15日支付勞動報酬,可書面或口頭)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考試知識點11: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條款,指限制勞動者在合同關係消滅後的一定期間內參與或者從事與原用人單位同業競爭的活動,以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合同條款。(用人單位承擔:2年,經濟補償;勞動者:違約金並需繼續履行條款)

考試知識點12:勞動合同的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2)主體地位上的從屬性;(3)勞動權利義務條款具有較強的法定性;(4)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單純是勞動成果的給付。

考試知識點13: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有效實現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3)勞動合同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

考試知識點14: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權利

①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②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③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考試知識點15: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共同點和區別

(1)共同點:包含有一定量的勞動,財產性和人身性,報酬的多少與一定的勞動數量與質量相聯絡。

(2)區別:①主體不同;②主體法律地位不同;③內容不同;④勞動風險承擔不同;⑤酬金計算和反映的性質不同;⑥適用法律不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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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知識點16:應該而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況的處理

(1)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係。(2)已建立勞動關係,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4)滿1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考試知識點17: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

(1)即時辭退:指用人單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預告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適用即時辭退的情況:①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規章制度;③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⑤勞動合同無效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辭退:指由於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或勞動者患病、非因公傷殘等,用人單位在採取彌補措施無果的情況下,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履行特定程式後解除勞動合同。(30日或1個月工資)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預告辭退的限制情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⑥其他情形。

(3)經濟性裁員:因經濟性原因,使企業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因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而難以正常經營,透過裁員達到增效目的。

(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應當優先留用:①長期固定合同;②無固定期限合同;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的。

裁減的限制情形:①職業病;②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④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⑥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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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知識點18:集體合同

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透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考試知識點19:集體合同的法律特徵

(1)主體具有特定性。(2)內容側重於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規定。(3)具有較強的法定性。(4)爭議型別具有特殊性。

考試知識點20: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1)相同點:遵循平等協商、意思表示一致、內容合法等,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受勞動法調整。

(2)區別:①主體不同。②內容不同。集體合同涉及所有勞動者的一般勞動條件、集體協商的程式等。③目的不同。④形式不同。勞動合同要採取書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例外,集體合同必須書面。⑤適用範圍不同。⑥效力層次不同。集體合同的一般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⑦爭議型別及處理方式不同。集體合同爭議包括集體協商爭議和因履行爭議兩種,發生爭議先協商後提請仲裁,勞動合同爭議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調解、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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