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合作辦學:英國私校在中國的落地生根

*來源:中倫律所倫敦辦公室(ID:zhonglun-london)

1,疫情之下,伺機而動的中國資本

英國教育體系歷史悠久,在世界上享有盛譽,目前有超過六千所英式學校分佈在全球。而中國更是英國私校在海外設立分校最多的國家。同時受疫情影響,英國私校面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

兩個因素相交疊,疫情給英國私校帶來了巨大的衝擊,一些財務狀況不甚樂觀的英國私校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 然而,這也帶來了收購英國學校的大量機會,即使在疫情最為嚴重的的四月份,也有中資完成對英國私校的收購交易。

2,英國學校在中國已初具規模

以英國私校在中國的專案落地而言,經過近二十年的合作與發展,英國頂級私校的中國分校已初具規模,自從2003年第一家英國私立學校-德威中學(Dulwich College)來華開設分校後,英國私校便開始井噴式湧入中國。

3,中英雙方的共贏局面

與此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中國資本走出國門,積極向海外擴張,收購英國私立學校。 對於一些財務狀況不佳的英國私校而言,中國公司不僅帶來了資金,還帶來了急缺的生源,因此很多英國校方也歡迎中國公司的注資。不管是英國私校來中國開分校,還是中國資本來英國收購私校,對投資者、專案方和社會大眾而言,均是共贏局面。

針對不同的具體專案,該類合作在細節上有諸多不同。但從總體而言,英國私校一般希望以其一個子公司實體形式,與一個或幾個中方合作,透過品牌許可的方式在中國某一城市建立以英國私校為名稱的國際分校,此類學校多為新設學校(“中國分校”)。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的教育監管環境比較複雜,除民辦教育外,還並行存在中外合作辦學監管要求。 故有關專案需考慮是否屬於《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管範圍。有時中方為了提高中國分校的中英雙重品牌競爭力,還同時邀請了中國知名公立學校以某種方式參與專案。我們在實踐中遇到過某地方教育部門要求專案必須按照中外合作辦學申報審批的情形。

專案定性和合規方式受專案綜合因素的影響。根據專案綜合因素考量,可以在中國法項下合法合規,並按照民辦學校進行申報審批的英國私校中國分校專案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英國私校透過其有關國際專案的子公司將品牌等智慧財產權透過協議授權,並且中方僅以建立和運營中國分校為目的使用;

中方一般不是學校等教育機構,而是一個經營實體,例如一個教育類或地產行業公司;

中方獲得品牌許可後按照民辦學校有關法規申請設立性質為“民辦學校”的中國分校,並獲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對英國私校而言,在專案中對其聲譽的保護是首位的,甚至比獲得收入更為重要;

英國私校大多不直接參與中國分校的運營管理;

因為與英國私校的聲譽直接相關,英國私校關注中國分校專案在中國的合規操作;

英國私校十分關注在中國被起訴或被處罰的風險,並希望儘可能阻斷作為教育機構的英國私校本身所可能承受的風險,並希望尋求責任限制。

儘管這類專案有上述共性,但不同的英國私校希望參與學校管理、課程設計、教育教學、教職人員選拔聘任等方面的深度和廣度各有不同。 每個專案在諸多方面的不同綜合起來,將決定一個專案的定性(例如是民辦學校專案亦或中外合作辦學專案)。 定性的不同將很大程度決定所尋求的審批和辦學許可證的不同。

根據我們的經驗,該類專案參與方一般包括英國私校及其專門做國際專案的子公司,以及涉及教育產業和/或房地產開發產業的一個或幾個中方。 有時地方政府也會是專案中的重要一方,因為涉及到審批,地方政府有時會與一個或幾個中方簽署有關校建土地和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協議。

根據我們的實踐,這類專案中主要面臨的兩個合規要點是:民辦教育還是中外合作辦學、以及義務教育階段的處理問題。

1. 民辦教育亦或中外合作辦學的合規路徑

根據相關法規以及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在最高院某判例中的答覆,中外合作辦學的主要特徵包括:外方應為教育機構;外方可以直接參與學校的辦學與管理;教育教學內容可以部分採用國外課程等。

特別是在一些專案中,中方為擴大辦學實力和提升品牌質量,在引進英國私校品牌的同時,也將一箇中國本地著名公立學校納入專案。 在這種情況下,專案被認定為中外合作辦學的風險較高。 我們做過的一些專案中,出現過地方主管機構要求將專案定性為且辦成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先例。 在該情形下,如果英國私校不願以金錢或其他有形資產出資,同時也不願將其百年品牌和/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和/或無形資產出資,堅持希望透過品牌許可收取許可費, 那麼這將會給專案結構設計帶來困難。

對策及建議

我們建議,專案參與方需根據專案內容和特徵綜合考量,確定專案是民辦學校專案還是中外合作辦學專案。 符合中外合作辦學特徵的專案應該按照中外合作辦學而非設立民辦學校報批。

同時,當專案在中國法項下合法合規並按照民辦學校報批,那麼獲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英國私校中國分校建立起來並實際運營後,如果英國私校對中國分校的教育教學和/或管理的參與符合中外合作辦學的基本要素,那麼我們會建議由中國分校與英國私校 (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教育機構本身,而非作為《許可協議》簽約方的英國私校的子公司) 兩個教育機構之間再簽署一份《合作協議》,申請獲得中外合作辦學專案(而非辦學機構)的批准。

2. 義務教育階段

英國私校大多覆蓋3至18歲年齡段(即我們通常講的K12)。 與此基本對應的是中國教育制度下的幼兒園、小學、初中和高中。 但中國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外資或外國教育機構參與中國的義務教育(即九年制小學和初中)階段,這給中英雙方的合作帶來影響。

在我們參與的很多專案中,英國私校和中方最初計劃設立的中國分校擬複製英國私校貫穿3至18歲的K12體制,即包括以中國學生為主要招生物件的幼兒園、小學、初中和高中,有時還包括一個以居住在中國的外籍人員子女為主要招生物件的外籍子女學校(有時也被稱為國際學校)。 這類K12學校的設計因中國法項下就義務教育階段的禁止性規定以及中方是否具有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主體資格等問題而可能不合規。

對策及建議

我們建議,將上述K12學校設計分割化、獨立化及英國私校選擇性參與。 意即在同一塊校址土地上建設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和(如有)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等幾個相對獨立的學校模組;並且,英國私校不參與涉義務教育的小學和初中階段的任何方面(即不進行品牌授權亦不參與該階段的任何教學或管理等)。 即使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和(如有)外籍子女學校存於同一校區,也應分別獲得相關的辦學許可證。

在專案中就上述合規方面的溝通和與之相伴的專案架構的修正經常導致專案各方較高的時間和費用成本,但該項工作又是至關重要的。 有時因為專案辦學範圍的縮減導致英國私校和中方需重新商討專案的整體費用、費用細節和其他商業條款等,所以專案各方律師對專案在中國法下合規細節的精準把握,以及在專案初期儘早確定在中國法項下合法合規的專案結構,將有利於幫助英國私校和中國合作方減少聲譽風險以及從專案宏觀角度降低時間和費用成本。

1. 效率差異和專案進度把控

英國私校通常注重質量遠高於效率。 我們參與的很多專案中,除了少數幾個專案按照中方最初期待的時間表交割外,大部分專案的進度都遠比中方最初設想得緩慢,且緩慢得多。 在少數幾個專案中,最初中方計劃的是一到兩個月內協議簽署完畢,但專案協議的實際簽署時間可能是一年或兩年之後。 專案各方對風險把控的要求、重視程度和理解的不同以及自身行政速度的差異,導致各方對專案進度的主觀期待和/或客觀把控的差異較大。

對策及建議

我們建議,中方應首先了解英國私校風險把控的要求和程度。

英國私校的校董(governors)來自各行各業,身懷十八般武藝,所以對同一個專案的認知和對風險把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我們參與的專案中,有些英國私校的校董(governors)中有資深律師,對風險把控要求很高,希望花時間全面瞭解專案的各個方面並在一些方面設定批准的“紅線”,而其他校董可能比較依賴這位資深律師的意見。 如果中方對與其合作的英國私校的校董委員會(Board of Governors)的人員組成,及其對專案風險把控要求有一個基本瞭解,更有利於中方就專案時間表做出比較符合客觀實際的期待。

我們還建議,中方在瞭解英國私校風險把控要求的前提下,應綜合考慮中英商業文化中效率的差異,在和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進行專案對接的開始,就給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可以達成的專案時間表。尤其是在有些專案中,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可能設定了與英國私校簽署協議的時間期限,拖延則可能導致中方喪失從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獲得建設學校所需土地的風險。

2. 各方間實質關係的披露和處理

在中方有兩方以上的專案中,比如同時存在一個地產開發商(實際出資人)和一個教育管理公司。有時會出現的情況是:(1)僅有一箇中方(比如教育管理公司)參與與英國私校的談判和對接,且僅有該中方與英國私校有合同關係;(2)另一中方(可能是實際出資人)因各種原因並不參與和英國私校的談判和對接,也不與英國私校發生任何直接的合同關係;(3)然而,兩個中方之間又有內部協議,對其內部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學校管理和和收入分配等方面進行約定;(4)與英國私校談判和對接的中方不願意將其與另一中方的內部協議的實質內容向英國私校披露,同時也不願將其與英國私校的協議安排的實質內容向另一中方過早披露。

雖然英國私校大都不關心中方之間的內部協議內容,但出於保護其自身聲譽的考慮,英國私校希望知悉有關中國分校的管理安排等內容,因為這與保障教學質量相關。 上段中舉例描述的各方之間的披露不充分或資訊不對稱,可能導致埋藏的風險在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在專案交割前的最後階段爆發。

根據我們在一些專案中的實踐經驗,如果屆時披露的協議內容使任一專案方不能理解或接受,並可能因此帶來嚴重程度的信任危機,將可能對專案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甚至導致整個專案流產。

對策及建議

我們建議,中方應考慮英國私校在專案中對溝通透明度的期待值,在綜合考慮平衡各方利益關係的基礎上儘早將各方間真實協議安排的主要內容在各方間進行披露和溝通,這將有利於節省專案整體的溝通時間和費用成本,且有利於專案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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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倫律所倫敦辦公室”,作者薛海濱、單申。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轉載請聯絡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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