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賴賬欠債不還,官府曾這樣規定,很多人都想呼籲恢復此制度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老賴眼裡,欠債不還,天經地義。在網路上,流傳這麼一句話:辛苦借來的錢,憑什麼要還?可謂一語道盡老賴欠債不還的本質。然而,自從人類社會有了經濟交往與借貸關係,便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言而無信、違契不償的老賴。在我國古代,如何懲治老賴,保護債權,歷朝各代皆有嚴厲的規定。
古代賴賬欠債不還,官府曾這樣規定,很多人都想呼籲恢復此制度
"信"是儒家的五常之一,而歷朝一直奉行儒家思想,因此把"信"作為立國之根本。所以古代法律對失信者的懲罰不可不謂嚴苛。唐朝在法律規定上對老賴的處罰較嚴,欠債不還不但要被處以刑罰,比如打板子、坐牢,還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白乾活抵債。此外,還規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債務人"逃跑",讓債權人和衙門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古代賴賬欠債不還,官府曾這樣規定,很多人都想呼籲恢復此制度
唐朝的《唐律疏議》第26卷雜律中對於欠錢不還的行為做了如下規定: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為杖刑60下。被處以杖刑之後,過了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清朝的刑律還規定,官府對於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兩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古代賴賬欠債不還,官府曾這樣規定,很多人都想呼籲恢復此制度
那如果實在是沒錢還呢?唐朝法律對此補充說明:必須透過對債主無償勞動來抵債,直到還清為止。如果人跑的沒影了,那必須由擔保人承擔債務。《宋刑統》中也有"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的明確規定。不過如果連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門也沒辦法了。而《宋刑統》在訴訟時效上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債務糾紛,債務人、保人逃亡超過三十年,就不再受理。
古代賴賬欠債不還,官府曾這樣規定,很多人都想呼籲恢復此制度
正因為如此嚴苛的法律,古代對於欠債不還就是體罰,不管是30歲還是80歲只要欠債全部脫光打屁股,入獄,當奴僕還債等。所以古代人欠債不還者非常少,由於古代法律的嚴苛與完善,加之各界人士都把信譽看的比較重要,所以欠債不還,賴賬的事情很少發生,如果古代的法規仍舊有效,想必很多人看完第一條就著急忙慌的籌錢還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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