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8個部門昨天印發《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就規範“公參民”學校進行部署。通知要求,公辦校要逐步退出參與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校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彼此的名義開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通知明確規範
“公參民”學校三類物件
通知明確了規範“公參民”學校的三類物件: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
通知要求著力理順“公參民”學校的體制機制,共分三種情況。
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按照屬地原則,劃歸市、縣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但對於優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地方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堅持公有屬性,完善管理模式。二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可繼續舉辦民辦學校,但公辦學校要逐步退出;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也可轉為公辦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視情況將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三是新建居住社群配套建設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建為公辦學校;既有居住社群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透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同時,各地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不得用公辦校品牌宣傳
對於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通知要求,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裝置等國有資產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議,明確期限、價格和雙方責任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派出的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各地在今年8月底前
完成專項摸底排查
通知還強調,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各地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專項摸底排查,理清產權和責任關係,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報教育部備案。各地各公辦校要把規範“公參民”學校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文/本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