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善我國學位法律制度,促進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提升學位工作質量,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釋出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對於已經獲得學位者,《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列出了三種情形,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三種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佈學位證書無效。
這三種學術不端行為包括,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資料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受教育者對於不受理本人學位申請、不授予本人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不服的,學位獲得者對於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訴。
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異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復核並作出複核決定。對複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來源:央視網
編輯:范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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