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教育部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日前,教育部制定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教育部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

七類不當教育行為:

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

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①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②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③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校貫徹落實《規定》,依據《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援、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作者:儲舒婷
編輯:顧軍
責任編輯: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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