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與幕府的應對

日本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與幕府的應對

內容提要江戶時代是日本政治賄賂的高潮時期。江戶幕府高度集權的幕藩體制構成政治賄賂的制度基礎,幕府高官握有不受監管的重權,僅憑一己之念即可決定政治利益的歸屬。在這種滋生賄賂行為的政治體制下,各式貪官層出不窮。政治賄賂行為破壞了幕藩體制的穩定、削弱了幕府的財政基礎,引發民眾不滿情緒,對幕府的統治基礎構成威脅。因而不斷有幕府官員大力反賄,試圖扭轉政治風氣。江戶幕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律監督能力、經濟利益分配形式、文化認知導向等因素決定了幕府的反賄賂應對均不徹底,政治賄賂直至江戶幕府滅亡也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關鍵詞江戶時代政治賄賂權力監督幕藩體制封建集權

日本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與幕府的應對

在日本,“政治賄賂”主要指透過向公權力的持有者或代行者贈送金錢、禮品的方式,獲得公權力的特殊關照,進而攫取政治、經濟利益的行為。政治賄賂的本質是公權力與金錢利益的等價交換,收受賄賂者必須握有公權力,與一般意義的商業賄賂存在較大差異。商業賄賂的受賄主體一般為交易對方的工作人員、委託人或可對交易施加影響者,賄賂目的是優先獲取市場交易機會,不涉及公權力。同時,公權力是否被用於回饋行賄者是判斷政治賄賂的重要標準,若公權力的持有者靠私人手段或人脈為行賄者辦事,則不構成政治賄賂。自江戶時代開始,幕府高官有意識地區分政治賄賂與以商業賄賂為代表的其他賄賂行為,政治賄賂是幕府懲治的物件,但商業賄賂等不涉及公權力的賄賂則往往被視為正常的人情往來。

日本的政治賄賂現象最早可以追溯到國家體制形成初期的公元7世紀。在武士掌權的江戶時代,賄賂行為進入高峰期,握有重權的武士賣官鬻爵,大肆受賄,與一般印象中恪守“武士道”的武士形象存在較大差異。無論是中國還是日本學界,對日本政治腐敗、政治賄賂的研究往往集中於近現代,特別是二戰之後,較少有著作關注明治時代及之前的政治賄賂問題。

日本學者中瀨勝太郎的著作《江戶時代的賄賂秘史》是有關江戶時期政治腐敗問題的研究性專著。中瀨勝太郎的主要研究方向是會計監察制度,其著作《江戶時代的賄賂秘史》亦是從會計監察的角度出發,在挖掘史料的基礎上系統性地總結了德川幕府自成立至滅亡期間發生的政治賄賂現象。在史料的蒐集與篩選上,《江戶時代的賄賂秘史》是一本全面而細緻的著作,然而中瀨勝太郎僅僅列舉了江戶時代政治賄賂的狀況,卻未對政治賄賂橫行的原因進行理論性的闡述與分析。此外,童門冬二所著的《江戶的賄賂》一書雖涉及了不少賄賂事件,但該書系“歷史小說”,並非研究著作,且該書注重的是對行賄、受賄者的內心分析,而非歷史事實的印證與歷史理論的架構,因而學術價值較低。在中國,有關日本古代賄賂問題的研究較日本更為少見。挖掘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行為及對賄賂的認知,探索滋生賄賂行為的政治、社會特徵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日本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與幕府的應對

一、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現象

推古十二年制定的《憲法十七條》中第五條規定:“頃治訟者,得利為常,見賄廳讞。便有財之訟,如右投水。”禁令的出臺往往意味著被禁行為的普遍存在,可以推知這一時期已出現了收受賄賂、歪曲審判的官員。在武士階層掌權之後,賄賂依然大行其道。在鎌倉時代,幕府的掌權者長期因賄賂橫行、政治腐敗而苦惱不已。北條泰時曾多次警告受賄無度、怠慢工作的官吏。北條時宗特別任命了“回國使”,令其體察各地民情,然而“回國使”反而向各地民眾索取賄賂,引發了民眾的反感。14世紀中葉成立的室町幕府基本延續了既有的禁賄法令,但出現了鉅貪伊勢貞親。伊勢貞親在處理政務時,賄賂多寡是其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至15世紀末,室町幕府的中央權力大幅削弱,賄賂將軍或幕府高官的行為因無利可圖而相對減少,但大名間的賄賂、大名家臣團內的賄賂行為依舊存在。賄賂不僅能影響大名間的同盟與敵對關係,還會影響武士在家臣團內部的地位。德川家康用金錢賄賂細川忠興、伊達政宗等豐臣秀吉一方的大名,引誘其背叛豐臣家,最終取得了關原之戰與大阪城之戰的勝利。

在江戶時代之前,日本的統治者對於政治賄賂行為存在著兩種認知。第一種認知是,賄賂行為會導致社會不公平、行政效率低下,積弊若久則可能激發民怨,影響統治基礎。因而從聖德太子到室町幕府的歷任將軍,往往都會發布法令禁止賄賂行為。第二種認知是,賄賂是權力的象徵,如果統治者和各級官吏不擁有實權,則不會收到政治賄賂。為數不少的統治者不但不認為受賄是壞事,反而將賄賂視為對自身權勢的肯定。

在江戶時代之前,雖然中下級官僚的個人財產與國家財政有著清晰劃分,但政權的頂層存在“公私不分”特徵。國家的財政與天皇、攝政乃至將軍的“家財”並沒有徹底分離,統治者在受賄的同時,也會使用私財運營公共事務,甚至主動降低稅率,用受賄獲得的財產維持政治運營。鎌倉幕府、室町幕府的統治結構與財政經營同樣存在“家國不分”的特徵,賄賂款未必全部中飽私囊,而會被投入至公共事務,並非典型意義上的“政治賄賂”行為。在這一財政結構下,受賄者、行賄者不以賄賂為恥,只要不殃及自身,就連一般民眾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政治賄賂的蔓延。

總體而言,江戶時代之前已經出現了遍及中央、地方各級官員的政治賄賂行為。而針對賄賂行為,存在著堅決反對賄賂與不以賄賂為惡的兩種截然相反的觀念,這兩種認知一直延續至江戶時代,成為賄賂屢禁不止的思想根源。

江戶時代是日本歷史上政治賄賂的高峰期,大量江戶幕府高官與各藩行政官吏公然索賄受賄。特別是在酒井忠清、柳澤吉保、田沼意次等貪官掌控幕府政權時期,掌權者明碼標價賣官鬻爵,行賄者不避人耳目公然行賄,甚至發明“行賄預約時間表”、“指定受賄品”等前所未有的行賄方式,帶動了以奢侈品、西洋舶來品、地方特產為中心的賄賂產業鏈,賄賂品的種類與價值均超越了以往。同時,與之前的時代不同,幕府官僚的個人財產極少用於國家事業運營,公與私在財產上出現了明確分割。因而,江戶幕府官僚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為個人謀財的行為可以被較為明確地定性為“政治賄賂”。

然而,江戶幕府並非在成立之初就放任賄賂的蔓延。在德川家康、德川秀忠、德川家光統治時期,確立江戶幕府對日本全國的統治秩序是三位將軍的主要政治目標,因而幕府無論對各藩大名還是幕府直屬官僚均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頻繁使用包括改易、減封、撤職、切腹等處罰手段,管控各層官吏的行為。因而,江戶幕府前三代將軍統治時期,政治賄賂行為相對較少。然而自第四代將軍德川家綱時期開始,江戶幕府的幕藩統治體制基本穩定,社會呈良性穩定運轉趨勢,失去危機感的幕府對官吏的管理日漸鬆弛,其直接結果是掌握權力的官吏的私慾開始膨脹,以權謀私之風日盛。在德川家綱統治時期掌握實權的是酒井忠清。酒井忠清曾對官吏公然宣稱:“贈吾以禮即為尊崇將軍。”酒井忠清在任期間,濫用職權,中飽私囊,過著極端奢侈的生活。酒井忠清開啟了江戶時代政治賄賂的先河,此後各種賄賂行為愈演愈烈,先後在柳澤吉保、田沼意次和水野忠成掌權時期出現了三次政治賄賂高潮。

柳澤吉保於德川綱吉任將軍期間掌握大權,其受賄之頻繁遠超酒井忠清。松平賴長、池田綱正、藤堂高久、細川綱利等名門大名常派人等候在柳澤吉保宅邸的玄關之前,費盡心機地從柳澤的僕人口中打聽柳澤的嗜好,然後爭先恐後地準備贈禮,以求得到柳澤的特別關照。出於不同政治目的的賄賂逐漸演變成競爭,各大名費勁心機尋覓柳澤中意的賄賂品。行賄者們不知柳澤的偏好時,便送上各式各樣的食物,供柳澤的僕人挑選。為了保證食品的新鮮,柳澤家的僕人創造出“行賄預約時間表”,預先制定好每日送禮者的名單,以避免行賄者的衝突與禮品的浪費,柳澤吉保因此獲得了“夜宵少將”的綽號。

在柳澤掌權時期,雖然賄賂逐漸成為政治活動順利執行的潛規則,但官員與民眾仍然以賄賂為醜事,柳澤吉保以外的官吏尚不敢明目張膽地索賄受賄,而需採取相對隱晦的方式。同時,行賄者也不敢明目張膽地登門送禮,而是選擇相對隱晦的行賄方式避人耳目。在江戶時代,有用幹鯛和冰糖回禮表達謝意的風俗,行賄者常借用這一習俗,將幹鯛與冰糖置於有夾層的箱中,箱間夾層則鋪滿金銀。在柳澤掌權時期,這一賄賂方式逐漸普及,幹鯛與冰糖分別成為金與銀的隱語。

柳澤吉保造成了江戶時代第一次賄賂高潮,極大影響了幕府的行政效率與公平性。新將軍德川家宣極度反感柳澤吉保帶來的不良政治風氣,命新井白石整治賄賂。新井白石被免職之後,下一任將軍德川吉宗基本繼承了新井白石的反賄賂路線,然而新井白石與德川吉宗的努力並沒能抑制賄賂行為的蔓延,在幕府的某些部門,賄賂行為甚至變本加厲。

帶來江戶時代第二次政治賄賂高潮的是田沼意次。田沼意次當政期間大肆貪汙斂財,其受賄總金額為江戶時代罕見。田沼意次認為“金銀比人命更有價值,贈送金銀請求奉公機會之人,其心必存至忠,贈金錢之量,足以忖度人心”。“餘每日登城,為國操勞,一刻不曾安心。退朝還家,見廊下贈禮堆積如山,頓忘一日疲勞,神清氣爽。”正如田沼所期待的,每逢節日,田沼家就會堆滿各藩贈送的奇珍異寶。與柳澤吉保不同,田沼意次將賄賂奉為美談,認為賄賂金多寡象徵著行賄者的誠意,自此賄賂行為開始走向公開化。

在田沼意次掌權期間,賣官鬻爵明碼標價,“長崎奉行”值金兩千,“御目付”值金一千,彥根藩主井伊直幸甚至靠賄賂獲得大老一職。田沼權勢最盛之時,單是獲得與他面談的機會也要賄賂不菲的錢財。田沼身為掌管政務的將軍側用人,與執掌行政工作的武士面談本是其本職工作。即便談工作也要索賄,這是田沼時代政治運營的典型特徵。除了行政事務之外,商人可以透過賄賂田沼獲得幕府公共事業的承包權,從中攫取高額利益。田沼意次個人的受賄行為很快影響到日本各地,形成了盤根錯節的受賄體系,從江戶、京都到偏遠地方,行賄受賄已成風氣。

在將軍德川家治病逝後,田沼意次一手遮天的腐敗政治迅速走上了下坡路,家財全部被查抄,其時家中堆積財產之量當世罕見。“藏米八百六十二萬餘俵,金七億零八十萬桶,油二百八十萬箱,房屋二百七十所。”上述記錄不過是田沼失勢后街頭巷尾的傳言,資料未必屬實,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田沼受賄數額之大。

田沼意次雖然造成了江戶時代政治賄賂的第二次高潮,但其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活躍了日本國內市場,實現了經濟的迅速發展與民眾生活質量的提高。因而,此後掌權的松平定信雖然大力打擊賄賂行為,試圖塑造清廉的政治環境,但成效甚微,反因嚴厲奉行節儉、重歸重農主義而造成經濟停滯,引發民眾強烈不滿,很快喪失了權力。

此後,出羽守水野忠成擔任老中,松平定信的反賄賂舉措被迅速推翻,政治賄賂進入第三次高潮。水野忠成與田沼意次一樣對賄賂持歡迎態度,以加封為誘餌,收受高額賄賂。水野忠成的受賄行為不斷對周邊造成影響,上至將軍,下至中央地方各級官吏均加入行賄受賄大軍。水野忠成執政期間,作為“大御所”垂簾聽政的將軍德川家齊盡享受賄之樂,天保十二年德川家齊病逝之時,受賄款尚有大量結餘。將軍憑藉權力受賄自不用說,就連權臣的家臣都可狐假虎威,借主人之威勒索大名。水野忠成的家老土方縫之助拜賄賂所賜,生活奢華無比。老中松平康任的家臣高濱直右衛門借主人之威,橫行霸道,強行索賄。

水野忠成執政時期,行賄受賄之風在幕府的行政管理機構廣為滲透,其中以“奧v筆組”最為突出。“奧v筆”是江戶幕府“若年寄”麾下負責文案工作的部門,工作多涉及幕府機密,實權極大。諸大名在向幕府或將軍上呈書狀之前,必須先交給“奧v筆組”確認內容。擔任“奧v筆”的官吏自不用說,就連“奧v筆”的家臣都敢公然向大名索賄。“奧v筆組頭”的家臣井上忠衛門借家事向平戶藩藩主松浦清先後索要金八兩有餘,用該款乘船遊歷鎌倉,又赴吉原享樂。

與田沼時代相比,水野忠成執政時期的賄賂形式趨於單一,以贈送金、銀等貴金屬為主,以豪華的飲食、觀光接待為輔。雖然賄賂給德川家齊、水野忠成、土方縫之助等頂級武士的財物中,珍奇異寶仍佔很大比例,但在中下層官吏間,保值性較強的金銀成為最主要的賄賂品。這一變化與劣質貨幣“文政小判”的發行及隨之而來的通貨膨脹有很大關係,珍奇異寶的價值有可能隨著物價變化出現較大起伏,但金銀則因價值相對穩定而成為積攢財富的主要物品。在水野忠成的帶頭之下,官吏不以賄賂為恥,索賄行賄不僅更加公開,而且廣泛滲透到中下層官吏,賄賂參與者數量大增,直至江戶幕府滅亡,政治賄賂依然未得到有效遏制。

日本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與幕府的應對

二、政治賄賂的主要型別及產生原因

各種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為貫穿了江戶時代。在江戶時代之前,同時存在“公私不分”與“損公肥私”兩種受賄款使用模式。然而進入江戶時代之後,隨著幕府統治體制與財政制度的不斷完善,私財與國庫開始明確分割,“公私不分”與“私財公用”不再是主流,“損公肥私”、“聚斂私財”成為受賄款的主要去向。一般而言,官員存在“主動索賄”與“被動受賄”兩種態度,索賄還是受賄往往取決於行賄目的與受賄者官位。江戶時代主要存在四種類型的政治賄賂。

第一種是賣官鬻爵型。官位任免權與金錢的交易構成主要利益關係。這一型別的政治賄賂多出現在掌握任免權的幕府高官身上,柳澤吉保、田沼意次等人均因此得以致富。賣官鬻爵型賄賂的目的直接而明確,行賄手段以直接贈送金錢財物為主,行賄物件可能不唯一,存在逐級行賄、針對同一物件的重複行賄等現象。比如堀田正順為謀得大坂城代之職,不得不多次向田沼意次行賄,特別是第二次行賄時被田沼家人阻攔,為得見田沼一面不得不向其下人行賄。在這一模式下,官員既可能主動索賄也可能被動受賄,主動與否往往取決於賄賂金是否足以購買相應官職。如果受賄者不滿足於賄賂金,則多以拒不幫忙的消極形式索賄。若受賄者收到滿意的財禮,則會以任命或推薦的形式替行賄者謀取官職,以維持賣官鬻爵系統的正常運轉。由於官吏任免權、財權與軍權直接關係江戶幕府權力的穩定性,因此江戶時代的掌權者均將官吏任免權牢牢握在手中,這直接導致官吏的任用與升遷選擇帶有明顯的個人色彩,即使不是田沼意次等鉅貪,也存在偏好任用靠財禮拉近關係者的傾向。對於任官於幕府的武士而言,政治賄賂比盡忠職守更容易帶來職位升遷,因而用錢財買通仕途成為武士的合理性選擇。結果是從老中到底層官吏皆可靠賄賂謀官,官職官階高低與所需賄賂款額成正比。賣官鬻爵模式構成江戶時代政治賄賂體系中最為基礎而穩定的利益鏈條。

第二種是投標回扣型。幕府出資興辦土木工程或基礎設施建設時,除了指派藩全權負責之外,還以招標的形式招募商人承包。商人在投標之前向官員行賄,並承諾在得標後給予官員回扣,而官員則按賄禮輕重來判斷投標結果,這構成投標回扣型賄賂的執行邏輯。在這一模式下,官員只需被動受賄。著名政商河村瑞賢終生依靠這一模式,承包了幕府大量工程專案。為了賺回行賄款,商人往往虛報工程價格,騙取幕府公款。在這一模式下,官員有可能同時收到多方賄賂款,雖然中標者往往是唯一的,但其他落標者的賄賂款亦不退回,換言之賄賂者有較大可能無法獲得回報,對賄賂者而言賄賂風險性較大,對受賄官員而言,也存在落標者懷恨在心,將賄賂之事透露給政敵的風險,這與收人錢財為人辦事的賣官鬻爵型賄賂存在較大差異。對商人而言,作為經營成本的賄賂款是累進式的,換言之多次賄賂無果所造成的投資損失都可由一次成功的賄賂彌補,這也是商人承包的建設工程中報價與實價差距懸殊的原因之一。而幕府官員由於同時受多方之賄,因而往往默許商人的上述行為,以維持此賄賂模式的順利運轉。投標回扣型賄賂的本質是行政決定權與金錢間的交易,官員與商人合謀利用幕府制度攫取公共財產。

第三種是徇私枉法型。行賄者以贈送財物為手段,向掌權者謀求偏袒自己的判決。這一賄賂模式普遍存在於各層級官僚,上至老中,下至評定所官員都可能成為行賄物件。上有“御三家”、“御三卿”賄賂勘定所以求矇混財政決算,甚至賄賂老中以攻擊政敵,下有町人、農民賄賂評定所尋求法外開恩。在這一模式下,官員以被動受賄為主,主動索賄為輔,柳澤吉保等高官有著較明顯的索賄傾向,但一般官員則往往被動受賄。以徇私枉法為目的的政治賄賂受眾面廣,需求大,因而勘定所與評定所兩處審判機構逐漸成為江戶時代政治賄賂的重災區,其中管理上層武士事務的勘定所尤為嚴重。勘定所主要掌管地方財政事務,大名領地、武士俸祿、代官與幕府的交涉等諸多事務勘定所均受其管轄。此外,不屬於町奉行或寺奉行掌管的訴訟也會交由勘定所裁決。財權與審判權在任何時代都是吸引賄賂的強力磁石,為了使勘定所的判斷有利於自己,無論是大名還是平民百姓都不得不前往勘定所行賄。勘定所用屏風將工作區域分成若干小隔間,名為保護來訪者與工作人員交涉的隱秘性,實則為行賄受賄提供了便利。勘定所的腐敗行為直至江戶幕府滅亡也未見好轉,“勘定所從御三家、御三卿手中收取了鉅額財物,其受賄總額難以計算”。

第四種為籠絡感情型,與前三種賄賂模式不同,此種政治賄賂不具有明確而直接的目的,行賄者不定期地贈送財物,但無須受賄者立刻為其辦事,只求拉近與權臣的關係以備不時之需。例如,元祿十五年四月五日,柳澤吉保的家宅燒燬於大火,家財盡失的當天,諸大名和御用商人就紛紛打著“慰問火災”的旗號,公然向柳澤行賄,此後收到的賄賂品更是數不勝數。在柳澤吉保危難之時進行行賄者一般不具有明確的賄賂目的,而是希望借掌權者危機之際拉近關係,透過雪中送炭達到賄賂款效益的最大化,可謂籠絡感情型賄賂的典型例證。在這一模式下,官員一般為被動受賄。由於這一模式不存在明確的錢權交易,很容易與正常的禮尚往來混淆。但是與禮尚往來不同的是,籠絡感情型賄賂的財物移動是單向的,受賄方不會回禮,而是在需要時透過政治權力進行回饋。

四種類型的賄賂交織在一起,形成了遍及社會各階層的、穩定而常態化的利益關係網。江戶幕府雖然也有官員採取各種措施,試圖遏制賄賂行為,但均以失敗告終。一般認為,行政管理方式、法律監督能力、經濟利益分配形式、文化認知導向和組織趨同性是影響賄賂行為發生頻度與涉及人員廣度的主要因素。江戶幕府的上訴要素存在明顯缺陷,因而任何改革措施都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政治賄賂現象。

從行政管理方式而言,江戶幕府將中央集權型的“幕藩體制”作為基本架構,幕府與各藩始終處於對抗與合作的動態平衡狀態。幕府需要持續限制乃至削弱各藩勢力,保證其不對幕府統治造成威脅。除強制各大名耗費巨資進行參勤交替與參加公共建設之外,收取高額賄賂也是幕府變相削弱大名經濟能力,避免各藩起兵反叛的重要方式之一。以酒井忠清為代表的眾多幕府高官認為,大名向幕府行賄有利於穩定幕藩秩序,符合統治需求,因而往往不會追究。而各大名身處幕府的統治框架內,需要在框架內尋求生存與發展的機會。但幕藩體制的本質是限制各藩,特別是外樣各藩的發展壯大,正常的發展途徑可能招致幕府的猜疑與敵視。反之,賄賂幕府將軍或高官一方面可以表示對幕府權威的尊重,另一方面又可換取公權力的照顧,可謂為數不多的合理性選擇之一。譜代大名主要靠賄賂換取幕府要職,而外樣大名則依靠賄賂換取相對輕鬆的公共建設任務。耗費巨大財力與勞力的公共建設任務可能破壞藩的正常經濟運轉,直接關係藩的存亡,與此相比賄賂用款可謂微乎其微,因而眾多外樣大名寧願花重金行賄,也要換得成本較低的任務。總而言之,政治賄賂同時滿足幕藩雙方的主觀需求,是“幕藩體制”的必然結果。

從法律監督角度而言,江戶幕府沒有健全的行政監督制度,雖有禁止賄賂的法令、政令卻難以落實,導致各級官吏行賄受賄有恃無恐。江戶幕府的行政體制下,部分官職、機構獨攬重權,其一己之見可以決定政治、經濟利益歸屬。與此相對的,權力監管體制極不完善,不存在負責監督各行政部門的獨立機構。例如勘定所統管幕府、旗本武士和各藩的財政與民政,權力極大。負責監督勘定所的“勘定吟味役”雖不受勘定奉行管轄,卻隸屬於勘定所,換言之,監督者與監督物件同屬於一個行政機構,極易同流合汙。同時,勘定吟味役直接隸屬於老中,自然無法對老中進行有效監督。即便如此這一職位依然兩次被裁撤,體現了幕府官員對行政監督的排斥。而寺社奉行所、町奉行所、奧v筆等實權機構更是長期處於無人監督狀態。江戶幕府的司法體系同樣存在缺陷,寺社奉行所、町奉行所、勘定所是基層司法機關,按各自職權範圍審理相關案件,若有三奉行所無法解決的案件則交由最高司法機關“評定所”審理。評定所由三奉行所的長官與一名老中組成,雖然處罰了不少受賄行為,但受罰者以低階官員居多,受賄額僅為“三貫”左右。非但如此,評定所成員同樣收受賄賂,甚至有官員認為收取好處是法官的正當福利。換言之,江戶幕府的司法權完全掌握在行政官員手中,也不存在不同行政部門的互相監督。因而,即使“勘定吟味役”等監督機構能查清賄賂事實,各奉行所也不會依法自我審判,最終結果是低階官員可能被革職,但高層官員只要持續掌權就可免受懲罰,幾乎沒有官員因受賄而下臺,只有失勢下臺的官員才會被追究賄賂問題。總而言之,監督機制的不完善與司法的不獨立是各級官吏賄賂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從經濟利益分配形式而言,江戶幕府從各藩及民眾手中收取各種形式的稅賦,從而成為最大的資金持有者,實現了集權基礎上的集財,具備主導經濟及利益再分配能力。除強迫各藩承包建設工程外,幕府組織親自運營大量生產建設及商業交易活動,直接干預經濟,其規模與穩定性是各藩及商人集團無法比擬的。然而,幕府往往不會派官僚直接從事經濟活動,而是透過招標將各項工程委託給商人,中標的商人往往成為利益再分配的直接受益者。雖然從表面上看,幕府的各項採購與工程實行招標制,可以選擇價效比最高的商人承擔任務。然而,老中、奉行等高官有權指定承包商,且無須對外公佈投標細節。因而商人獲得工程專案的最佳方式不是節省經費、提高質量,而是賄賂擁有決定權的官吏。只要賄賂得當,商人即使報價高於正常價格幾倍也能中標,用於賄賂的款項也會被算入工程預算,利潤極為豐厚。在江戶時代長期的和平環境下,農業生產與商品經濟穩步發展,幕府有足夠的財力興辦各項公共事業,其結果是幕府官吏與商人結成了穩固的利益鏈,江戶時代的大商人多半是承包幕府工程的政商。可以說,在經濟良性發展的狀況下,江戶幕府對經濟和利益再分配的控制是造成官吏與商人間賄賂不斷的主因。

從文化認知導向而言,在江戶時代,社會各界缺乏對賄賂的正確認知。無論是官吏還是民眾,普遍無法明辨“贈答”與行賄的區別,其核心問題在於缺乏對“公權力”的正確認識。在商界,以“贈答”為形式的禮品交換是促進商業活動的重要形式。由於商人不掌握“公權力”,因而商人間的禮品交換屬於個人層面的利益交換,不對社會公平構成損害。然而,擁有“公權力”的官吏與商人不同,以獲取“公權力”提供的便利為目的的“贈答”即為“行賄”。然而在江戶時代,“公權力”的特殊性並沒有被充分認識,導致受賄者以得賄為榮,行賄者追求令受賄者心安理得地受賄的賄賂美學。一般民眾雖然憎惡官吏為賄賂上官而巧取豪奪,但當賄賂不殃及自身時,則往往將貪官當作戲謔的物件,並未形成對“賄賂”行為本身的批判意識。幕府雖然多次透過法令禁止受賄,但對於“贈答”與“賄賂”的界限一直沒有明確定義,導致法令不清。松平定信曾一度籠統地將贈與物品視為可以允許的“贈答”,而贈與金錢則構成“賄賂”,諸如此般模糊不清的賄賂界定是賄賂行為得以蔓延的思想誘因。

對江戶幕府而言,政治賄賂行為是威脅統治穩定性的重大問題。首先,大名的行賄並不能真正削弱各藩經濟實力,特別是外樣大名靠賄賂減輕了分派工程負擔,得以發展自身勢力。幕府向各藩分派工程的主旨本是限制各藩發展,但經濟實力較強的藩可以透過高額賄賂換取輕差,這就為強藩的出現奠定基礎。因而,放任政治賄賂是對幕藩體制的否定。其次,政商靠行賄騙取幕府大量錢財,與幕府官員合謀將公款轉為私財,成為幕府長期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幕府的三次政令反賄嘗試均試圖沒收貪官的家產,主要目的正在於緩解財政壓力,政治賄賂對幕府財政的影響由此可見。最後,低階官員為籌措賣官資金,往往壓榨其管轄的民眾,造成下層民眾不滿幕府統治。有官員在饑荒時依舊靠剝削民脂民膏獲取賄賂款,多次引起農民反抗,直接打擊了幕府統治秩序。可以說,政治賄賂會從體制架構、財政基礎、民心向背三方面破壞幕府的統治基礎。因而,以新井白石為代表的眾多幕府官員認識到政治賄賂的危害性,積極尋求遏制賄賂的手段。

日本江戶時代的政治賄賂與幕府的應對

三、江戶幕府的應對措施與效果

針對遍佈幕府各職能部門的賄賂行為,江戶幕府第一階段的應對措施是將釋出法令與宣傳道德相結合,督促武士自律。幕府先是在《寬永令》中要求“清廉行政,不得違法”,進而大力推行以朱子學為核心的“武士道”。“武士道”以“忠義誠禮”為本,濫用主君賦予的權力,不盡職工作,是為不“忠”;濫用公款,據為己有,是為不“義”;收人好處為人辦事,用權不公正,是為不“誠”;以權謀私,收禮不辦事,是為無“禮”。表面上看,“武士道”的基本要求限制了官吏可能出現的各層面腐敗,然而實際情況是大量官吏無視這些道德約束,腐敗處處生根,上至幕府重臣,下至小藩權吏,不受賄者反屬罕見。

賄賂行為並沒有因幕府的法令與道德宣傳而受到有效遏制,反而出現了鉅貪柳澤吉保。幕府當權者意識到督促武士自律並不能根除賄賂,因而在柳澤吉保被罷免後,江戶幕府的反賄賂措施進入了第二階段,即當權者以政令為手段,憑藉幕府強制力懲治賄賂行為,維持官員隊伍的清廉。新井白石、松平定信和水野忠邦是透過政令反賄的突出代表,三人的反賄賂措施各不相同,取得的成效亦有差異。

新井白石是將軍德川家宣手下的第一智囊,對幕府決策的制定產生了重要影響。新井白石出身於破落武士家庭,極度厭惡政治腐敗,在任期間推行嚴厲的反賄賂措施,積極查辦了若干受賄慣犯,開啟了江戶幕府第一輪政令反賄嘗試。

新井白石恢復了被荻原重秀廢除的“勘定吟味役”,“勘定吟味役”有權清查幕府官吏的一切收支,如發現賄賂可追查到底。在當時,許多官吏認為賄賂是正當收入的一部分,新井白石此舉的主要目的在於扭轉官員對賄賂的認知。此後,新井白石又於正德二年頒佈“賄賂禁止令”,嚴格禁止包括“贈答”在內的各種賄賂行為。然而,長期以來的賄賂之風不可能被一紙禁令終止,以“請願”為幌子的行賄行為愈演愈烈。商人們或稱為了官府,或稱為了賑濟萬民,請求藩廳或役所興建土木工程,將錢款作為“請願費”賄賂給官員,而付出“請願費”的商人則順理成章地稱為工程負責人。正德六年,新井白石不得不針對這一現象釋出“請願禁止令”。在新井的時代,即使是與力、同心、手代等下級武士官僚也會隨意編造藉口,從町人百姓手中索取賄賂,再將受賄的財物轉贈給上級武士。在此風氣下,原本不應升職的武士迅速升任,而資質能力兼備的武士若不行賄反而無法升職。正德三年七月,新井白石不得不再頒禁令,“諸組與力·同心·手代,因人脈關係而任職,或因賄賂財物而任職者,即便編入組中,也不應支取俸祿??今後如有此類人等,上級官員應充分審議,予以注意”,明令禁止賣官鬻爵的行為。

在新井白石掌權時期,近江守荻原重秀是最大的貪官。荻原重秀曾與柳澤吉保沆瀣一氣,大量改鑄劣質貨幣,從中獲取暴利。逢大型土木工程之時,荻原重秀更是大肆索賄受賄,謀取鉅額私利。新井白石在《折焚柴記》中痛斥了荻原的受賄行為,“商賈先估量工程之大小,再按其規模贈送給官員成百上千之金銀,令官員託工程於己。若官員應允,則再贈金銀,以為‘回禮’。若財物過少,則投標必定失敗,毋言無錢饋贈。賄賂之款,少有低於千金。如是,原需百金之工程,最終卻耗萬金”。新井白石意識到想要扭轉賄賂之風,就必須懲治荻原重秀。新井白石以荻原重秀受賄26萬兩黃金為由,多次彈劾荻原重秀,最終於正德二年成功罷免了荻原重秀,沒收其俸祿三千石,迫使荻原重秀絕食自盡。

雖然新井白石不遺餘力地整治貪汙賄賂,但官吏的受賄行為並未明顯減少,賄賂之風甚至蔓延至新井白石自身。長崎某寺院派遣僧人拜訪新井,希望新井利用職權為其提供便利,“如若答應此請求,先贈金五百兩,聊表謝意。事成之後,再贈金三百兩,以答恩情”。新井哭笑不得,在《折焚柴記》中感嘆道:“鄙人般位卑權輕之人,尚有如此鉅額之賄賂。權門之賄賂,實難想象。”新井本人也已察覺,反賄賂的改革僅僅停留在表面,難以真正貫徹到整個官僚集團。

德川吉宗繼任第八代將軍後,新井白石遭到罷免。雖說德川吉宗廢止了新井白石的諸多政令,但反賄賂舉措在其掌權期間基本得到了貫徹。在德川吉宗之後,第九代將軍德川家重更是發展完善了“勘定吟味役”的監督職能,使其有權稽核幕府各部門的賬目。然而,即使經過新井白石、德川吉宗、德川家重三人的努力,賄賂之風仍未能得到徹底改變,反而不斷升級。德川家重過世後,幕府有意識的反賄賂嘗試暫告一段落。

新井白石和德川吉宗均明確認識到以受賄為代表的腐敗行為是危害幕府統治之頑疾,但是在遏制賄賂的具體措施上,兩人都選擇以禁令等強制性方式規範武士行為,對建立權力監管體制的嘗試則淺嘗輒止。在思想層面,官僚和民眾對賄賂行為的認知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幕府高層反賄賂的決心沒有被基層官員與民眾理解,反賄賂只停留在了表層,這是新井白石、德川吉宗、德川家重三代近五十年反賄賂整改最終失敗的重要原因。幕府的第一輪政令反賄嘗試非但沒能扭轉賄賂之風,受賄方式日趨多樣化,賄賂行為也更加公開化。第十代將軍德川家治時代出現了田沼意次引發的第二次政治賄賂高潮。

田沼意次被罷免後,松平定信就任首席老中,掌握了政治主導權,幕府的第二輪政令反賄嘗試就此開始。松平定信以懲治受賄行為作為掃除田沼時代各種政治積弊的突破口,在呈交將軍的建白書中,松平定信詳細論述了政治賄賂的嚴重後果,“以金錢賄賂權門,圖謀自身之榮華富貴者,實與禽獸無異。如不嚴加制止,則政道崩壞,奸臣當道。將軍應親自發布禁令,張貼於權門簷上,陪臣、公用人、家老等人家亦須逐一張貼,出入權門的醫生儒者之家亦不可遺漏。若此,則賄賂之事可減十之七八”。

上任之初,松平定信大刀闊斧地推行廉政,有受賄嫌疑之人一律免職,在官吏間引起了極大恐慌。官吏人人自危,無心工作,以致行政工作幾乎陷入停滯。面對官吏的消極抵抗,松平定信不得不改變態度,提出過去的受賄既往不咎,今後不可再犯,要一心一意努力工作。然而,面對根深蒂固的受賄風氣,松平定信“下不為例”的妥協是徒勞的,大量官吏持續罷工,導致政務積壓遲遲得不到處理,民眾怨聲載道。為打破僵局,松平定信再次作出妥協,“幕府關鍵部門之職員,絕不可收取金銀。然收人禮物,亦屬無奈”。默許了官員接受實物的賄賂行為。松平定信原本希望透過這一讓步限制腐敗,不料卻使實物賄賂合法化,反而刺激了受賄行為。松平定信在《燈前漫筆》中無奈地記錄,“各實權部門的接待室與辦公室中,時鐘等西洋舶來物堆積如山,少則十臺,多則二三十臺”。松平定信的反賄賂行動反而刺激了高階奢侈品的銷售,使商人大謀其利,實物受賄愈演愈烈,更有甚者,用禮品紙包裹金銀,紙面書寫“阿堵物”等謙辭,就可充當禮物堂而皇之地行賄。松平定信雖然聲勢浩大地反賄賂,但卻在官吏的消極抵抗下屢屢讓步,體現了江戶時代單純依靠政令抑制賄賂行為的不可行性。

雖然松平定信向世人展示出拒絕腐敗的高姿態,但其本人獲得官位也是透過向田沼行賄而來。松平定信在自傳中記錄,“今得敘四品之官,遠超家格。得此殊榮,雖仰仗權貴,卻並非全因賄賂而來。本年,真田伊豆守同敘四品,較吾之賄賂五六倍有餘”。雖較真田家為少,但對透過賄賂升官一事,松平本人供認不諱。此後在向將軍遞交的意見書中,松平定信毫不遮掩地陳述了自己的賄賂行徑,“對於盜賊般的主殿頭,吾每日造訪,縱使囊中羞澀,亦需遞金送銀”。其怨氣並非田沼受賄之事本身,而在於田沼開價過高。貌似正氣凜凜、遵從“武士道”規範的松平定信在未掌權之時,同樣是能夠適應時局的利己主義者,為了自身前途日日觀察田沼,伺機行賄。因此,松平定信雖然厭惡賄賂行為,卻並未深刻認識賄賂行為的危害性,這是他在釋出政令嚴禁受賄之後,對賄賂行為步步妥協,最終不但未能扭轉賄賂之風,反而促進了腐敗蔓延的原因所在。

松平定信下臺之後,水野忠成就任老中,出現了第三次賄賂高潮。水野忠成倒臺後,水野忠成的同族親戚水野忠邦掌權,發起了第三輪政令反賄。水野忠邦將反賄賂作為“天保改革”的第一步,處死了水野忠篤、林忠英、美濃部茂育等數十名鉅貪,進而推行嚴格的奢侈禁止令,整頓風氣,關閉滋生腐敗的娛樂場所,試圖扭轉德川家齊、水野忠成時代的腐化之風。

水野忠邦主導的天保改革雖在反賄賂層面上與松平定信、德川吉宗有相近之處,但本質相差甚遠。松平定信雖多次放寬反賄強度,但他自當權之後潔身自好,因而敢於嚴查賄賂行為,然水野忠邦則不同。在任老中之前,水野靠賄賂獲得了將軍德川家慶的喜愛。為了給將軍留下深刻印象的賄禮,水野忠邦費盡財力廣尋美人,最終覓得絕世美女阿雪,將其收為養女,教授各種禮儀之後獻給將軍,一來討取將軍歡心,二來企圖透過阿雪在“大奧”探查情報。除將軍外,水野忠邦還不遺餘力地賄賂大御所德川家齊的愛妾美代,求其向將軍美言,最終獲得了老中之位。任老中之後,水野忠邦立刻從行賄一方轉為受賄方,明碼標價地賣官鬻爵。“升任大將,五千兩;升任中將,五千兩;升任宰相,一萬兩;升至攜帶枕矛長刀級別,八千兩;升至虎皮鞍級別,五千兩;升至可攜帶金紋箱級別,一萬兩。”如此貪汙之人,即便能制定出嚴密的反貪對策,亦不可能予以貫徹。水野忠邦的參謀澀川六蔵在報告書中總結了當時的腐敗狀況,“近年賄賂盛行,天下之事,無論大小,無金銀難以辦妥。凡贈送金銀者,事縱難亦少有不成。朝廷命官賣官鬻爵,權威日下,實應擔憂。居上者好收賄賂,居下者自以賄賂為合理。家臣亦借主人之權威,貪人金銀,不少於主君。位卑言輕之官,亦凡事皆收賄賂,功過不分,賞罰不明,眾人皆嘲上官之有法不依”。

與憎惡賄賂行為的新井白石、松平定信不同,水野忠邦對賄賂行為持有雙重判斷標準,他允許自己行賄受賄,卻禁止他人行同樣之事。水野忠邦任老中之時,適逢酒井家可能移封之流言盛行。為了避免移封之禍,酒井家分別向水野忠邦、太田資始兩老中贈金三千兩,請求幫忙運作。太田當場予以拒絕,而水野卻以各處聯絡需要經費為由,將錢款全額笑納。水野受賄一事被町奉行矢部定謙知曉。如能查清水野忠邦執法犯法行為自是大功一件,求功心切的矢部定謙欲將水野忠邦受賄之事公之於眾。水野忠邦獲悉後,只得拜託主管財政的後藤三佐衛門將賄賂款歸還酒井家,最終得以息事寧人。水野忠邦的“還賄”之舉展示了這一時期反賄賂舉措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追查水野忠邦的矢部定謙同樣是靠賄賂水野忠邦才得以登上町奉行寶座。矢部定謙之友藤田東湖留有如下記述,“矢部曾言,一介三百?l的藩士,能登今日之位,並非有真才實幹,全靠賄賂而來。訴說之時,毫無遮掩羞愧之意,反顯躊躇滿志”。在矢部定謙看來,賄賂高官是安身立命之良方,然而別人的受賄行為則是其邀功之良機,應奮力追查。然而矢部定謙非但未能邀功,反因此事招來水野忠邦的忌恨,最終丟掉了官位。無論是制定反賄賂決策的官員,還是監督賄賂行為的官員,均靠行賄獲得職位,靠追查賄賂邀功,這是江戶時代反賄官員隊伍的突出特徵。

該事件中拒收酒井家賄賂的太田資始在汙濁的政界看似極為特殊。然而,太田並非真正厭惡賄賂,只是其心機深重,受賄時極為注重方法途徑。與水野忠邦相同,太田資始同樣靠賄賂謀取重職,自然需靠出賣權力換回成本,賣官鬻爵是最為主要的方式。能登守阿部正備請求太田資始協助升職,報酬是深川地區的宅邸一間。太田資始答應了阿部的要求,推舉其擔任寺社奉行。阿部正備贈送的宅邸富麗堂皇,內有名園,可謂屈指可數的豪宅。太田深知如果白白獲贈,日後必生事端,因而以購買的形式接收宅邸。實價一萬兩以上的豪宅,僅支付了七百餘兩。即使如此小心謹慎,深川宅邸一事仍被政敵水野忠邦查知。水野忠邦認為酒井家受賄之事敗露,是拜太田資始所賜,只要太田仍居老中之位,自己就有被舉報之風險,因而嚴查宅邸一事,最終迫使太田免職歸家。無論是水野忠邦還是矢部定謙,追查受賄的目的不是整頓政治秩序,而是攻擊政敵,維護自身權力與地位。在監督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官員靠自身意願的反賄行為尤為重要。然而官員對賄賂持雙重標準,反賄又具有明顯的功利性,這構成水野忠邦執政時期,乃至整個江戶時代政治賄賂難以根治的重要原因。

即便在賄賂橫行的江戶時代,亦有拒絕受賄的官吏。哀民生之多艱,進而率民造反的大鹽平八郎可謂廉潔官吏的模範。有人將少量的菜餚贈送給大鹽平八郎作為禮物,大鹽立刻修書一封,呈交町內官員,“此菜餚為播磨屋利八所贈,此人乘吾外出之際,將菜餚置於吾屋中,實為可恥之事。吾定將菜餚原封歸還,警告其不可再有此事”。然而,如大鹽平八郎般潔身自好的官吏終為少數。大鹽無力實現統治階層內部政治風氣的轉變,只得與下層民眾一起透過武裝起義的方式反抗江戶幕府。

綜上所述,幕府遏制賄賂的方法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透過頒佈法令、政令禁止政治賄賂,但這些法令、政令往往是禁止某些具體賄賂行為的立法,未能解決個人權力過大且不受監督這一根本問題。同時,追查賄賂的法律執行者往往也是受賄者,追查賄賂的目的是打擊政敵,不可能真正追查到底。第二類是透過宣傳武士道等價值觀,靠道德反腐。然而道德觀只能約束以大鹽平八郎為代表的一部分願意遵守規矩之人,在江戶時代,道德倫理觀往往輸給現實利益,大量高階武士以斂財為樂,視武士道為無物。

無論是法令禁賄還是道德反賄,江戶幕府對賄賂的管控存在應激性、短暫性特徵。在政治賄賂極度猖獗之時,往往會出現一位官員採取各種措施推行全方位反腐,政治賄賂因之受到一時遏制,但勢頭過後,政治賄賂立刻捲土重來,反賄賂的官員或被迫下臺,或自開倒車。可見,江戶時代的反賄嘗試均是物極必反的應激性反應,而非根本性、結構性的反腐努力。因而,數次反賄賂高潮均未能有效控制政治賄賂的蔓延。

結語

政治賄賂行為在江戶時代之前即已存在,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江戶時代達到高峰,參與賄賂人員的範圍、賄賂品的金額與數量均呈不斷上升趨勢。一般認為,行政管理方式、法律監督能力、經濟利益分配形式和文化認知導向在組織趨同性的作用下影響賄賂行為發生頻度與涉及人員廣度。江戶幕府權力高度集中化,不僅導致掌權者可以恣意分配經濟利益,而且造成行政監督體系長期缺位。從法律層面而言,司法的不獨立導致負責稽查賄賂的機構僅能懲治低階官吏,卻不會追查位高權重的官員,法律制裁治標不治本。從文化認知導向層面而言,江戶時代社會各階層對賄賂行為普遍持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其結果是受賄者、行賄者、知情者均不以賄賂為惡,社會輿論無法發揮監督作用。在上述要素的共同作用下,社會各階層都趨向於認可、包容政治賄賂行為,因此就算出現積極懲治賄賂的官員,也會成為異類被自然性地排除出社會組織之外。此外,幕藩關係本身還存在滋生腐敗的結構性缺陷,可以說江戶時代賄賂橫行具有歷史必然性。

對江戶幕府而言,賄賂行為是威脅統治穩定性的重大隱患,因而大力推行反賄賂舉措的官員會週期性出現。然而,江戶幕府的政治體制、經濟結構以及官民觀念始終沒有發生明顯改變,因此幕府的反賄賂舉措均具有明顯的不徹底性,政治賄賂直至江戶幕府滅亡也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本文作者丁諾舟,南開大學世界近現代史研究中心、日本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原文載《世界歷史》2020年第2期。因微信平臺限制,註釋從略。如需查閱或引用,請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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