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部會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制定《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教育部網站訊息,為健全外籍教師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外籍教師管理,教育部會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制定《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要求,外籍教師有吸食毒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為等情形,教育機構應當予以解聘,並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入信用記錄。
《意見稿》明確,外籍教師是指由教育機構聘任、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外籍人員。教育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自考助學機構、校外培訓機構。
《意見稿》要求,外籍教師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遵守中國的公序良俗和教師職業道德,遵守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所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內容應當符合中國的教育方針和教學基本要求,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
《意見稿》提出,外籍教師應當具備從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資質和教學技能。其中,在各級各類學校擔任學科專業(含外國語言文學專業)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關教育機構相關學科2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或者相關領域工作經歷;擔任外國語言培訓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並受過相應的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取得相應的語言培訓資質且一般從事母語國母語教學;用中文教授相關課程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三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或者透過漢語水平考試獲得相應等級證書。
外籍人員已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取得國籍國教師資格證書,或者擁有教師教育類學士以上學位的,可以免除相應教育工作經歷要求。
《意見稿》明確,外籍教師應當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無傳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礙史,無性騷擾、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等行為以及其他可能對學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的疾病、行為。
《意見稿》要求,教育機構應當在外籍教師收到來華工作許可及居留許可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字首頁、註明聘期頁和雙方簽字頁、外籍教師來華工作許可、居留許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電子文字上傳至全國外籍教師綜合資訊服務平臺,由服務平臺生成外籍教師備案號碼。
《意見稿》提出,教育機構應當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外籍教師師德師風的規範和監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師的履職情況。外籍教師的教學物件為未成年人的,聘任機構應當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定職責,採取適當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意見稿》要求,建立外籍教師信用記錄制度。外籍教師在聘任期間遵守中國法律、合同約定,教育教學質量高、師德師風良好,教育機構應當在考核中予以反映,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納入全國外籍教師綜合資訊服務平臺予以記錄。對獲得政府及有關部門表彰、信用記錄良好的外籍教師,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獲得許可、辦理相關手續等方面提供便利。
《意見稿》明確,外籍教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予以處理後,應當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經核實,計入信用記錄:
(一)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在受聘任的教育機構以外違規從事有償工作的;
(三)違反聘任機構規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外籍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應當予以解聘,並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入信用記錄:
(一)有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妨礙教育方針貫徹落實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為的;
(六)非法從事宗教教育或者傳教的;
(七)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有性騷擾學生或者其他嚴重違反中國的公序良俗和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的;
(九)在申請來華任教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資訊的;
(十)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失信記錄累計超過3條的。
教育機構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員擔任外籍教師。
《意見稿》強調,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非法聘用未經許可和備案的外籍人員任教,或者組織聘用外籍人員非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申請外籍教師來華工作許可、居留許可過程中,偽造、變造檔案和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