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篡改同學高考志願,致其被低於成績260分院校錄取,後獲諒解免於起訴
明知同學小黃(化名)不願意填報與自己相同的大學,小曾(化名)還是一意孤行,私自將小黃的志願篡改成自己的學校,並把其他相應的志願刪除。最終,高考425分的小黃,被分配到投檔線為160分的院校,即小曾所在大學。事發數週後,小曾主動向警方投案。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佈此案不起訴決定書。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檢察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小曾不起訴。
據不起訴決定書,小曾為2001年生人,專科畢業,因涉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於2021年3月16日被于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21年12月27日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
經檢察院院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小曾透過高考就讀於常州某學院,同年,其同學小黃選擇復讀。2019年6月,小黃第二次參加高考。高考結束後,兩人約好同在浙江杭州一公司打暑假工,住同一宿舍。
高考成績出來後,小黃考了425分,離江西二本線差了20分。8月1日凌晨,小黃登陸江西省2019年高考志願填報系統,將專科投檔分較高的無錫某學院填報為第一志願。後小曾得知小黃不願填報自己就讀的常州某學院,並且已填報其他院校。
8月2日晚21時許,小曾趁小黃上晚班,從其行李箱中翻出高考志願填報密碼卡,登入系統後將其第一志願篡改成常州某學院(小曾就讀院校),並將相應的其他志願刪除,以確保小黃能夠被常州某學院錄取。
最終,高考分數425的小黃錯失無錫某學院(投檔分為417分),被投檔分較低的常州某學院(投檔分160分)錄取,對其造成嚴重影響。
案發後,2019年8月27日,小曾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表示認罪認罰。投案當日,小黃與其達成協議,小曾對其進行賠償,後者對其行為表示諒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第二款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于都縣檢察院認為,小曾確已實施了前述法條規定的行為,但其犯罪情節輕微,是初犯、偶犯,社會危險性較小,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減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小曾不起訴。
九派新聞記者 劉萌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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