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經透過三期對年休假的享受條件、如何休及舉證責任和仲裁時效等問題進行了解析,本期推送的是帶薪年休假的終結篇,涉及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基數、勞務派遣關係中的年休假、以年終獎形式發放是否合法等問題。
本期目錄索引一、帶薪年休假按照當年度平均工資計算二、年休假由用工單位支付三、一審增加年休假金額的不予處理四、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以年終獎方式支付年休假工資有效五、不足一天的也計算
一、帶薪年休假按照當年度平均工資計算
因A公司未安排L休2018年、2019年年休假,應向其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L2018年月應發平均工資為6631.25元,帶薪年休假工資為6097.70元(6631.25元÷21.75天×10天×200%),2019年1月至6月L應發平均工資為7325元,2019年帶薪年休假工資為3367.82(7325元÷21.75天×5天×200%),以上共計9465.52元,對L主張過高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援。【(2020)魯02民終3292號】
L在2018年度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為1天。L在2018年度平均工資為3633元[(3500元×4個月+3700元×8個月)÷12個月]【(2020)魯02民終1462號】
根據L提交的《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計算L201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2774.04元。A公司應支付L2018年度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826.26元(2774.04元÷21.75天*15天*2倍)。【(2020)魯02民終3820號】
L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33,632.61元[(19,319.75元+19,817.37元+24,171.12元+20,130.42元+20,088.05元+20,262.42元+20,251.17元+20,284.92元+20,003.67元+20,059.92元+20,273.67元)÷11個月+158,505元÷12個月],2018年度月平均工資為19,722.42元[(20,059.92元+19,553.67元+19,553.67元)÷3個月]。綜上,A公司應支付L2017年度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6日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4,553.65元(33,632.61元/月÷21.75天×10天×200%+19,722.42元/月÷21.75天×2天×200%)。【(2020)魯02民終2233號】
經核算,原告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7500.09元[(4000元+4000元+4576元+2175元+4770元+1152元+400元+5197元+400元+628元+532元+57元+300元+5116元+392元+380元+2203元+5824元+1040元+560元+6563元+4193元+208元+5672元+10462元+5677元+5696元+1004元+6824元)÷12個月],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以及該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之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3448.32元(7500.09元/月÷21.75天/月×5天×200%)。【(2019)魯0212民初963號】
二、年休假由用工單位支付
關於B公司、A公司是否應當支付L2014年9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13801.3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之規定,L主張的年休假工資、加班費等相應的責任主體為實際用工單位。【(2020)魯02民終4862號】
三、一審增加年休假金額的不予處理
原告仲裁時僅主張3077元,未在仲裁過程中增加請求,即在本案中主張4598元,超出仲裁請求部分未經仲裁,本案中不予處理,僅支援被告支付原告帶薪年休假工資3077元。【(2019)魯0281民初10332號】
四、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以年終獎方式支付年休假工資有效
L在A公司處工作期間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應為17天。帶薪年休假工資應按照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2,963.45元計算為4,632.52元(2,963.45元÷21.75天×17天×2)。A公司提供的2016年3月1日修訂的管理手冊,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透過,管理手冊中關於年休假的決議,因工作性質決定,所有員工的年休假、探親假以獎金的形式體現在工資裡,不再額外透過年休假。L在管理手冊培訓登記表中籤字,應視為L對管理手冊進行了學習培訓,得知管理手冊的相關決議。A公司每年支付給勞動者的獎金2,000元系支付的帶薪年休假工資,法院予以確認,應從應補發給L的年休假工資中扣除。A公司管理手冊規定未休年假工資以獎金方式支付,A公司亦已在2016年、2017年實際支付L獎金4,000元,A公司已支付的獎金應當扣除,A公司應當支付L未休帶薪年假工資2,620.69元(6,620.69元-4,000元)。【(2020)魯02民終3084號】
五、不足一天的也計算
被告應支付的帶薪年休假工資數額為22528.74元,其中2011年至2017年的為21609.20元(10000元÷21.75天×23.5天×2倍)(2011年3天、2013年5天、2014年5天、2015年5天、2016年5天、2017年0.5天)【(2019)魯0214民初2850號】
張律師認為前述判決觀點值得商榷,《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既然新進折算,離職不折算嗎?實踐中不折算的案例確實屬於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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