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社會組織與耶律阿保機建國
楊軍
作者楊軍,1967年生,歷史學博士,吉林大學文學院中國史系教授。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編130021。
摘要:契丹建國前的社會組織,彌裡指河的流域、優質牧場,石烈指強大宗族控制下的各牧場,都已經是地緣組織。涅裡重組契丹八部,是以曾經掌權和現在掌權的部落權貴宗族及其姻親宗族分別控制僅存的十二個石烈,部也已具有一定的地緣性。“二府”分別出自迭剌部和楮特部,是管轄契丹八部的組織。阿保機改造“二府”,使之成為統轄契丹八部的中央機構,使與之對應的部、石烈、彌裡成為地方行政機構,由此構建起契丹國家。
二
一
關鍵詞:彌裡 石烈 二府 國家
關於契丹國家的構建,學界已有很多研究,取得相當大的進展。但是,對於阿保機之前契丹人的社會組織彌裡、石烈,學界多認為屬於原始社會末期的血緣組織,未注意到其已具有地緣組織的特點,因此,對於阿保機建國曆程的某些側面也就未能給予正確解讀。本文不憚敝陋,試由契丹建國前的基層社會組織彌裡、石烈入手,對其社會組織的性質進行剖析,並以此作為解析阿保機建國曆程的一個視角。不當之處,敬請學界先達指正。
《遼史》卷1《太祖紀》稱阿保機為“契丹迭剌部霞瀨益石烈鄉耶律彌里人”。日本學者白鳥庫吉認為彌裡即見於《遼史·營衛志》的抹裡,與滿語的穆昆、女真語的謀克、索倫語的墨由克含義接近,又受《遼史·國語解》稱彌裡為“鄉之小者”的影響,將彌裡理解為村。島田正郎認為:“在部族裡,大的集團稱石烈,小的則稱彌裡。”魏特夫、馮家昇認為,抹裡和彌裡都是指小的部落定居點。這些觀點最大的漏洞在於,沒有區分彌裡一詞的內涵在契丹建國前後的變化。中國學者多認為,在契丹建國前,彌裡即氏族,也有學者認為彌裡不是氏族,而是氏族之下的單位,有的解釋為“族”,有的解釋為氏族的“住地區劃”,總之,皆將彌裡視為原始社會的血緣組織,在契丹建國後演變為部族管理機構。說彌裡在契丹建國後演變為部族體制下的行政管理機構無疑是正確的,但認為在契丹建國前彌裡為部落內部的血緣組織卻是不準確的。
白鳥庫吉已指出,彌裡、抹裡、沒裡為同音異譯。歐陽修《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錄》:“沒裡者,河也”,顯然沒裡也可以引申指河流經過的地方,即流域。《金史》卷44《兵志》:“金初因遼諸抹而置群牧,抹之為言無蚊蚋、美水草之地也。”“抹”即《遼史》之“抹裡”,意思是“無蚊蚋、美水草之地”,即優質牧場。結合兩條記載來看,抹裡、沒裡、彌裡等漢字譯寫所對應的契丹語原詞,本意是指河、河的流域,因草原上諸河流經的地方往往都是優質牧場,後來引申為“無蚊蚋、美水草之地”,即優質牧場。彌裡的契丹小字,也有“馬”的含義,證明彌裡與馬有關,與優質牧場的釋義相吻合。概言之,彌裡最初是指一種特殊的地域。
五
四
《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錄》稱阿保機:“以其所居橫帳地名為姓,曰世裡。”《遼史》卷116《國語解》:“有謂始興之地曰世裡”,卷37《地理志》祖州天成軍:“本遼右八部世沒裡地”,顯然脫“裡”字,應為“本遼右八部世[裡]沒裡地”,並記載,阿保機的曾、高、祖、父皆生於祖州,可見後世祖州所在的世裡沒裡,即世裡河流域,是阿保機之族世居之地。參之《遼史》卷63《世表》:“至耨裡思之孫曰阿保機,功業勃興,號世里氏,是為遼太祖。”可證阿保機一族的姓氏最初是世裡,出自其世居地的河名。前引《遼史·太祖紀》對阿保機出身的記載,最後應作“世裡彌裡”,而非“耶律彌裡”。
有學者認為,世裡沒裡即蒙古語之西喇木倫,其說恐不能成立。從遼代皇族往往被封為漆水郡王推測,世裡河的漢語譯名可能即“漆水”,但對應今天的哪一條河卻有待於進一步考證。
學界通常認為世裡、耶律為同音異譯,恐怕是出於對歐陽修《新五代史》“世裡,譯者謂之耶律”的誤解。烏拉熙春、金適認為,耶律的契丹語原型作yalut,世裡的契丹語原型作shiri。世裡顯然不是耶律的不同譯寫。《遼史》卷32《營衛志》:“三耶律:一曰大賀,二曰遙輦,三曰世裡,即皇族也。”耶律與世裡兩個契丹語辭內涵不同,耶律涵蓋大賀、遙輦、世裡,其原始意義不詳,在此處是指遼朝的皇族。世裡則是阿保機家族的姓氏,源自其世居地的地名。因此,“世裡,譯者謂之耶律”,意思不是世裡也可以音譯為耶律,而是“譯者”,就是擔任翻譯的人,通常稱世裡家族的人為耶律,即稱其為皇族。這應是一種尊稱,參之《遼史·營衛志》可知,大賀、遙輦、世裡三族皆可貫以這一尊稱,儘管大賀、遙輦實際上並不是遼朝的皇族。由此看來,阿保機家族本姓世裡,後因被尊稱為皇族耶律,而且是真正的遼朝皇族,故改以耶律為姓。
三
阿保機之族世居世裡彌裡,甚至以此地名為姓,可證後來“世裡彌裡”一詞也指世裡族,“彌裡”具有了族系的涵義。辨其先後,彌裡一詞是先具有河的流域、優質牧場的內涵,後來才衍伸出族系的內涵。概言之,其原本指一種特殊的地域,後來才具有血緣組織的內涵。
需要指出的是,在世裡沒裡遊牧的不僅僅是阿保機之族。《遼史》卷71《后妃傳》玄祖簡獻皇后:“玄祖為狠德所害,後嫠居,恐不免,命四子往依鄰家耶律臺押,乃獲安。”卷73《耶律欲穩傳》:“耶律欲穩,字轄剌幹,突呂不部人。祖臺押,遙輦時為北邊拽剌。簡獻皇后與諸子之罹難也,嘗倚之以免。”阿保機之祖的“鄰家”耶律臺押是突呂不部人,足以證明,各彌裡雖然存在一個占主導地位的宗族,但彌裡地域內並非僅此一個宗族,而是各宗族甚至各部人皆有。據此可證,彌裡是地緣組織而非血緣組織。“太祖始置宮分以自衛,欲穩率門客首附宮籍”,突呂不部人耶律欲穩的“門客”顯然不大可能出自耶律一族,可見,自臺押至欲穩,這個突呂不部的家族至少在耶律彌里居住三代了,證明彌裡早已經是地緣組織。
配圖為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6冊圖7
關於石烈,學者或認為是氏族,或認為是胞族,或認為是遊牧單位,總之,皆以為是原始社會的血緣組織。據《遼史》卷33《營衛志》“分營而領之”、“以其營為部”等記載來看,“營”是“部”的下一級組織,應是石烈的意譯。迭剌部,“其先曰益古,凡六營”,後分為五院部、六院部。五院部有大蔑孤、小蔑孤、甌昆、乙習本四石烈,六院部有轄懶、阿速、斡納撥、斡納阿速四石烈。大、小蔑孤顯然同源,斡納阿速之名是斡納(撥)和阿速的組合,可見迭剌部原有六石烈:蔑孤、甌昆、乙習本、轄懶、阿速、斡納撥,在後來的調整中,將蔑孤分為大、小蔑孤兩個石烈,又從斡納撥和阿速兩個石烈中抽調部分人員新組斡納阿速石烈。若此推測不誤,則迭剌部原有的六石烈,也就是益古的“六營”,可證“營”即“石烈”。
《遼史》卷45《百官志》北面御帳官:“遼之先世,未有城郭、溝池、宮室之固,氈車為營”,可證“營”最初指遷徙時的營盤。以“營”指遊牧民族的營地、營盤,是中原史家的傳統用法,如《史記》卷110《匈奴列傳》“單于朝出營,拜日之始升”,“營”即指匈奴單于的營地。由《遼史》卷45《百官志》可知,所謂“御帳”,指的是“氈車為營,硬寨為宮”,“氈車為營”與“硬寨為宮”對仗,顯然“宮”與“營”內涵相通,皆指遷徙時的營盤。卷31《營衛志》“居有宮衛,謂之斡魯朵”,證明“宮”後來指斡魯朵。參之卷46《百官志》“太祖以行營為宮”,可證斡魯朵(宮)是由“營”發展而來的一種新體制。由契丹建國後的斡魯朵是下轄大量領地和人口的組織來看,作為其前身的“營”也應具有類似的特徵。換言之,“營”或“石烈”,最初指契丹人遷徙時的營地,後成為契丹八部內轄有大量領地和人口的社會組織的名稱。
因契丹人的遊牧遷徙經常是以宗族為單位進行,“營”後來也指宗族組織,與“帳”為同意詞,“遙輦九營”也稱“遙輦九帳”,就可以證明這一點。但是,從《遼史》的用詞來看,提到宗族組織、血緣組織時,更多地是使用“帳”、“族”、“族帳”等概念,那麼,“營”及其代表的契丹語原辭“石烈”的內涵顯然更側重於指營盤,或此宗族控制下的地域。由此看來,作為彌裡的上級組織,石烈(營)的內涵主要是指由同一強大宗族控制的諸彌裡,即各優質牧場。也就是說,石烈雖然具有血緣組織的內涵,但從《遼史》的用法來看,主要還是指地緣組織。
《舊五代史》卷43《唐明宗本紀》,長興三年十一月“乙巳,雲州奏,契丹主在黑榆林南捺剌泊造攻城之具”,《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錄》記載此事作:“德光乃西徙橫帳居揆剌泊,出寇雲、朔之間。”《舊五代史》卷70《張敬達傳》又記載:“契丹率族帳自黑榆林捺剌泊至沒越泊,雲借漢界水草”,可見此族帳即橫帳,先駐於捺剌泊,後駐於沒越泊,必然在其地有營盤。其駐紮之地固可以稱“營”,此族帳亦可以稱“營”,正是上述“營”字內涵的應用例項。《遼史》卷45《百官志》北面皇族帳官:
肅祖長子洽昚之族在五院司,叔子葛剌、季子洽禮及懿祖仲子帖剌、季子褭古直之族皆在六院司。此五房者,謂之二院皇族。玄祖伯子麻魯無後,次子巖木之後曰孟父房,叔子釋魯曰仲父房,季子為德祖,德祖之元子是為太祖天皇帝,謂之橫帳;次曰剌葛,曰迭剌,曰寅底石,曰安端,曰蘇,皆曰季父房。此一帳三房,謂之四帳皇族。
皇族分兩部分,二院皇族、四帳皇族。二院皇族又分洽昚之族、葛剌之族、洽禮之族、帖剌之族、褭古直之族等五房,即五族;四帳皇族則分橫帳、孟父房、仲父房、季父房等四帳,實亦即四族。在上引史料中,“族”、“房”兩個概念明顯相通。由皇族的例子可以證明,強大的宗族內部是分為不同支系的。
《遼史》卷37《地理志》記載,懷州為“太宗行帳放牧於此”,烏州為“北大王撥刺佔為牧[地]”,松山州是“橫帳普古王牧地”,閭州是“羅古王牧地”,豫州是“橫帳陳王牧地”,寧州是“橫帳管寧王放牧地”,證明強大宗族的不同支系擁有各自的牧場,即彌裡。換言之,構成石烈的強大宗族的各支系控制不同的彌裡即優質牧場,儘管在此牧場內遊牧的並不一定都是本支系的族人。可見石烈也不是純粹的血緣組織。
《遼史》卷33《營衛志》,迭剌部“其先曰益古,凡六營。阻午可汗時,與弟撒裡本領之”,乙室部“其先曰撒裡本,阻午可汗之世,與其兄益古分營而領之”。契丹人的部顯然由“營”構成,即控制廣土眾民的強大宗族的組合,其中存在一個特別強大的宗族,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宗族起到支配作用,在特殊情況下部落進行拆分時,新部落的首長也要由這一宗族中產生。
關於《遼史》所載涅裡“分三耶律為七,二審密為五”,學者多不相信,或認為是阿保機時事。《遼史》卷32《營衛志》遙輦阻午可汗二十部條:“涅裡相阻午可汗,分三耶律為七,二審密為五,並前八部為二十部。三耶律:一曰大賀,二曰遙輦,三曰世裡,即皇族也。二審密:一曰乙室已,二曰拔裡,即國舅也。”卷34《兵衛志》:“大賀氏中衰,僅存五部。有耶律雅裡者,分五部為八,立二府以總之,析三耶律氏為七,二審密氏為五,凡二十部。”《遼史》的編纂者在《遼史》卷63《世表》中提到:“耶律儼《遼史》書為涅裡,陳大任書為雅裡,蓋遼太祖之始祖也。”證明耶律儼《皇朝實錄》與陳大任《遼史》對耶律阿保機始祖的譯名不一樣,耶律儼譯寫為“涅裡”,陳大任譯寫為“雅裡”。據此,上引《遼史》卷32《營衛志》應出自耶律儼《皇朝實錄》,卷34《兵衛志》當出自陳大任《遼史》。兩種不同來源的史料,而且是迄今所知《遼史》最重要的兩個史料來源,皆記載涅裡(雅裡)“分三耶律為七,二審密為五”,恐怕此記載不能輕易否定。卷32《營衛志》接下來提到:“其分部皆未詳;可知者曰迭剌,曰乙室,曰品,曰楮特,曰烏隗,曰突呂不,曰捏剌,曰突舉,又有右大部、左大部,凡十,逸其二。”這段話顯然是元史臣所加,說明耶律儼《皇朝實錄》和陳大任《遼史》,皆未對“分三耶律為七,二審密為五”作具體說明,故元史臣作如此推測。
據《遼史》卷33《營衛志》,阻午可汗重組契丹八部時,迭剌、乙室為一部,共有六營,突呂不、突舉為一部,共有三營,烏隗、涅剌“同營”,品、楮特“以其營為部”,如前所述,“營”即石烈,則此時契丹大賀氏八部僅殘存出自五個部落的十二個石烈。出自迭剌一系的石烈有六個,佔半數,因此涅裡才有實力擁立可汗。所謂“涅裡相阻午可汗,分三耶律為七,二審密為五”,就是在重組八部時,涅裡將“三耶律”,即曾任可汗的大賀氏、現任可汗阻午所出自的遙輦氏,以及涅裡自己所出的世里氏,分至七個石烈中,將與“三耶律”通婚的兩個宗族“二審密”,分到另外五個石烈中。就是以曾經掌權和現在掌權的部落權貴宗族及其姻親宗族分別控制現存的十二個石烈,在此基礎上,構建契丹人新的八部組織。
《遼史》卷32《營衛志》:“大賀、遙輦析為六,而世裡合為一,茲所以迭剌部終遙輦之世,強不可制雲。”大賀氏、遙輦氏分別控制六個石烈,而世里氏只控制轄懶益石烈。據《遼史》卷1《太祖紀》,阿保機平定諸弟之亂時,“六月辛巳,至榆嶺,以轄賴縣人掃古非法殘民,磔之。甲申,上登都庵山,撫其先世奇首可汗遺蹟”。此“轄賴縣”即霞瀨益石烈。阿保機家族以奇首可汗為始祖,“奇首生都庵山,徙潢河之濱。傳至雅裡”,亦有石刻資料印證,《耶律羽之墓誌銘》:“其先宗分佶首,沠出石槐”, “佶首”即“奇首”。涅裡劃“分地”時,自然不可能將其始祖的居住地劃給其他部或石烈,顯然都庵山一帶也在霞瀨益石烈的“分地”之內。由此可見,諸弟之亂基本上是在迭剌部霞瀨益石烈的“分地”內進行的,參之《遼史》卷37《地理志》龍化州:“契丹始祖奇首可汗居此”,可證龍化州一帶亦是霞瀨益石烈的“分地”。
上述在霞瀨益石烈境內的地名,祖州治今內蒙古巴林左旗石房子村,也有學者認為祖州城在今巴林右旗東北慶州白塔北瓦仁烏拉山遼慶陵東北約250裡的查干浩特城,但祖州的轄境約當今巴林左旗、巴林右旗的一部分,則無疑義;龍化州古城位於通遼市奈曼旗八仙筒鎮西孟家段村村北;都庵山在烏里吉木倫河上源以北,更可能是在科右前旗的海勒斯臺郭勒和烏里吉木倫河上源之間。據此,自巴林左、右旗至奈曼旗,即今老哈河與西喇木倫河合流處以西,及此以北至科右前旗,皆為霞瀨益石烈的牧地。這也就是《遼史》卷32《營衛志》所說:“潢河之西,土河之北,奇首可汗故壤也。”霞瀨益石烈控制的地域幾乎佔契丹故地的一半,而且處於西喇木倫河流域的核心地帶。由此看來,涅裡任由大賀氏、遙輦氏控制六個石烈,而自己只控制一個石烈,但在劃分牧場時,涅裡是將西喇木倫河流域的優質牧場統統留給了自己宗族所在的石烈。這才是“迭剌部終遙輦之世,強不可制”的最根本原因。
涅裡重組契丹八部時,“分五部為八,立二府以總之”。此記載出《遼史》卷34《兵衛志》,如前所述,源出陳大任《遼史》。史源出自耶律儼《皇朝實錄》的《遼史》卷32《營衛志》記載:“當唐開元、天寶間,大賀氏既微,遼始祖涅裡立迪輦祖裡為阻午可汗。時契丹因萬榮之敗,部落凋散,即故有族眾分為八部。涅裡所統迭剌部自為別部,不與其列。並遙輦、迭剌亦十部也。”當即陳大任所本。陳大任所謂“二府”,即耶律儼所說“遙輦、迭剌”二部。《營衛志》下文所載契丹八部包括迭剌部,顯然,所謂“涅裡所統迭剌部自為別部,不與其列”,不是指作為八部之一的迭剌部本身,而是“涅裡所統迭剌部”,即涅裡從迭剌部抽調親信組成的八部的管理機構,這才是所謂“別部”,和遙輦氏的八部管理機構合稱“二府”。
據《遼史》卷116《國語解》大迭烈府“即迭剌部之府也”,“烈、剌音相近”,可知迭剌部之府名為“大迭烈府”。“迭烈”即“迭剌”的不同音譯。《遼史》卷112《迭裡特傳》:“太祖在潛,已加眷遇,及即位,拜迭剌部夷離菫。”卷1《太祖紀》元年“二月戊午,以從弟迭慄底為迭烈府夷離菫”。可見,迭慄底即迭裡特的不同音譯,迭烈即迭剌的不同音譯。卷1《太祖紀》:“唐天覆元年,歲辛酉,痕德菫可汗立,以太祖為本部夷離菫,專征討,連破室韋、於厥及奚帥轄剌哥,俘獲甚眾。冬十月,授大迭烈府夷離菫。”此處的“本部夷離堇”無疑是指迭剌部夷離堇,此條資料可以證明,迭剌部與“大迭烈府”不是一回事,迭剌部或“迭烈府”指契丹八部之一的迭剌部,而“大迭烈府”是凌駕於八部之上的管理機構。
學者多認為,涅裡所立“二府”即南府、北府。迭剌部又被稱為北大部、北大濃兀或北部,故所謂北府,當即大迭烈府。《遼史》卷85《蕭塔列葛傳》:“八世祖只魯,遙輦氏時嘗為虞人。唐安祿山來攻,只魯戰於黑山之陽,敗之。以功為北府宰相,世預其選。”蕭塔列葛為出自迭剌部的五院部人,此為遙輦時北府宰相出自迭剌部的例項,亦可證大迭烈府即北府。
有學者認為,遙輦氏之府即乙室府。但這是由《遼史》卷46《百官志》稱五院、六院、乙室、奚四大部為四大王府立論,是契丹建國後的情況。乙室部與迭剌部同源,而與遙輦氏無關。《遼史》卷33《營衛志》楮特部:“其先曰窪,阻午可汗以其營為部”,學界通常認為遙輦氏出自楮特部,其名稱的漢字譯寫也作鋤得部、初魯得部,遙輦之府應與楮特部有關,此即所謂南府。《遼史》卷2《太祖紀》:“南府宰相,自諸弟構亂,府之名族多罹其禍,故其位久虛,以鋤得部轄得裡、只裡古攝之”。鋤得部(楮特部)權貴暫攝南府,正是自涅裡以來遙輦氏控制南府的傳統的體現。
楮特部的駐牧地在今內蒙古翁牛特旗,正在阿保機一族世居的祖州以南,可見,大迭烈府與遙輦之府分別稱北府、南府,是根據其相對位置而言。另,北府、南府長官稱北府宰相、南府宰相,應是後起的稱呼,最初應如《遼史》卷1《太祖紀》稱大迭烈府夷離堇。
蕭塔列葛八世祖只魯曾任北府宰相,即大迭烈府夷離堇,在阿保機建國前,非耶律族人出掌迭烈府的例子至少還有《耶律羽之墓誌》提到的“叔畫宰相”。在阿保機任大迭烈府夷離堇之前,耶律家族擔任大迭烈府夷離堇的僅見阿保機之祖父勻德實。但據《遼史》,懿祖次子帖剌“九任迭剌部夷離堇”、玄祖次子巖木“三為迭剌部夷離堇”,此外耶律家族曾任迭剌部夷離堇的還有耨裡思、洽昚、罨古只(兩任)、轄底、偶思(兩任)、胡古只、末掇、楚不魯、阿保機之父德祖,石刻資料中,《耶律撻懶相公墓誌銘》稱匣馬葛為夷離堇,《耶律撒班于越位志銘》和《窩篤宛副署位志》稱蒲古只之子曷魯隱迪魯古為夷離堇,總計至少25人次,按一任三年計,耶律家族出任迭剌部夷離堇的時間至少達75年。大迭烈府本來就是迭剌部在遙輦八部中權力的體現,在耶律家族控制迭剌部期間,大迭烈府也不可能掌握在其他家族之手。另,太祖伯父釋魯官為于越,雖未見其任迭剌部夷離堇的記載,但《遼史》卷1《太祖紀》稱其“當國”,在其死後阿保機始出任大迭烈府夷離堇。卷112《耶律轄底傳》:“自立為夷離菫。與于越耶律釋魯同知國政。”此時耶律轄底詐取其兄罨古只之位,為迭剌部夷離堇,則與其同知國政的釋魯應為大迭烈府夷離堇。
上述諸人的世系見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阿保機登上歷史舞臺之前,懿祖子孫已至少有11人出任過迭剌部夷離堇,在超過半個世紀的時間裡,是懿祖一系控制著迭剌部。對迭剌部領導權的爭奪,主要是在懿祖的兩個兒子,帖剌一系和玄祖一系之間進行。雖然阿保機稱帝標誌著玄祖一系最終勝出,但早期似乎是帖剌一系明顯佔據優勢,以至於玄祖都死於痕德之亂。阿保機的父祖兩代人至少經歷了三次內部的激烈爭奪,第一次發生在親兄弟之間,結果是帖剌害死玄祖;第二次也是發生在親兄弟之間,結果是轄底篡奪罨古只的夷離堇之位;第二次發生在兩支系之間,結果是罨古只勾結釋魯之子害死釋魯。
自涅裡以後,耶律氏各支系控制了契丹故地的核心地帶,也是自然條件最好的牧場,其勢力膨脹,已非其他部落石烈所能抗衡。涅裡雖然“立二府”作為契丹八部的管理機構,但根據各部實力對比不難看出,“二府”應以迭剌部控制的大迭烈府為主導。結果是,控制迭剌部就能控制大迭烈府,而控制了大迭烈府,也就等於擁有了對契丹八部實際上的領導權。這才是耶律家族內部展開對迭剌部夷離堇一職激烈爭奪的根本原因。契丹人以同一祖父的後裔為“家”,認為其成員擁有最近的血緣關係,在繼承序列中排位在前,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才出現阿保機之前對夷離堇的爭奪主要是在懿祖子孫間展開的局面。也就是說,爭奪主要出現在以懿祖為始祖的“家”的範圍內。
《遼史》卷32《營衛志》:“契丹之初,草居野次,靡有定所。至涅裡始制部族,各有分地。”“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處”。由此來看,在重組契丹八部的過程中,涅裡為各部劃定了遊牧範圍,即“始制部族,各有分地”,亦即“分地而居”;而牧場的劃分是以“族”為單位的,即“合族而處”。契丹人的“族”是指同一高祖的後裔,也就是強大宗族內部的分支。所謂“合族而處”,就是契丹人的強宗大族以其支系為聚居單位,同一分支聚居於同一彌裡,併成為此彌裡的領導者,控制諸多彌裡的強大宗族的首領既是所在石烈的首領,也是契丹八部的部落權貴。如,阿保機之族既是世裡彌裡的領導者,又掌控霞瀨益石烈,同時也是迭剌部的部落權貴。顯然,對彌裡的控制才是八部權貴力量的源泉。
平定諸弟之亂後,“有司上諸帳族與謀逆者三百餘人罪狀,皆棄市”,南府“自諸弟構亂,府之名族多罹其禍”,南府的“名族”也即所謂“諸帳族”,即各石烈的強宗大族,“諸帳族與謀逆者”的數量達到“三百餘人”,應是涵蓋各宗族支系的首領,也就是各彌裡的掌權者。懲罰參與叛亂者要以彌裡為單位,也是因為彌裡才是部落權貴力量的源泉。由此看來,涅裡所立“二府”,是透過控制掌握各彌裡的強大宗族,以實現對契丹八部的管理。可能是因為耶律氏的居住地在北、遙輦氏的居住地在南,耶律氏掌控的大迭烈府管理北部各彌裡,遙輦氏之府管理南部各彌裡,因而後世才稱之為北府、南府,這可能是契丹人二元政治體制的源頭。從這個角度看,涅裡重組契丹八部之後,契丹人的基層社會組織彌裡、石烈皆已具有地緣組織的特徵,“二府”也已具有中央機構的特徵,遙輦氏時代契丹人已經初具國家雛形,論其社會性質,也許稱之為早期國家才更符合實際情況,學界通說認為遙輦氏處於部落聯盟時期恐怕是不合適的。
《遼史》卷1《太祖紀》記載耶律阿保機兩次即位,第一次是“北宰相蕭轄剌、南宰相耶律歐里思率群臣上尊號”,顯然此時阿保機尚未打破原有的統治結構,仍是以“二府”管理各彌裡。諸弟之亂的主謀剌葛曾“為迭剌部夷離堇”,最終平定諸弟之亂後,“諸帳族與謀逆者三百餘人”,證明剌葛等人得到諸多彌裡掌權者的支援,這才是阿保機一開始對諸弟一再退讓的根本原因。由此也可以看出,阿保機對契丹舊有體制進行改革時,來自守舊派的反對力量之強。
諸弟之亂的最終平定是阿保機加強集權的契機。首先,阿保機任命親信曷魯擔任迭剌部夷離菫,由此將迭剌部掌控在自己手中。其次,雖然保留“二府”的形式,但以“後族”即阿保機的妻族取代耶律氏,世選北府宰相;後來又以耶律氏取代遙輦氏,世選南府宰相。透過妻族將北府控制在自己手中。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處死“諸帳族與謀逆者三百餘人”,也就意味著對基層組織彌裡的掌權者和領導家族進行全面清洗,顯然此後各彌裡的掌權者和領導家族都改換為阿保機的擁護者,這才從根本上摧毀了原部落權貴的力量源泉。透過掌控基層組織彌裡將權力集中於二府,尤其是迭剌部控制的北府,透過革新南北府的世選將權力集中於自己,由此阿保機才真正地控制了契丹八部。確切地說,在此之前的阿保機僅僅是八部之長,在此之後,阿保機才真正成為八部之君。第二次即位是“迭烈部夷離堇耶律曷魯等率百僚請上尊號”,就是這一變化的最明顯的反映。透過這種改造,“二府”已成為阿保機控制下的管理機構,具有中央機構的特徵,而部、石烈、彌裡等契丹原有的社會組織,在“二府”直接控制下,已具有地方行政機構的特徵,至此,契丹人的國家初具規模。
(該文原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2期,文字略有改動,註釋略去,引用請參照原文)
滿族文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