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准冒用“大學”“學院”名稱,並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為全面清理整頓“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教育部、中央編辦等八個部門5月18日提出規範意見,對企業設立的、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範名稱使用行為,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舉辦機構屬於國有企業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規範;舉辦機構屬於銀行保險機構的,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規範;其他的由其舉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規範,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規範。
(北青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