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銀保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

銀保監會發布銀保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針對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種類較多,各類許可證記載事項、管理要求等存在差異,以及有些銀保機構在許可證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情形,銀保監會近日釋出《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統一許可證管理規定,督促銀保機構進一步加強許可證管理,依法合規經營。

  將原有許可規範化

  頒發許可證,即對特定行業特定機構釋出從事某種業務的牌照,金融機構等某些涉及公眾利益的機構必須持牌經營,是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方式。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潘修平說,銀行保險機構必須取得許可證後才能註冊並從事金融業務,其法律依據包括行政許可法、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

  行政許可法規定,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明確,銀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未經銀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未經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標註“銀行”二字,從事銀行業務需要獲得經營許可證等;從事保險業務的,也必須是特定機構。

  北京市君致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何泉華說,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機構合併以來,銀行保險機構監管標準不斷趨同。目前銀保監會向銀保機構頒發的許可證種類較多,各類許可證記載事項及管理要求不一,難以適應機構改革後銀保機構許可證統一管理的需要。

  潘修平認為,監管機關向銀保機構頒發許可證是一項行政許可行為,許可證的作用就在於標準統一、形式統一,避免了行政機關以檔案代替許可證的行為。許可證上的內容是法定的、規範的,而檔案的文字表達就差距很大,模稜兩可會出現“打擦邊球”的現象。

  而對於許可證上未表述的內容,可以用“附註”的形式予以表達。

  可以借鑑的成功經驗就是規劃領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許可證的使用效果就非常顯著。

  需要說明的是,“銀保監會此次出臺《辦法》,並沒有增加監管機關的審批事項,也沒增加監管機關的權力,只是將原有的一項行政許可更加規範化。規範化要求,是其主要目的。”潘修平說。

  許可證被分為三類

  據何泉華介紹,《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的管理作出了新的規定。《辦法》共22條,一是將銀保機構持有的許可證整合為三類,即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明確各類許可證的適用物件。二是統一許可證記載內容。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批准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三是最佳化統一銀保機構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限要求。四是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許可證管理職責及要求。五是對存在未按規定使用或管理許可證相關情形的,明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依據《辦法》,金融許可證適用於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等銀行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何泉華說,上述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基本屬於原銀監會的監管範疇。

  保險許可證適用於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中介許可證適用於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中介機構,這兩類許可證對應的機構屬於原保監會的監管範疇。

  北京市君致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藎文認為,銀保監會此次釋出的“金融許可證”並不能涵蓋所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將銀行業分為銀行業存款類和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加上證券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業金融機構,構成了整個有資金交易往來的同業金融機構,這樣在理解“同業”的時候才不會遺漏金融機構。

  另外,其他部委對金融機構分類也有不同聲音。比如,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第7條中,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也定義為應當提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的“金融機構”。

  從反洗錢角度,《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並不拘泥於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定義,明確“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路借貸資訊中介、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

  但就目前看來,銀保監會的分類更多是從其監管範圍進行考量的,明確具體,更具操作性。

  許可證須公示公告

  許可證必須公示、公告,才能彰顯其公而告之的意義。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在公示方面有兩方面要求。一是要求銀保機構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原件。對於不持有許可證的保險中介機構分支機構,要求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加蓋法人機構公章的許可證影印件。二是為進一步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要求銀保機構依據行政許可決定檔案和上級管理單位授權檔案,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對於透過網路平臺開展業務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相關網路頁面及功能模組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內容。

  在公告方面,《辦法》明確需要進行公告的情形和時限要求。即新領、換領許可證,銀保機構應於30日內進行公告。許可證遺失,銀保機構應於發現之日起7日內釋出遺失宣告公告。並且明確公告的方式。銀保機構可在公開發行報刊上公告,可在銀保機構官方網站上公告,或採取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公告的知曉範圍應至少與機構開展業務經營的地域範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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