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教育部
在職教師從事有償(違規)補課不僅影響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而且在社會上損害了教育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現就進一步禁止在職教師從事有償(違規)補課行為通告如下,請廣大群眾監督。
一、適用範圍
全市教育體育系統各學校(單位)在職教師。
二、禁止有償(違規)補課的規定
1.嚴禁各學校(單位)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違規)補課;
2.嚴禁各學校(單位)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違規)補課;
3.嚴禁各學校(單位)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違規)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資訊;
4.嚴禁在職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違規)補課;
5.嚴禁在職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違規)補課;
6.嚴禁在職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資訊。
三、處理辦法
1.紀律處分: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
2.組織處理:對當事人取消榮譽稱號、調離現學校;解聘、辭退;撤銷教師資格。對當事人所在學校當年綜合考核結果降低一個等次。對當事人和當事人所在學校在全市通報批評。
3.經濟處罰:追繳當事人違規所得,扣除當事人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和各類獎金。
4.以上處理可單處也可並處,對違規黨員教師還可並處黨紀處分。
四、責任落實
市教育體育局對有償(違規)補課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實行快查快處。學校對禁止在職教師有償(違規)補課負有主體責任,校長是查處有償(違規)補課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對不主動查處、查處不到位、包庇袒護、變相對抗調查的學校,對校長和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五、監督舉報
為維護風清氣正、積極奮進的教育環境,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良性發展,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家長共同關心、理解、支援我市教育。歡迎廣大群眾對在職教師有償(違規)補課行為進行監督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