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新版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化解糾紛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0月13日電 (記者郝孟佳、孫競)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近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字)》(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服務合同(示範文字)》),進一步規範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提升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質量,化解校外培訓中產生的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敦表示,《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充分吸收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從合同關係角度回應並解決了校外培訓中存在的製造教育焦慮、機構培訓超越資質、培訓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違規收費及捲款“跑路”、意識形態、校車安全等社會民眾普遍關切的問題。

《服務合同(示範文字)》界定了校外培訓機構的範圍,同時提示使用者,合同簽訂前,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相關證明檔案。“這樣既阻止了透過資本炒作製造教育焦慮、擾亂校外培訓市場的行為,也解決了不同資質培訓機構開展相應培訓服務的問題。” 陳敦說,《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在特別提示、培訓收費及培訓退費等處,規範了培訓機構收費、退費行為,並透過預收費資金監管方式預防捲款“跑路”問題。在培訓者義務中,明確了培訓人員、教育課程、培訓材料、外籍人員以及校車的管理規範,保障了培訓服務的質量,維護了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

陳敦表示,《服務合同(示範文字)》還明確了培訓機構保護受培訓者個人資訊的義務,並要求其在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公開等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透過這一合同條款,將培訓機構保護受培訓者個人資訊的法定義務確認為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義務,為受培訓者一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便利。”

陳敦認為,《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在多個條款下設定了任選項,增強了文字條款的適用性,既是對培訓服務情況複雜化的有效應對,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作出更加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

上海市培訓協會(市教育評估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欣認為,《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增加了法律依據,確保相關內容有法有依,未來監管時執法有據,合同結構更最佳化,合同語言更嚴謹規範。

“校外培訓機構在使用《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前,應當全面梳理自身業務流程和財務流程的各個環節,確保全面做到守信踐諾,防範合同履約風險。”王欣說,培訓機構應進一步落實資金安全保障措施實施細則,規範收退費行為,明確在合同訂立、變更、終止等情形下相關的收退費標準和資金安全保障措施。也要規範招生宣傳材料中有關辦學條件、培訓方法、師資配置等方面的內容,全面提升招生宣傳的規範化程度,做到名實相符。

此外,王欣建議,消費者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閱讀、理解合同內容。對照“特別提醒”條款,逐一核對是否有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內容,加強合同意識。同時,消費者也應該依規簽約,依約履行合同。

“《服務合同(示範文字)》的篇幅更加精簡,用詞更加精煉,結構也更加平衡,較原版更具可操作性,更利於推廣和使用。”華東師範大學課程教學研究所教授、國際校外教育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薇認為,《服務合同(示範文字)》重點回應了此前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的學員人身安全、隱私保護問題,以及長期困擾培訓機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界分了市場交易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維護簽約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張薇表示,《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可更好幫助地方行政和執法部門落實相關政策,為培訓機構的合規經營指出更為清晰的方向。同時,也將為減少合同糾紛,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培訓市場環境,從根本上保障簽約雙方特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學員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發揮積極作用。

張薇說:“要切實發揮《服務合同(示範文字)》的作用,還需要各方互相尊重、共同參與,促機構自我監管,助家長審慎選擇培訓機構,理性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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