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當志願者參加學校活動摔成傷殘,校方被判賠190萬

家長當志願者參加學校活動摔成傷殘,校方被判賠190萬

張某作為家長志願者,參加了女兒所在小學的演出活動,在搬運飲用水時不慎從樓梯摔下,導致五級傷殘。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獲悉,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確認張某擔任志願者屬於為校方義務幫工,在此期間受傷,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張某19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張某女兒就讀的朝陽區某小學組織集體活動,張某也透過學校微信群,報名作為家長志願者參加此次活動。沒想到,活動當天張某與另一位家長抬水下樓,張某身位在前,倒退著將水運下樓時,不小心摔下樓梯受傷。

這一跤導致了張某頸髓損傷,住院治療半年,且遺留了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對張某的頸部損傷,司法鑑定機關評定為五級傷殘,其還存在輕度排尿、排便障礙,需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為長期。鑑定意見認為,綜合賠償指數為70%。

2019年,張某將校方起訴至法院索賠,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張某在為校方提供義務幫工的過程中受傷,校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全案證據,校方應賠償張某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90萬元。

校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校方認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招募志願者,是學校維持家、校關係,進行更好教育教學工作的一種手段。家長志願者參與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並非簡單提供勞務,而是讓家長共同參與對學生教育教學的過程,塑造良好和諧的家校關係。

校方稱,張某的女兒參加舞蹈社團並參加演出,是張某作為志願者參與舞蹈社團服務的重要原因,家長參與志願活動更多地是出於對子女的關心,這種活動並非被幫工人受益,不宜定性為幫工行為。抬水屬於日常活動,並非高危風險活動,張某抬水下樓時倒行,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且其本身脖頸處有問題。學校同意為學生家長提供積極且適當的補償,但本案屬於意外事件,應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裁量。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義務幫工系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具有自願性、臨時性、勞務性、無償性特徵。張某作為學生家長,應學校邀請作為志願服務者,協助學校組織活動並根據學校的指示為學校無償提供相應勞務,雙方之間符合義務幫工法律關係的特徵。校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中還強調,家長作為志願者參與學校組織的活動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該活動方式可以讓學校的工作更方便地向家長公開,能夠讓家長獲得更多機會參與到子女的教育教學過程中,讓家長了解並陪伴孩子的成長,其積極作用顯而易見,法院對此予以鼓勵和支援。但也要注意到,對於活動中家長志願者自身遭受傷害或造成他人傷害,法律關係、權利責任如何界定,立法尚存在空白。

因此,學校作為活動組織方時,應盡到審慎安全防範和監督義務,必要時可以引進社會保險等手段,為參與的家長志願者提供安全的互動環境及有效的防護措施,保障家長志願者在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同時家長志願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塑造良性的互動關係,避免在參與活動過程中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損害。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劉蘇雅

監製:張力

編輯:張楊

流程編輯:吳越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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