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透過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透過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央視網訊息:給孩子們一個更安全、更溫馨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心願。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10月17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透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有哪些變化?

  大幅修訂 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

  我國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於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內容,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

  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 增設強制報告制度

  近年來,監護人監護不力、甚至存在侵害等情況時有發生,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學校應建立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防控制度

  近年來,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並明確規定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透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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