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被盜刷銀行全賠,讓人更震驚的是這個,去年10月11日,有媒體釋出了這樣一條報道盜刷團伙派人臥底飯店當服務員,從一位南京市民銀行卡上盜刷 254 萬。
記者獲悉,該市民起訴髮卡銀行,以銀行未履行交易安全保障義務,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髮卡行賠償損失254萬餘元。日前,南京秦淮法院一審支援了該市民的訴請,判決銀行全額賠償 254 萬損失,並支付相應利息 。
卡被盜刷銀行全賠 讓人更震驚的是這個
法院認為,此案從一個側面證明銀行卡系統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銀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與過失,銀行應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面對社會上出現的利用偽卡惡意支取儲戶存款的現象,應及時修補技術漏洞,進行相關技術的升級改造。
深更半夜銀行卡遭盜刷250餘萬
2016 年 8 月 26 日 0:19 至 0:22,南京市民季女士陸續收到某銀行傳送的簡訊4條,告知其銀行簽帳金融卡賬戶發生消費四次,每次消費金額分別為 99 萬元、99.99 萬元、49.999 萬元、5.4 萬元,合計2543890元。
為確定這些簡訊的真偽,季女士趕緊查詢了自己的銀行卡餘額,發現這些交易確實發生過了,自己卡里 200 多萬的鉅額現金,只剩下 800 餘元。萬分焦急的季女士立即致電銀行進行交涉,並報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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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睡意全無的季女士認為應當在第一時間當面將此事向警察講清楚, 並匆忙趕往大光路派出所。 為保險起見,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季女士還從路邊一銀行取款機取了100 元錢,以證明案發時銀行卡就在自己身上 。 “這張卡始終在我本人手上,而且案發時我在家睡覺,根本不可能進行這四筆交易消費。”季女士告訴民警。
為幫受害人挽回損失,南京警方立即聯絡銀行進行緊急止付,並追蹤資金去向。但因案發時是凌晨,銀行不上班,給緊急止付帶來巨大困難。很明顯,狡猾的嫌疑人是刻意規避警方追查。進一步調查發現,嫌疑人透過兩臺 POS 機對銀行卡進行盜刷,一臺在山東青島,一臺在江蘇徐州,且兩臺 POS 機分屬兩家不同的銀行。 錢款在進入和POS機繫結的銀行卡後,短時間內又被轉入多張銀行卡內,此後被人在廣州透過ATM機取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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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對兩地 POS 機的調查,民警抓獲兩名嫌疑人,兩人開辦虛假商鋪,辦理 POS機後賣給盜刷團伙,只從中獲取數千元。透過對季女士被盜刷銀行卡近幾個月流水的梳理,民警發現,其中有一筆是在新街口某餐廳消費的。
民警排查得知,季女士消費後,餐廳有兩名女收銀員突然消失,連工錢都沒要。經查,這兩名女子都是廣東電白籍。聯想到此前玄武警方曾抓獲在餐廳應聘收銀員、伺機竊取消費者銀行卡資訊的廣東電白籍人員,警方基本確定,季女士的銀行卡資訊洩露,也是透過這一途徑。
經過對兩名離職女收銀員 的追蹤,警方發現,兩人到了廣 州,和被盜刷款項的取款地重合 。 至此 ,案情取得重大突破。趕赴廣州的專案組民警在 當地警方協助下,摸清了犯罪團伙盜刷季女士銀行卡的瘋狂一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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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團伙頭目許某某開了兩個房間,每個房間3個人,一人負責刷卡,一人負責轉賬,另一人則負責監督。同時,在賓館大堂,還安排人望風。 在賓館外,則是一個約8人的取款團伙。他們奔走在廣州大街小巷的ATM自助機上,將分散到各個銀行卡上的錢取出。
據查,廣東電白人許某某指揮許某、王某,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兩名不辭而別的女子,外出應聘收銀員,在顧客刷卡時趁機竊取銀行卡資訊,他則負責根據竊取來的資訊製作複製卡。廣州人梁某、河南人王某某則是中介 ,幫許某某購買POS 機並招募取款人,另還有許某某的多名馬仔。很快,警方從廣州、茂名、上海、長春、長沙等地,將許某某等 12 名主要 嫌疑人抓獲。落網後,許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就在警方緊張抓捕嫌疑人的同時,季女士也將簽帳金融卡的髮卡行告到了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季女士認為,自己與銀行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專業機構,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銀行賠償自己經濟損失2543890 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那麼,季女士告銀行到底有沒有道理?畢竟在飯店刷卡消費的是季女士本人,和銀行似乎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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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銀行在法庭上辯稱,卡片資訊及密碼是從季女士處洩露的,其賬戶被盜並非發生在銀行經營場所或 ATM 機等風險防範範圍之內,不應無限放大銀行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完全忽視季女士作為持卡人應承擔的卡片資訊及密碼的保護義務;無論銀行的系統及技術手段有多完善,都無法避免因季女士自己將卡片交由別人而導致的卡片資訊洩露,且案涉卡片是憑密碼消費,密碼只有季女士知曉,也是卡片的最後一道保護措施,但季女士對密碼疏於保護,可見季女士本身有重大過錯。 此案是刑事案件,應中止審理, 待刑事案件完結後,再行處理。
秦淮法院審理後認為,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屬於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護儲戶存款安全既是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合同義務,銀行應提供完善的技術裝置,包括難以複製的銀行卡和能識別複製卡的交易終端,應確保儲戶的資料資訊不被非法竊取並加以使用,確保卡內資金安全。
其次,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保護儲戶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面對社會上出現的利用偽卡惡意支取儲戶存款的現 象,應及時修補技術漏洞,進行相關技術的升級改造。此案中的盜刷終端裝置應視為銀行提供的刷卡裝置。銀行不能以涉案交易系使用密碼辦理的業務為由,將應由銀行承擔的存款安全保障義務轉移給季女士。
法院還認為,嫌疑人使用偽卡消費的行為,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銀行卡系統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說明銀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與過失,不應視為季女士本人的行為,也不應視為銀行已按合同約定向其履行支付存款的義務。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即使因第三方責任引起的違約,仍應由合同當事人即銀行負違約賠償責任。 銀行在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後,也同時獲得追償權,可向持偽卡盜刷人或其他相關責任方另行主張追償。銀行未能提供季女士未妥善保管或者未合理使用銀行卡及密碼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結合警方現有偵查結果,並不能認定季女士對於涉案銀行卡資訊及密碼洩露存在過錯。
據此,秦淮法院一審判令銀行賠償季女士經濟損失 254389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銀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