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被公公起訴,究竟是怎麼回事?離婚之後,說不準哪天還會接到訴狀,要求和離婚前的另一半一起還債?成都的劉玲女士就遭遇這樣的尷尬——
2014年5月,劉玲和丈夫吳飛離婚。兩個月後,劉玲突然被前公公——吳飛父親吳天,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前夫共同償還兩筆合計449000元的夫妻共同債務。
此案歷經一審、二審後,最終塵埃落定。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二審法院少見地將這40多萬元認定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劉玲不用還款。
2010年12月,劉玲和吳飛結婚。共同生活3年多後,兩人於2014年5月辦理了離婚手續。
讓劉玲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自己和吳飛離婚之後兩月,吳飛父親吳天一紙訴狀,將她和吳飛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兩筆合計449000元的夫妻債務。
訴狀中,吳天表示,2013年3月,吳飛從他手裡借款10萬元,口頭約定4個月後歸還,但至今未還款。此後沒多久,吳飛因詐騙他人349000元,劉玲從他處借款349000元用於退賠受害人。以上借款共計449000元。由於上述債務均產生於吳飛、劉玲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吳天請求兩人共同承擔該債務。
庭審中吳飛稱,10萬借款確係自己為朋友所借,而詐騙款349000元則用於購買房屋及家庭開支。吳天所述屬實,承認其訴訟請求。
而劉玲辯稱,10萬借款系吳飛父子捏造;349000元系吳天替吳飛退賠贓款,不是借款。且吳飛實施詐騙時,劉玲已購買房屋,不存在利用吳飛詐騙所得購買房屋等情況。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吳天主張的10萬元借款系吳飛為朋友所需而借,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該借款系吳飛個人債務,應由吳飛一人承擔。
對於另外一筆349000元債務,一審法院表示,吳飛涉案犯罪期間,吳天和劉玲以家屬身份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其目的是為了減輕吳飛罪過,獲得從輕從寬處理。吳天出資代吳飛退賠贓款的行為,吳飛至今承認屬應由自己承擔的債務。另外,由於吳飛犯罪行為發生在他和劉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同時劉玲也參與了退賠贓款協商過程,基於退賠贓款產生的債務應視為吳飛、劉玲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對於吳天訴請吳飛、劉玲二人共同歸還349000元,法院予以支援。
劉玲上訴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吳天所訴由吳飛、劉玲二人共同承擔的349000元債務,主要依據為當初劉玲與案外人——吳飛實施詐騙的受害人所簽訂的《還款協議》。從該協議主體看,首部雖載明乙方為劉玲,但吳飛父親吳天也在尾部乙方處簽字捺印;另外,關於款項具體支付的第二項中明確約定吳天、劉玲等人為共同的還款主體,故吳天向案外人支付349000元系其履行《還款協議》的行為。因此,吳天現在要追債,還需提交證據證明吳飛、劉玲二人已與其達成借款合意。
因吳天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形成借款合意,《還款協議》中亦未載明吳天的支付行為系墊付,鑑於庭審中吳飛自認應向父親還款,因此,349000元系吳飛個人債務,與劉玲無關。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承鳳表示,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該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對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所引發的爭議,業內由來已久。爭議焦點在於,該司法解釋除了使已婚者面臨不可控的外債風險外,也隱藏了巨大的道德風險。”
第24條明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現實中,大多數夫妻的財產都處於混同狀態。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舉債,未舉債方要想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其實很難。這就使得因婚姻關係帶來不確定債務風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道德風險則是,夫妻一方甚至可能與他人惡意串通形成虛假債務,由此損害另一方利益。”
北京京師(成都)事務所律師羅瑜則提出,可以透過擬定婚內協議等方式予以規避,但現實中這種情況極少,這樣做會直接衝擊婚姻家庭的穩定性。
成都商報記者注意到,針對這一問題,此前也有人上書最高法,並提出關於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今年3月,最高法曾透過“院長信箱”答覆,待條件成熟時,最高法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