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公交被撞成植物人,究竟是怎麼回事?現年83歲的常州老人鄒高雁已經昏迷三年有餘。
2013年,鄒高雁下公交車後橫穿非機動車道時被電動車撞倒,成為植物人。由於出事站點的公交下客區沒有任何緩衝措施,老人直接下在非機動車道上,因此,鄒高雁家屬認為公交公司站點設定不合理,應負有主要責任,要求全額賠償鄒的醫療費用。
下公交被撞成植物人 究竟是怎麼回事?
2014年,他們將常州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認定,被告讓原告在豁口處下車只是原告發生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證據不足。2016年3月,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駁回了鄒家訴訟請求。
下車後兩秒遭後方電動車撞擊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北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13年7月7日上午7點26分,在新北區通江路鳳凰大酒店門口公交站臺處,乘坐33路公交車的鄒高雁在後門下車,由西向東穿過非機動車道時,遇到馬某某駕駛的電動車沿通江路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被該電動車撞倒。
經交警部門調查,鄒高雁在沒有過街設施的道路上橫穿馬路,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透過;馬某某在行經公交站臺時則疏於觀察。
交警部門認定,鄒高雁和馬某某共同導致了該事故的發生,應分別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記者從鄒高雁所乘公交車的監控影片看到,當天早晨7點26分38秒時,鄒高雁下車後即往車頭方面走去,26分40秒時被身後一輛飛馳而過的電動車撞倒。
上述事故認定書顯示,事發通江路的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有交通護欄分隔,事發公交站臺處的隔離護欄有一豁口,用於公交車下客。
鄒高雁親屬提供的事故現場圖片佐證了這一點。護欄的存在,使得公交車無法靠到路邊下客,乘客下車後必須立即橫穿過非機動車道,才能到達路邊的人行道上。
法院不支援公交集團全額賠償
事故發生後,鄒高雁被鑑定為呈植物狀態,構成一級傷殘。
在鄒高雁家人看來,常州市公交公司和這件事脫不了干係。他們認為,若非乘客下車後要立即穿過非機動車道才能到路邊,鄒高雁根本不可能出事。
2014年,他們將常州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認為,被告將車輛停在機動車道上,沒有按約完成運輸義務,屬於違約,應賠償原告醫療費57萬餘元。
被告常州市公交公司認為,交警部門已作出認定,事故責任由原告和肇事者馬某某共同承擔,被告車輛停靠到站,不存在違約。而且,根據鳳凰大酒店站點的實際情況,公交車只能停在機動車道,“正常人都應該明知”。
被告提出,從原告老年卡的刷卡記錄可知,原告經常乘坐33路公交車,對站臺的情況應當是清楚的。
法院認為,本案中,現有的站臺周圍佈局使得乘客不得不穿過非機動車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被告常州市公交公司以客觀存在作為公示方式,認為乘客乘車就接受了這一狀態的觀點,法院不予採信。
但是,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電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被告讓原告在豁口處下車只是原告發生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證據不足。
2016年3月,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鄒高雁家人的訴訟請求。
近日,鄒高雁的愛人袁女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從2013年出事到現在,鄒高雁的醫療費已經花去近百萬元。袁女士堅持認為,是公交車停靠方式的不合理導致了鄒高雁被撞。他們將依法進行上訴。
下客區無緩衝措施被指不合理
鄒高雁的辯護律師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公交公司並非沒有責任,法院也已經承認了站臺佈局存在安全風險。
“如果法院認為公交公司不該全責,那麼應該指出公交公司應該承擔多少責任,而不是一概駁回”,該辯護律師表示。
公交車如何避開和非機動車的衝突安全靠站,乘客又如何避開和非機動車的衝突安全到站,在世界範圍內都是一個重要課題。
南京市乘客委員會主任胡樂濤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本案中,乘客下公交車後立馬要穿行非機動車道,肯定是存在安全隱患的。
但是,要想徹底消除乘客下車後要經過非機動車道這一安全隱患,非常困難。胡樂濤表示,相比之下,公交車開進非機動車道靠邊停車下客的方式,安全風險會更大。
10月9日,常州市公交公司負責站點、站臺設定工作的宋科長向澎湃新聞表示,相對來說,港灣式站臺的安全性要更高,但事發站點屬於老舊道路,憑現有條件暫時無法進行改造,需要一個過程。
宋科長表示,接下來他們會努力推動對類似事發公交站點的改造,增加公交站臺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