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日話題第3892期:醉駕入刑鬆動,別太著急唱反調

由 納喇傲兒 釋出於 綜合

  導語

  醉駕入刑,這一措施數年來顯著減少醉後、酒後駕駛,被廣泛認為是一條好法律。不過,最高法日前制定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卻決定5月1日起針對包括醉駕在內的多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醉駕入刑鬆動,可能會削弱打擊酒駕的力度,也可能會滋生尋租行為,這個做法的考量在哪?…[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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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酒駕,過去是“亂世用重典”,但經過這些年,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治世要有良法”,鬆動同樣也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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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要鬆動的話,“情節顯著輕微”和“危害不大”的尺度必須要準確拿捏,必須要讓人們感覺公平,並且要防止尋租行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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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規範化值得肯定,是法治實踐的理性化

  醉駕入刑本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實踐的反饋,醉駕入刑的內涵也不斷在“鬆動”或者說“修繕”。

  根據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自此,醉駕開始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變為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升格,通常稱為醉駕入刑。

  這項法律在早期的執行中,對於醉酒的判定還是比較感性化的,執法者對於醉駕擁有很大的判定權。

  近年來,醉駕、酒駕成為嚴厲打擊的物件

  然而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釋出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到了這份司法解釋,執法開始趨於理性,執法者的判定權已經被分出一部分給機器了,酒精檢測儀面前,醉駕被查,誰都心服口服。

  應該說,醉駕入刑治理效果立竿見影。2016年4月,公安部發布統計資料:五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247.4萬件,與法律實施前五年相比,環比下降34%;其中查處醉酒駕駛的案件42萬起,環比下降 38%。

  細讀這份資料還可以進一步追問:為什麼醉駕都入刑了,仍有大量的醉駕無法禁絕?這說明入刑雖重,但仍有以身試法者存在僥倖心理,此外,可能也有一些情節輕微的醉駕,被捲入了刑責。比如,仍有少部分的冤枉案例,比如小區停車場挪一下車、讓代駕開到家門口後自己開進去,或者前一晚喝多了第二天早上起來上班檢測出來仍然超標等等,即“情節輕微”卻被刑責的情況。這些都是有新聞報道過的。

  這些看起來比較輕微的行為,都算作了醉駕、酒駕

  在實踐中,影響醉酒行為危害程度的因素有許多,如醉酒駕駛的具體時間和所處位置、醉酒的原因、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駕駛的機動車狀況、是否初犯、是否造成危害後果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等等。所以在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這些相關因素,對“醉駕”區分不同情況設定刑罰,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以達到公平。

  也就是說,“鬆動”其實只是在尺度上的微調,對於判罰的標準不是模糊了,而是有望更加精晰化、準確化。過去一刀切的入刑處罰,威懾力是很強,但從法律實踐中也可以看到,造成了打擊面過大的情況,那些情節輕微、也沒造成社會危害的酒駕被入刑,實際上讓當事人付出了過多的代價,罪罰並不相當,說起來也是冤案。

  不同的階段,治理思維也不太一樣。古人云,“亂世要用重典”,過去那種醉駕普遍且難定罪的情況下,一刀切入刑的辦法是會奏效的,是適時的良藥。但經過這些年,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治世要有良法,當前形勢下,往人性化方向有所回撥,同樣也是一種進步。世界就是在這樣鐘擺式地調整中慢慢找到發展方向的。

  自名人高曉松醉駕入刑之後,“醉駕會入刑”就深入人心

  實際上,這種對輕微情節的減輕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條規定也提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文明就是複雜,在打擊醉駕大原則不放鬆的情況下,用整體和聯動的眼光看問題,分門別類,一事一議,力促量刑規範化,是值得肯定的實踐理性。

  徹底消彌民間憂慮,必須夯實監督,杜絕執法腐敗

  法治的成色,既在於判罰尺度的規範化和精細化,更在於執法的公平公正。目前公眾普遍擔憂鬆動所開的一個“輕微”口子,會成為腐敗的新機會。這是合理的猜疑,要消彌這樣的民間憂慮,必須夯實監督,杜絕腐敗。

  但因為有所擔憂,於是就關上實事求是的法律之門,是一種鴕鳥政策。保持理性和開放的態度,還是要開啟這扇實踐理性之門。不能讓一個輕微情節的違法者承受過重的刑罰,也不能讓一個情節嚴重的違法者被人為裝進“輕微”的活口袋,暗渡陳倉,逍遙法外。實際上,這是比醉駕一律入刑複雜得多的法律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執法者貪圖省力,完全不必費神去解除一刀切入刑的緊箍咒。

  這也給執法者和監督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要建立健全執法公平的評估體系,和執法公正的監督體系。既要讓每一個案件的執法在陽光下進行,還要讓每一個案件都進入透明開放的監督系統,充分延長案件的追溯期,案件涉及的證據材料,應當依法向特定人群開放資料。在案件追溯時被發現做不到這些,或者證據人為遺失的,必須依法依規嚴厲問責。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公眾的後顧之憂。

  酒精測試儀都會犯錯,何況是人?“情節顯著輕微”的尺度拿捏,要有公允可驗證的系統化標準

  掃清了法律條款與執法方面的障礙,還須回到專業問題中來,那就是“情節顯著輕微”和“危害不大”的尺度應該如何拿捏?

  如果這個尺度沒有一個令人信服的標準,恐怕在任何具體的案件中都會出現無休止、無定論的扯皮,法律將失去嚴肅性,人情執法與腐敗空間難免混水摸魚。

  “情節顯著輕微”倒還好說,畢竟有儀器,有固定標準,但“危害不大”是不是就有很多說頭?

  另外,別說執法者有自由裁量權,即便是酒精測試儀也不是萬能的。不要以為自己一定不會醉駕,就敢於向醉駕者行使最高處罰權,現在的機器並不完美,沒喝酒被當酒駕查的案例並不少見,冤案時有發生。

  2016年,濟南一名女司機聲稱自己喝了2瓶可樂導致酒駕的影片,在網上就曾引發熱議。雖然喝可樂導致酒駕不太可能,但有些食物確實能導致“被酒駕”。後來濟南交警發微博稱根據實驗,吃了荔枝、檳榔、蛋黃派、豆腐乳,或者喝了藿香正氣水、噴了口清新劑等6種“神奇”的東西最易導致“被酒駕”。有民警吃了半塊豆腐乳後的酒精呼氣測試值達到了88mg/100ml,達到了“醉駕”標準。

  這樣的實驗在各地都有。據鄭州晚報報道,一位苗警官吃了一顆荔枝,吹氣測試結果為55mg/100ml。隨後他又連續吃了兩顆,“滴”測試儀發出警報,吹氣結果為102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但在停止吃荔枝5分鐘後,再次測試,儀器數值又變為0mg/100m。但如果一次吃10粒荔枝,即便15分鐘後再測,其吹氣後的酒精含量仍為32mg/100ml。

  吃個蛋黃派被算作酒駕,是有可能的

  據濟寧晚報報道,當地記者在一個實驗中,隨機吃了一顆某知名品牌的蛋黃派,吃完後隨即讓民警開展呼氣測試。一個讓民警都沒想到的結果出現了:141.2 mg/100ml,直接達到了醉駕標準。

  所以,公允的做法就是,如果司機對測試結果存在異議,可以繼續做抽血檢測,予以驗證。即便吃了荔枝、豆腐乳、蛋黃派,或是喝了藿香正氣水,血液中一般不會含有酒精,是否酒駕還是能測出來的。這可能會提升司法實踐的成本,但這種精細化執法及量刑,都是很有必要的。

  公眾需要一個公允、可信服、可驗證的系統化標準,以便知所輕重,法律人更需要這麼一個可操作的標準和可追溯可交叉驗證的救濟機會,把法律用好用足,讓當事人無法從程式還是實質上,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結語

  對於醉駕入刑鬆動,與其急著唱反調,不如實事求是,把“鬆動”之後可能出現的漏洞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