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臨時工”都是個飽受詬病的詞彙,甚至是頂包、執法粗暴的代名詞。有的地方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了,比如吉林最新宣佈,從下個月開始實施規範行政執法資格的管理辦法,合同工、臨時工將被禁止申領和發放執法證件。經媒體報道後,不少人為此舉叫好,但也依然有很多人覺得這麼做效果不大,約束不了行政執法。
要點速讀1清退臨時工也消滅不了粗暴執法,行政執法“隱形規則”削弱了法律約束力。2清除“隱形規則”,行政機構內部管理需要法治化,完善行政組織法是關鍵。且不說臨時工難清退,即使真的解散了,正式工親自上陣,一樣可以不規範執法
依據《行政強制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臨時工”原本就不具備執法的資格,有些部門將執法權“外包”已經違法了。
而杜絕臨時工上崗執法,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少地方政府都已臺了類似的規範,甚至有的地方行政機關已經清退了大批臨時工。然而,臨時工卻經常跑出來掛名“打臉”。例如,海南早在2000年就出臺過清退臨時工,規範行政執法的政策,然而不久前場面駭人的強拆事件中,作祟的依然是編外的聯防隊員。
在有的地方,的確臨時工看上去已經退出了歷史舞臺,不過正式工就會親自上陣。例如,根據《河北日報》2014年的報道,“合同工、臨時工執法,長期以來飽受社會詬病。針對行政執法人員過多過濫問題,河北省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不合格和不在崗行政執法人員81720名。今後,河北省將對合同工、臨時工、工勤人員等一律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並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然而,兩個月前發生過河北城管打退伍老兵事件。官方確實沒有拿臨時工來“擋槍”,可是正式工打人難道不是打人嗎?
河北城管打退伍老兵事件影片截圖
病根在內部,行政執法“隱形規則”佔上風,便很難規範執法
法律學者呂尚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動邏輯做了詳盡分析,他總結,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因素遠不止法律一個,還包括上級意志、行政習慣與經驗、利益誘導、大眾傳媒等等,前兩個是最強大的因素。正是這些“隱形規則”的存在,削弱了法律的約束力。
唯上級“馬首是瞻”,一些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為了完成上級任務,可能就會置法律規範於不顧。舉個例子,不少地方都愛參評衛生城市,參評的壓力就落到了城管頭上,為了追求城市環境的乾淨整潔,城管要把小攤小販都攆走,在執法過程中,小販稍有不配合,就會讓城管很難辦,頂著上級命令,城管難免會將“規範執法”撂一邊,先完成任務再說。城管執法普通人難遇到,交警執法很多人不陌生。去年8月,華商報有一則報道,曝光陝西安康交管部門給交警下達罰款任務,“交警隊每人每月要罰夠5500元,如果沒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績效工資和480元的加班費,拿到手只有900元。”隨後,當地交管部門回應稱,該罰款任務實為上級要求的量化考核。如果唯上級考核要求是從,交警為了完成指標,勢必會出現過度執法的情況,“公正執法”會受到影響。
而行政習慣與經驗是執法者長期的經驗總結,有好有壞,有些執法經驗忽視了法律規範,而光注重執法效率本身。2012年,陝西電視臺進行了“警察設伏抓嫖調查”的報道,記者發現,為了抓到更多嫖客,警察非但不依法查處賣淫場所,還與“小姐”串通一氣,釣魚執法。這類釣魚執法的行政執法經驗,雖然有“效率”,但完全無視法律嚴禁以“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2012年,陝西電視臺“警察設伏抓嫖調查”報道清除“隱形規則”,行政機構內部管理需要法治化,與外部法律相匹配
上級命令和執法經驗,不難發現這兩個因素都與行政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有關。法學教授陳伯禮指出,我國行政部門內外治理存在“雙重標準”,對外治理強調“依法行政”,但內部治理則忽視“法治”。還以“釣魚執法”的經驗為例,這種方式在一些執法部門內部不會有“違法”認定和處罰(除非被曝光),但外部法律則認定這種執法方式違法。這說明,要真正實現“依法行政”,行政機構內部管理也要“法治化”。
行政組織法涉及到規範行政機構內部運作的方方面面,比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人員設定及職權等作了規定;《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任用條件、義務與權利等作了規定。但是,諸多法律學者指出,我國的行政組織法並不完善,導致行政機構內部管理的很多領域都處於“真空”狀態。
行政機構內部管理需要法治化
以領導權的規範為例。在我國,領導權在行政機構內部管理中起著關鍵作用,往往是領導說的話下面的人不得不聽,在公務員行列裡,如果和領導“對著幹”,會對自己的職業發展影響巨大。行政組織法只會要求所有行政人員依照既定的成文規則行事,而非要求下級絕對地服從上級的指令。也就是說,下級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制約甚至對抗領導權。
我國行政機構內部,相對於“一把手”來說的下級中,權力最大、分量最重的是“二把手”(副職)。學者呂尚敏指出,“二把手”的上級機關任命制,使得其對“一把手”的權力存在制衡的可能性,但實際上,正副領導之間的權力劃分並不明確,副職領導是否擁有單獨作出決定的權力,正職行政首長是否可以改變副職行政首長的決定等等,法律均未作出明確界定。而在美國,為了防止地方各級官僚行政獨裁,一些部門採取“副職制衡”的多權分立制,副職任免不被正職左右,正職所作出的決定必須有副職的簽名副署才能生效。可見,在我國行政組織法中對行政機構領導權的控制亟待完善。
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如果缺少立法規範,會讓執法“隱形規則”大行其道,規範執法行為的法律就會變成“空中樓閣”。行政內部領域不該成為法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