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小尹受同事邀請在昌平區某運河內釣魚溺亡,父母索賠百萬。今天上午昌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但多方稱對此事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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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入職不到一年 受邀遊玩不幸身亡
小尹系北京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剛到公司上班不到一年。2016年8月7日下午,小尹收到該公司新聘任部門經理宋先生的邀請,與宋先生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在昌平區馬池口鎮某運河內釣魚、游泳,不幸死亡,經北京市昌平區治安支隊調查鑑定,死亡原因為溺水。
原告尹先生夫婦認為,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處作為運河責任管理單位,未盡到合理提醒義務和應該採取的安全措施對事故負有責任。同時宋先生是公司新聘任的部門經理,事故當天邀請小尹等同事去釣魚、游泳,不僅僅是遊玩,實際是磨合工作關係,有一定的職務性質,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責任。
因此公司與部門經理宋先生、同事於先生和陳先生以及同行的張先生應該和北京京密引水管理處一起承擔責任,依法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99116元。
被告對訴訟請求有異議 公司稱已賠償六萬元
今天上午,小尹的母親出席了庭審。
被告京密引水管理處稱,運河裡的水是南水北調工程的飲用水,根據北京市相關法規,在運河游泳、釣魚本來就是違法的,而且運河設定了安全警示標,盡到了安全警示的義務。所以對小尹的意外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小尹的公司稱,同事之間一起相約遊玩不是公司行為,是個人行為,而且事故發生後,公司已經給了小尹父母一定的補償,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其他四名被告均稱,小尹作為成年人對風險有足夠的認知,四人對小尹的意外事故沒有任何過錯。
原告代理律師出示證據稱,水庫管理公司只是提醒水源是飲用水,只是從保護水源的角度進行提醒,並沒有從人身安全的角度提示水庫的危險。
被告小尹的公司稱,在微信群裡提出釣魚邀請不代表有職務性質,從微信記錄看出,發出邀請只是詢問,並沒有強制。而且之前已經和小尹的父母達成了和解,並支付了原告六萬塊錢的賠償金。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還在進行中。、
死亡賠償金含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29條採用了“死亡賠償金”的稱謂,而在該司法解釋的第17條則用了“死亡補償費”的稱謂,在同一司法解釋中出現對同一事項用語不一致的問題。
2、死亡賠償金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作出過規定,但由於不統一,致使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既不利於對有關賠償權利人的保護,又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做出了新的規定,這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此應當準確把握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 因此,在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上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 因此,雖然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是死者的近親屬,但其性質不是遺產,不適用繼承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金採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
此外,死亡賠償金往往並不單獨出現,很多時候會由受害人親屬連同喪葬費、撫卹金一起提出。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相關
一、 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想當然的,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二、 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
三、 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徵,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絡,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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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7月7日訊息(南京臺記者杜尚霏)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南京江寧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一名滴滴代駕司機在凌晨代駕時,車輛衝入路邊的池塘內,導致司機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滴滴公司告上法庭,沒想到,這一告竟然牽扯出四名被告。
去年11月26日,凌晨1點多,46歲的滴滴代駕司機王某接到一張訂單,按要求駕駛車主的保時捷轎車到江寧區。當他駕車沿著竹山路行駛至吉印大道一條斷頭路的路口時,因操作不慎,車輛壓上路牙發生側滑,直接衝入路邊一個池塘內。
當時車上除了王某還有兩名乘客,事故發生後,乘客從車窗爬出車外倉皇逃生,而王某則沒能逃出來,不幸身亡。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在這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王某的家人認為,王某是在擔任滴滴代駕的過程中出事,因此滴滴公司理應承擔一定責任。隨後王某的母親、妻子、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被告滴滴出行公司,索賠各項損失90多萬元。原告方委託代理人表示,“本案的死者在被告處,即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註冊成為了嘀嘀代駕的駕駛員,接受被告的管理、培訓、統一著裝、佩戴了工作證,工資由被告結算發放,雙方之間形成了僱傭關係。”
今年3月29日,該案在江寧法院經濟開發區法庭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滴滴公司指出,原告告錯了人。被告表示,滴滴代駕業務並非滴滴公司執行,而是一家名為“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負責的。滴滴公司委託代理人指出,“因為滴滴代駕的運營主體並非滴滴出行公司,在手機市場上,以滴滴冠名的軟體有滴滴專(車)快(車)、滴滴出租、滴滴代駕,司機一旦接受了該訂單,司機和客戶之間的代駕服務的交易就形成,因此滴滴代駕平臺所起的作用,是撮合雙方的交易,屬於居間方。”
隨後杭州快智公司被追加為被告。然而,杭州快智公司同樣否認和死者的僱傭關係,快智公司稱,自己只是平臺提供者,與勞動者之間沒有任何關係,王某的“老闆”,應該是一家名叫“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單位。
邦芒公司則表示,公司因故與快智公司的合作終止,代駕業務埠被快智公司關閉,但他們查閱了所有線下籤約資料後並沒有發現王某的名字。
王某的家人說,事發後,王某手機上的客戶端入口也被關閉,家人無法透過手機瞭解到他的代駕記錄情況,家人反覆翻閱手機,終於根據支付寶交易記錄找到了一家名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單位。
最終,王某的家人將涉案的四家公司都列為被告,案件進入第三次開庭。
在第三次開庭現場,首次參加庭審的浙江外企德科公司代理人,非常痛快地當庭認可了與王某的勞務關係,並稱“帶了調解方案”來,希望與王某家人達成和解:“我們認可本案原告同我們公司存在勞務關係。”
雖然德科公司承認了與王某的勞務關係,但並沒能提供任何與王某簽約的證據。對家屬而言,這個公司彷彿“從天而降”,不過,由於德科公司願意在王某死亡事件中承擔七成責任,並提出了總計60.5萬元的賠償方案,家屬經考慮後與德科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不再追究其他問題。
該案的承辦法官提醒,雖然案件經調解結案,但提供勞務者網路化簽約後,實際僱主究竟是誰依然未知,“本案最大的特點是原告方透過網路簽約,透過平臺提供代駕服務,但在事情發生之後,平臺公司又丟擲很多家勞務外包公司以及平臺執行專案公司,說他們是實際的承擔者,所以本案連續出現了四個被告,其中有三個被告,是原告以及死者他們在提供代駕服務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三家的存在。”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x大太子x”:駕駛員操作失誤造成交通事故,這跟公司有什麼關係?滴滴又沒讓駕駛員違章,危險操作。不明白。
網友“翀讀衝不讀中”:我想知道死者家屬要不要賠乘客的損失?
網友“張I凡”:什麼理?負全責還要別人賠償,亂了人間基本道理。
網友“老吳160514786”:都是皮包公司,一臺電腦一套軟體而已!
網友“小胖0088”:保時捷誰來賠呢,客戶損失誰來賠呢?
網友“芣苡爸爸”:這應定性為詐騙
網友“手機使用者58117329691”:永遠搞不清不楚"中華大法"
網友“走遍69433726”:都是皮包公司
網友“得得51”:有水軍啊!而且都沒說重點啊!某滴完全就是鑽法律空子,撇清自己與死者及車主的關係!所有開某滴的朋友們,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你們只是某滴的工具,一旦沒用了,隨時能拋棄的!當你們做出值得社會認可的事情的時候,某滴又會跳出來,承認你們是某滴培養的員工了!這些事,網上都可查證!
網友“zyuguo”:詐騙難道把自己命搭上?
(2017-07-07)
新疆晨報訊(記者 董瀟涵 通訊員 賈靜 阿米娜)7歲的小童和12歲小軍,週末相約去水庫玩耍,結果不幸溺亡。突然失去還是花骨朵年紀的孩子,讓兩家父母痛不欲絕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水庫管理處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1餘萬元。
6月14日,新疆晨報記者從吉木乃縣人民法院瞭解到,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件,最終粗心父母擔全責。
2016年5月一個週末,小童和小軍相約到距離其所居住的村子3公里外的水庫遊玩,不幸溺水身亡。
“水庫一節沒有護欄,所以孩子才能跑進去。”痛失愛子,對於父母來說,無疑是最沉重打擊。小童和小軍的父母以水庫管理處在水庫周邊設定護欄網不夠全面,和未設定警示標誌為由,一紙訴狀將水庫管理處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1餘萬元。
水庫管理處負責人庭審中稱,為防止未成年人因游泳溺水死亡事件的發生,該處在水庫周邊全安裝了鐵質圍欄並在明顯位置設定了警示標語。同時,水庫管理處在兩個孩子生前所在鄉村多次開會,並向村民發放警示教育的宣傳材料,明確提出增強安全意識,嚴禁到水庫游泳,避免溺水事件發生。
“小童和小軍前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應意識到水庫周圍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隱患。作為他們的父母疏於管理,監護不周,以致發生兩人在水庫遊玩溺水死亡事件的發生。”辦案法官說,據相關證據水庫管理處在水庫周邊確實全部設定圍欄,及道路兩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語,且在該鄉村多次對村民提出警示教育的宣傳材料,履行了警示告知義務不用擔責。做為監護人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造成小孩溺水死亡擔全部責任。
水庫管理處瞭解到兩家均以放牧為生,經濟條件不是很好,並對兩孩子的不幸遭遇倍感同情,決定自願給付倆孩子父母各1萬元錢。
法官提示:暑假臨近,為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發生,學生要增強安全意識,對於未成年的孩子家長亦應對孩子加強必要的安全教育,做好各項安全防備,提高孩子的安全係數,並對孩子進行有效的監護,保證孩子在家長的監督下安全度過暑假。同時,社會也要給予足夠的關注,在公共場所和危險地域設定提示語或警示牌,對一些公益性設施要進行安全檢查,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看繁華落盡16400475”:自己不看好孩子,還有臉了!
(2017-06-14)
本報記者趙晨民
經營夜宵燒烤攤的20歲小夥阿明,跟相鄰幾位攤主聚餐飲酒後下河游泳,雖經同伴相勸仍一意孤行,後因酒後體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阿明父母一紙訴狀將當晚聚餐的三位同伴均告上法庭,要求進行賠償。崑山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經蘇州中院法官進行調解,女友小英、同飲者小友給予了逝者家屬15000元的補償金。
酒後下水游泳結果溺亡
本案中,阿明、小光、小朋、小友四人在崑山開發區某公司宿舍南邊擺攤做夜宵生意,小英跟阿明系男女朋友關係。去年7月20日凌晨,幾個小夥按照慣例,生意冷清時便自發相約在小友的夜宵攤上飲酒聚餐。凌晨三四時許,酒過三巡之後,喝至酣處的阿明便提議眾人下河游泳,小光和小友均予以拒絕,女友小英對阿明進行口頭勸阻無效,阿明執意脫了衣服,撲通”“一聲便跳進河裡往對面游去。遊至對岸時,阿明折返往回遊了一段距離卻因體力不支又返回對岸歇息。小英、小光、小友見狀便建議阿明不必再遊,在原地休息後直接從對岸上來。隨後,小朋亦脫衣跳下水往阿明處游去,還未至河中央,小朋就因腿腳抽筋開始撲騰,阿明、小友見狀不妙,兩人分別從兩岸遊向小朋進行營救。不幸的是,在救助過程中,阿明與小朋一同溺水,小友在水中摸到阿明將其送至岸邊,小友、小英等人當場對阿明進行急救無果。小朋則沉入水中,後被報警求助後趕來的消防隊打撈上岸時,因溺水時間過長,已無任何生命體徵。
死者家屬索賠被駁回
阿明的父母痛失愛子,悲傷之餘便將事發當晚一同聚餐的幾位年輕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眾位被告按照30%的比例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及喪事的交通費等共計25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本案中的三名被告在阿明下水之前對其進行了勸阻,下水之後提醒其上岸,並且在其溺水時進行了積極的施救,已經盡到了一般注意及救助義務。阿明的父母認為三被告在阿明大量飲酒後未強制制止其下水存在一定過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阿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喝酒後下水游泳的危險,其忽視自身安全,不聽勸阻執意下水並最終導致溺亡,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阿明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二審庭審中,中院法官從情、理、法角度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小英自願給付阿明父母補償金10000元,小友則給付補償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酒友還需互相提醒
近年來,因醉酒死亡而引發家屬狀告同飲者的法律糾紛頻頻發生。本案中,死者阿明系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對自身過度喝酒狀況下游泳導致溺水身亡這一危險結果有合理性預見。而共同飲酒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違反了侵權法中的救助義務,這項救助義務包括了危險發生之前同飲者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提醒勸告、當危險發生時是否做到了實質性救助,如同飲者積極履行了上述救助義務,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傷亡結果無過錯即可避免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外出游泳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飲酒後人的頭腦昏沉、意識不清,肢體協調能力較差,因此發生游泳意外的機率相應增高。在此法官呼籲:尊重生命,酒後切記不要游泳,一旦釀成悲劇將給家人帶來難以消弭的痛苦。
(本文感謝崑山法院少年庭林雅芳支援)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哥很單純蘇州地區貸款”:你妹的,小朋溺水,阿明的父母要怎麼賠償?小編要下崗了
網友“戒藝心”:到處都是訛錢的
網友“咬著水晶的魚”:是啊什麼新聞,看的一頭霧水陳明執意下河游泳,後小朋下水明明寫著小友把再次下水的陳明救起小鵬溺死,怎麼陳明的家人去告死者陪嘗啊!
網友“名字都佔用”:你能怪誰? 好意思
網友“好風長吟71825188”:到底是小朋還是阿明溺水?
網友“手機使用者6670049945”:錢情分離
(2017-04-13)
三名少年一起在河邊戲水,其中一名少年不幸溺水,另外兩名少年驚慌失措逃離現場。溺亡少年易某的父母將另兩名少年的監護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索賠60多萬元。日前,此案開庭審理。
去年6月17日中午,在湖北省孝感市澴河河邊,三個14歲上下的少年易某、劉某和李某在戲水打鬧。由於汛期未至,此時的澴河河中心浮起了許多綠島,河水看起來也非常平靜。看似淺而平緩的河面讓三個少年放鬆了警惕,三人慢慢走向河中心。突然,其中一名少年易某腳下一滑,掉到了深水中,不熟水性的他在水裡拼命呼救,而另兩名少年劉某和李某由於同樣不識水性,一時間驚慌失措,繼而逃離現場。
兩天之後,易某的遺體被打撈上岸。易某的父母悲痛欲絕,不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另外兩名少年李某、劉某的法定監護人賠償喪葬費等損失共計62萬餘元。
庭審中,警方提供的證據及筆錄顯示,在易某溺水後,同行的李某和劉某因為害怕,驚慌之下離開了現場,在此後的兩天時間裡,他們也一直在刻意隱瞞易某溺水的實情,直到警方介入後,真相才浮出水面。因此,原告代理人認為,對於易某的死亡,李某和劉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李某和劉某均未成年,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易某是此次游泳的提議人,劉某和李某隻是被動參與,而且,事發時兩名被告人也盡力實施了救助,只是因為能力有限,未能施救成功。被告代理人還提出,易某父母作為易某的監護人,在事發一天後才開始尋找孩子,未盡到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應承擔本案中的主要過錯。被告代理人據此認為,本案中,劉某和李某沒有對易某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案情複雜,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方歷嬌)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新智”:為什麼有人落水,他的少年同伴往往不說或隱藏??難道是教育出了什麼問題嗎?希望得到教育界,心理學家,社會學家,青少年教育專家的一些答覆。
網友“捊洿迣”:我個人認為,劉某李某二人錯是有錯,應當發起求救措施或者求救資訊。但是二人見死不救只能說是道德問題了,並不是有承擔死者的責任,構不成傷害罪,所以死者家屬的要求賠償是沒有根據的。雖然親人的離去對家長的心裡造成無比的傷痛但是事已至此還得理性的活下去了。找賠償也只是希望心裡上有點安慰補償罷了。但事實就是事實。
網友“我是one魂淡”:那兩個少年傻子嗎?就算自己不會救,不會喊人嗎?
網友“手機使用者55250022063”:不論是同情死者家人,還是沒有盡到叫人救人的責任,劉某李某監護人都有連帶責任。
網友“孝感貓貓哥哥”:沒有義氣的二逼少年,同伴遇難還隱瞞真相,報上名來,
網友“曾經來過70493512”:沒有結論的文章不要發
網友“手機使用者3502845464”:三四歲的小孩看動畫片都學會、救命啊救救我、且不說有沒有手機、另外倆個十四歲的少年、難道不會喊救命?都是啞巴少年??我只是就事論事、個人見解、望諒!!
網友“時光逼著人堅強141430073”:三個同行放學,其中一個被車闖死車跑了!難道怪其他兩個嗎!
網友“清清山泉60968456”:易某死亡又不是兩個孩子弄死的,兩個孩子說不說易某也活不了,憑什麼要賠償67萬。
網友“手機使用者55332686439”:這麼簡單的事還說案情複雜,是等吃原告再吃被告擺了
(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