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8月4日《男子賬上莫名多幾十萬被控蹲監4年被改判無罪》一文報道,原是廣東一家公司會計經理的湖南衡陽居民曾凡年,離職兩年後被無辜捲入一起疑似由他人蓄謀製造的“敲詐勒索案”,經過一審、二審和不斷申訴,蹲監4年刑滿釋放後,2017年5月15日,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宣告曾凡年無罪。
該案的基本情況是,有人用曾凡年一代身份證傳真件辦了聯通實名電話卡,然後向原企業老闆敲詐300萬元,幾天後曾凡年的存摺上多出30萬元,次月又多出6萬元和2萬元。
這起“奇葩案”無疑給衡陽司法“抹黑”了。但必須搞清楚的一點是,“抹黑”衡陽司法的不是報道該案的媒體,更不是評論該案的網友,百分百是那些辦案人員。公權力幹了壞事,輿論如果集體噤聲,那就是慫恿公權力繼續幹更壞的事。公權力害怕輿論監督,就是懼怕他們乾的醜事、惡事被暴露於大庭廣眾之下。因此,哪裡的公權力打壓輿論監督最兇,哪裡的官場也一定更為腐敗。
筆者之所以稱該案為“奇葩案”,就因為辦案人員以極其冷酷的心態辦案,辦案過程充分暴露出他們無知、法盲的一面。
說他們無知,就因為他們缺乏最基本的價值判斷能力。辦案檢察官介紹,曾凡年第一次發現賬上多出30萬元時,主動向深圳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表示“不是自己的錢不能要”,並將存摺影印件留存公安機關。僅憑這一點,辦案人員繼續認定其敲詐,這符合常理嗎?雖然他收到後兩筆共8萬元後,因經常使用的手機沒有收到銀行簡訊提示而未報案,但他並未動用這筆錢,常理也能很輕鬆地判斷他並沒有佔有故意,那還何談敲詐勒索?
說他們法盲,就因為他們缺乏最基本的“證據鏈”常識。辦案警察如此無知,法官也都那麼無知嗎?此外,該案還有很多可以“一點否定”的因素,比如辦聯通實名電話卡並非曾凡年本人簽名;辦新電話號碼實名敲詐,等等。以筆者對中國司法現狀的認識,曾凡年極有可能在遭受刑訊逼供後,按照辦案警察的要求進行了有罪供述。正義網記者分析:“曾凡年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存疑。曾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偵隊辦公室形成的,且敲詐所用的兩個手機卡均為匿名辦理,且是以曾凡年一代身份證影印件辦理的。”
說他們冷酷,就因為他們極為草率地將一個合法公民投入大牢長達四年,且視長期申訴而不顧。對於合法公民而言,被行政拘留幾天都是一生的恥辱,更不要說“蹲”四年大牢了。本案中的衡陽司法人員,如果沒有故意送曾凡年“蹲大牢”的初心,也至少屬於濫用司法權,讓一個合法公民承擔著一輩子的奇恥大辱。
有意思的是,曾凡年在“蹲”滿四年大牢,出獄兩年多後被宣佈無罪後,竟然激動地說:“全是他們(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檢察官)的功勞,沒有他們,就沒有我的今天。”
對曾凡年發表的感激言論,一些網友笑話他得了“斯德哥爾摩綜合症”。都如此受冤屈,還感謝他們呢?
竊以為,曾凡年是沒有理由感謝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因為2015年6月19日,曾凡年申訴一案經湖南省檢察院向湖南省高階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這一拖又是兩年多。也就是說,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面對如此簡單的案件,緣何任由法院系統拖上兩年,對法院的監督職責僅限於此嗎?
當然,我理解曾凡年感謝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心情。雖然這些檢察官僅僅是做了他們應該做的事,做了一件符合人性的事,但在一個司法腐敗還相當嚴重,申訴“無門”現象還大量存在的大環境下,對於那些能在最後一關伸張正義的檢察官,還是應該點個“贊”!筆者發表《紀念鄧公逝世二十週年》一文後,也遭到很多網友的譏諷,認為大家原本就該有飯吃、有衣穿,而非鄧小平施捨。但我還是理直氣壯地告訴他們,至少鄧公讓我們少餓一天肚皮,我就該感謝他。再說,今天仍“餓死人”的朝鮮也為中國提供了一面鏡子,沒有鄧公主導的改革開放,中國人民還要經受更多的苦難。
現在的問題是,衡陽司法因這樣的一樁“奇葩案”丟臉那是無法避免,即使沒有“共產黨最講‘認真’”的精神追查該案的真相,至少後續將牽扯到國家賠償問題。曾凡年無辜的四年“牢獄之災”,國家賠償應該是個不小的數字。竊以為,這些賠償都應該有那些無知、法盲、冷酷的辦案人員私人承擔,納稅人養了這麼些無知、法盲、冷酷的司法人員原本就很憋屈了,還要為他們違法辦案“埋單”,於情於理於法都難說得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