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衛生巾大量流入市場,法律不嚴成最根本原因,假貨,國人並不陌生。最近,南昌警方發現的一批假貨,卻讓很多女生又恨又怕。當地發現的是假冒品牌衛生巾,總計1000多萬片,涉案總價值4000餘萬元,銷路遍佈全國。很多女性表示,嚇得大姨媽都不敢來了。為了安撫網友的情緒,一些媒體立即給出了鑑別真假衛生巾的小貼士。這些方法有用嗎?為何連衛生巾還有人造假?
要點速讀1刑法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厲而不嚴”,是假冒偽劣氾濫的重要原因。2面對經濟犯罪,完善的罰金刑制度作用無可替代。假冒衛生巾利潤高,仿冒品已形成產業鏈條
南昌警方發現的假貨,讓很多網友第一次知道衛生巾也有人造假。實際上,衛生巾作為一種剛需產品,早就被造假分子盯上了,最近幾年大案頻發:
2012年,多地警方聯合行動,查獲假冒品牌衛生巾成品1600餘萬片,半成品100餘萬件,抓獲犯罪嫌疑人41人;2013年,多省警方聯合破獲了一起涉案金額達1.5億元的假冒衛生巾產銷大案;2014年,又有一起案值3600萬元的大案被破獲,小的案件更是不勝列舉……
此次南昌警方查獲的假冒品牌衛生巾 圖片來源:南昌新聞網
仿冒衛生巾氾濫,是因為利潤巨大。以此次南昌的仿冒衛生巾為例,犯罪嫌疑人交代,製假的成本1包2-3元左右,對下級經銷商的批發價是一包4-5元,而外面的零售價格則是9-10元。很多小的生產商因為自己的品牌沒有銷路,為了賺錢,也走上了山寨名牌的道路。
結果,仿冒衛生巾產業很快就頗具規模。2011年,全國已經形成了幾個知名的衛生巾高仿加工地,而且產銷一條龍。在2013年的假冒衛生巾大案中,不同地區的犯罪分子還有了明確的分工——浙江、福建等地生產包材,福建、安徽、河北等地生產半成品和成品,透過泉州的運輸網路,各類假冒品牌衛生巾被運往山東、安徽、廣東等地銷售。
無論是教消費者鑑別假貨,還是呼籲嚴打,都很難改變假貨氾濫的現實
不少媒體在報道這起仿冒衛生巾大案的同時,還會在文末附上貼心的提示——如何鑑別真假衛生巾,不厭其煩地從視覺、嗅覺、觸覺、質地等角度教導網友分辨真假。
然而,這些鑑別方法可能讓人失望。2011年,曾有媒體報道過山東臨沂生產的高仿品牌衛生巾,這些高仿品和真品在外觀上極為相似,記者在街頭臨時邀請25名消費者測試,絕大部分人無法從外觀上分辨哪個是正品。如果製假售假者用的材料再好一些,即使消費者能摸能聞,也很可能無法分辨真偽。
現在的很多假貨和真品在外觀上很難分辨 圖片來源:網路
除了教導大家鑑別假貨,還有媒體認為,亂世應用重典,專項嚴打該多來幾次。然而,論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研究》的作者華南理工大學博士蔡若夫認為,在從政策看,自1978年以來,我國在打假領域一直奉行的是嚴打政策,雖然搶險式、運動式的嚴打行動常有,製假售假卻屢禁不絕。在有的年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案件數還急劇上升(2012年,全國審判機關受理的相關案件數量為0.74萬,比2011年上升了214.36%),這說明嚴打併不能對違法分子產生多大的震懾力。
此外,這些假冒衛生巾主要銷往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這些地區處在監管盲區。曾有衛生巾經銷商表示,他在賣正規產品時,經常有下家問他,能不能搞到一些低價的正品,在圈內人看來,這便是“求假貨”的意思。這些下家有需求,自然就會有供給,嚴打也無法從根本上改變這種供求關係。
刑法對假冒偽劣商品“厲而不嚴”,製假售假者敢鋌而走險
在我國,仿冒名牌衛生巾並進行銷售,可能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產品罪,如果產品質量不合格(衛生巾屬於一次性衛生用品,應符合國家《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還可能觸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該罪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和沒收財產。兩高的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我國對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打擊,不可謂不嚴厲。
不過,這種嚴厲只體現在最高刑上,一般假冒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卻很容易“逃過”刑罰,這是因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銜接不嚴密,法網有漏洞。
在我國的侵犯商標權犯罪有三種: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三種罪均有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造假者常常不開具進貨、售貨單據,不留進貨、售貨記錄,庫房存貨與銷售現場分離,缺少證據,確定數額就比較困難。無法確定金額,只能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製售冒牌產品,行政處罰了之。這意味著,即使製假售假者被抓,只要當時手中的假貨不多,就很難被判定為犯罪,這無疑是在變相激勵製假售假者鋌而走險。
相比之下,美國構成侵犯商標類犯罪的“門檻”遠低於我國。美國刑法對商標類犯罪沒有數額標準的要求,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構成犯罪——《美國法典》第18編第2320條規定:“明知某商品或者服務使用了偽造的商標或者與偽造的商標有聯絡,而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服務,構成犯罪……”
如果中國不能像美國一樣,對所有侵犯商標類犯罪降低門檻,至少應該考慮對衛生巾等特殊商品降低入刑門檻。畢竟,衛生巾的質量安全和女性健康關係密切。世衛組織的調查顯示,全球約80%的婦女患有不同程度的婦科疾病,其中50%的患者使用過不潔的衛生用品。
對事關公共健康的重要商品,降低入罪門檻,也並非沒有先例。2014年,為了打擊製售假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釋出司法解釋,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設入罪門檻。如果衛生巾也能享受藥品的“待遇”,對製售假衛生巾的犯罪分子來說,無疑會有巨大的震懾作用。
生產、銷售假藥不設入罪門檻,對違法犯罪分子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對付經濟犯罪,更要靠“經濟手段”
無論是犯了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產品罪,還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都是經濟犯罪,所受刑罰包括自由刑(剝奪人身自由)和罰金刑。罰金刑所適用的主要物件是財產犯罪、經濟犯罪以及其他貪利型犯罪。因為這類犯罪往往需要一定的經濟後盾作為資本,對上述犯罪人予以金錢剝奪,在客觀上可以消除或限制其繼續犯罪的條件,也可以防止“坐牢一陣子,享受一輩子”的情況出現,警示潛在犯罪者。
因此, 各國在懲治經濟犯罪時,都非常重視罰金刑的使用。1984年,美國《商標假冒條例》規定,仿冒商標,可處25萬美元以下的罰金或5年以下的徒刑,或兩者並處;如果具有上述行為者是公司或法人,則處10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是個人屢犯,可處10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或10年以下的監禁,或兩者並處;如果是公司或法人屢犯,可處50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在1994年的相關法案中,美國又提高了侵犯商標犯罪的罰金數目。
目前,國內侵犯商標類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確定罰金;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罰金多為銷售金額的50%以上,2倍以下。然而,如前文所述,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違法所得或非法經營數額,由於缺少證據,很難確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以銷售金額也是面臨類似的窘境(很多情況下,銷售行為並沒有發生)。這就給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很可能出現從輕處罰嫌犯的情況。
有學者認為,目前的罰金刑應解決兩大問題:1、罰金計算基準準確可行;2、突出罰金刑的懲罰性,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例,罰金不應再使用“50%以上,2倍以下”的低額度,應提升為“2倍以上,5倍以下”。如此,才能切實提高產銷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成本,讓罰金刑真正發揮作用。
假冒衛生巾大案頻發,是中國假冒偽劣產品氾濫的一個表現。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時間和策略,高呼嚴打恐怕沒什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