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線上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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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胡某僱安裝工唐某給空調移機,唐某同意了同為安裝工的大李、小李前來幫忙,結果小李不幸墜落身亡。法院一審判決,戶主胡某在定作(指委託他人承攬完成一定工作)上有過失,承擔死者小李所有損失30%的賠償責任36.09萬元;移機工作承攬人唐某未盡到對小李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承擔原告各項損失40%的賠償責任48.12萬元;死者小李自負30%的責任。
胡某、唐某對一審不服,上訴至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胡某、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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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墜亡,責任如何分割?
去年6月,家住上虞區曹娥街道某小區4樓的胡某因拆裝空調需要,直接聯絡了某維修服務中心的唐某。之後同為空調安裝工的大李,詢問需不需要過去幫忙,唐某應允。而當天沒有活的安裝工小李,一同跟大李去了安裝現場。在安裝空調作業中,小李爬出窗戶至室外裝置平臺拉空調銅管時,不慎墜落,後於同日死亡。
原告小李的家人為此將胡某、唐某、大李及小李所在的維修中心負責人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20.3萬元。
法庭在案件審理中認為,戶主指定的安裝地點系位於4樓,屬於高處作業,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空調安裝、移機操作人員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本案中即戶主胡某)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有過失的除外。本案中,胡某對唐某、小李等人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具有審查義務,但其未進行審查,而且胡某是在事故發生後才至現場,亦未審查唐某、小李在作業過程中是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可見胡某在選任、定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過失。
唐某系空調移機作業的承攬人,與小李構成幫工關係。他未盡到對小李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
小李未取得相應的上崗資質,他在到室外作業時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應對自身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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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安裝,戶主如何不“惹禍上身”
法庭明確,本案承攬合同主體系胡某和唐某。小李生前雖系維修中心員工,但其在事故發生時並非受僱於潘某或從事潘某安排的勞務活動,而是給唐某從事幫工活動中受傷後死亡,因此,被告潘某對小李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大李也是幫工人,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對小李死亡存在過錯,故大李不承擔責任。
“此案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現在回頭看,如果胡某當初聯絡的是空調維修服務中心,由維修服務中心指派工人上門作業,各項保護措施到位,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出事後的責任分割也會完全不同。”辦案律師提醒市民,空調安裝旺季即將到來,這種空調安裝業務很是尋常,一般大家不會去注意細節。但本案的審理結果,給大家深刻警示,找空調安裝工,應聯絡有正規資質的公司,不然無故牽扯進去,雖然事主覺得冤,但從法律、情理看,又並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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