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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看法新聞一男子在吃完飯回家的過程中與女友發生爭吵,醉酒狀態下,怒砸汽車並放火將汽車發動機艙點燃。
高某某在車旁點燃火堆(監控截圖)
汽車爆燃(監控截圖)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瞭解到,近日,北京海淀檢察院對涉嫌放火罪的高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6月12日晚,高某某和女友劉某某外出吃飯,因高某某喝了酒,飯後由女友劉某某開車回家。途中,劉某某駕車與其他車輛發生剮蹭,為此高某某就與女友吵起來。行至劉某某的暫住地小區時,兩人下車,高某某與女友發生衝突。
從小區的監控影片中可以看到,行至劉某某的暫住地小區時,高某某指揮女友劉某某停車,之後兩人下車,高某某與女友發生肢體衝突,女友將高某某衣服扯掉,高某某將女友劉某某推到在地。隨後高某某拿起雪糕桶(路障)、椅子等物體開始砸車,將玻璃打碎。之後將小轎車前蓋開啟,用棍子開始敲打。過了一會,高某某從車內拿出一些可燃物,將一些落葉等雜物在車子旁邊點燃,用夾子將可燃物扔到前機蓋內,發動機瞬間爆燃。這時旁邊保安室的保安拿出滅火器迅速將火滅掉。
保安滅火(監控截圖)
之後劉某某和保安均報警,當日,高某某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系北京人,今年35歲。高某某在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孩子五月份得了腫瘤,現在住院治療,女友和孩子的關係也不好。父親癱瘓在床,母親耳聾,壓力大導致心情不好,當時又喝了酒。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瞭解,被毀車輛系高某某和劉某某共同出資購買,共15萬元,首付7萬,高某某出資5萬,女友劉某某支付了剩餘款項,該車登記在女友劉某某名下。
檢察官表示,高某某實施放火行為,雖然損毀是自家財物,但因附近有多輛汽車、房屋,火勢較大,雖被及時控制,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放火罪,因未造成嚴重損失,其可能被判處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提醒各位市民在生活中控制自己情緒,切忌衝動行事,以免釀成大禍。
夫妻高速公路駕車時鬧矛盾 妻子跳橋全身多處骨折
10月3日凌晨2時10分,大連交警支隊高一大隊指調室接到求助電話,稱其在高速公路駕車過程中,與其妻鬧矛盾,其妻子從大窯灣高速公路立交橋上跳下去了,自己在照顧孩子,妻子現在生死未卜。警察順著橋邊的陡坡率先下到溝底,發現一名三十歲左右的女子側躺在地上,頭部和嘴裡都是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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