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暴打聾啞兒 殘忍過程曝光簡直喪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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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段瀋陽某專門招收聾啞兒的幼兒園老師暴打孩子的影片觸目驚心。影片中,一孩子被拎起摔在地上連續腳踢、辱罵…拍攝者稱自己曾是這裡老師,老師都有招生任務。幼兒園工作人員承認確有此事,涉事女老師已被開除。

老師暴打聾啞兒 殘忍過程曝光簡直喪心病狂

  影片提供者表示,打人的張姓女子是幼兒園老師,該幼兒園的主營業務是聽障兒童的語言康復訓練和長托兒童的接收與管理。(來源:遼寧晚報官微)

  涉事老師暴打虐待或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幼兒園老師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時有發生,從媒體曝光的影片來看,虐待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對兒童、老年人等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心理造成嚴重的傷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於傷情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的第260條的虐待罪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且如果未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這種情況下,往往給予施暴人行政處罰,由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能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了刑法保護的範圍,加強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障。

  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規定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事實上,包括髮生在幼兒園裡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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