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未經許可直播歌曲侵權,邁出規範音樂版權第一步

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訊息,4月21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正式釋出。上述檔案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路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線上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比照線上播放、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不可否認,這次北京法院發文明確,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網路主播、平臺因涉嫌侵權將被判賠。這對消費者和網路主播、直播平臺,均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比如,一些過去的“必點必唱”曲目,因擔心侵權,消費者再也聽不到了,勢必會影響到部分人在直播平臺消費的積極性,從而,也會影響到網路主播、直播平臺的人氣和收益。然而,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規定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權,是規範版權管理的一種“陣痛”,從長遠看,“陣痛”過後,對作品權利人、網路主播和直播平臺、消費者及版權管理組織,均會帶來利好共贏的前景。

事實上,此前已有網路平臺和主播,因為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賠的案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一份二審判決顯示,武漢鬥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曾因網路主播未經許可播放演唱歌曲,被告上法院。一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後鬥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1月21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鬥魚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可見,規定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權,首先是對作品權利人的一種保護。依據《著作權集體條例》的相關規定,音集協只能代表兩會的會員所授權的作品發放許可,所以非音集協或音著協管理的作品均不在許可範圍內。這將會倒逼更多的作品權利人,主動加入音集協和音著協,成為接受規範管理和權益保護的會員。同時,規定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權,也是對網路主播、直播平臺權利的一種保護。如果網路主播、直播平臺不遵守此規定,將面臨著訴訟賠償的風險,會給自己的經營帶來損失。換言之,此規定既是依法行使集體管理職責,更是遵循司法規範,免除網路主播、直播平臺法律風險的預防措施。

然而,規定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權,邁出規範音樂版權第一步。清理和規範曲庫、渠道肅清並規範後,音集協會不斷的將最新的正版、高質量會員作品最快捷、最直接提供給網路主播、直播平臺,讓消費者享受最新最流行的正版帶來的愉悅和享受。同時在渠道上徹底杜絕曲庫使用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以促使更多的權利人入會。然而,必須正視的是,各地徵收的音樂作品版權費去向成謎,版權的利益分配也是一筆糊塗賬。著作權保護屬於公益性質,多數費用理應流進作品權利人的口袋。因此,作為版權監管機構,音集協僅能收取少數運營費用,並定期向社會公佈賬目,接受社會監督。同時,網路主播、直播平臺等經營者,應當對收費標準的制定有參與權,對收取費用的分配有知情權、監管權。(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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