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T.O.P吸毒案一審判決公佈 現場再次鞠躬道歉

由 緱風彩 釋出於 綜合

  20日下午,T.O.P出席了在首爾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的吸毒案一審判決。圖/東方IC

  最終,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期兩年執行,T.O.P表示不會提出上訴。圖/東方IC

  現場T.O.P再一次鞠躬表示歉意。圖/東方IC

  裁判部表示:“考慮到被告人T.O.P承認所有罪行並且積極反省,決定對其宣判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及罰款1萬2000韓元”。圖/東方IC

  T.O.P表示會以新的心態生活下去,關於國防義務會按照處分誠實地履行。圖/東方IC

  T.O.P去年10月在自己家與一名女訓練生吸食大麻共四次,與他一起吸食大麻的女訓練生此前已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執行四年。圖/東方IC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和諧天下1314”:韓國人的事,與我們何干

  網友“不減荼靡”:沒關係啊!愛你歐巴


  7月14日,錫林郭勒盟正藍旗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禹勝永、蘇德畢力格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作出一審判決,8人獲刑。

  法院認定被告人禹勝永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蘇德畢力格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王秋立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圖布新烏力吉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楊建光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被告人李桂新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被告人哈斯巴根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被告人楊草原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2017-07-14)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高方方

  歷時3個多月的鄭州城郊鐵路票價訴訟,近日塵埃落定。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剛剛從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這就意味著,咱天天乘坐的到機場的地鐵票價,其出爐記是合理合法的。

  【回顧】8元票價引質疑,鄭州城郊鐵路票價出臺是否經過聽證?

  今年2月11日,市民張偉透過自助購票機支付了8元票價,在劉莊站乘坐地鐵2號線和城郊地鐵線,前往新鄭機場。也正是這8元,讓他對城郊鐵路票價產生了疑問,因為在他印象裡,1號線曾經有過“承諾”,即“1號線全程票價最高5塊”,城郊鐵路“突破”這麼大,有啥依據?

  按照張偉的說法,他查詢瞭解到,城郊鐵路票價未經聽證,而是“套用”了2013年鄭州市物價局對鄭州地鐵1號線一期工程票價的批覆。他認為,城郊鐵路是地上高架線路,與地下線1號線、2號線在建設成本、拆遷成本、運營成本、能耗成本、乘坐人群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如果套用1號線的聽證結論、收費標準,屬於移花接木,不僅不合理,也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今年2月13日,張偉將鄭州市物價局起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該局對城郊鐵路和軌道交通2號線票價作出的批覆,獲得法院受理,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被列為第三人(大河報2月18日A04版以《一張地鐵票引發的“官司”》為題報道),4月11日,此案公開開庭審理,就“4年前的聽證會究竟是聽證1號線票價還是全網票價”“鄭州市物價局的批覆究竟是否合法”“地鐵票價能否不實行線網統一計價”等焦點問題,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均陳述了各自意見(大河報4月12日A06版以《這張地鐵票的定價是違法嗎?》為題報道)。

  【定價】定價方案不僅適用於1號線1期,並適用於今後軌道交通線網

  鄭州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其作出的鄭價金函[2016]1號《關於軌道交通2號線和城郊鐵路票價的批覆》符合法律規定。按照《價格法》相關規定,物價局採取聽證會的形式,就鄭州地鐵票價進行公開聽證,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已履行法定聽證程式。2013年9月6日,物價局組織召開了鄭州市地鐵票價聽證會,將鄭州市地鐵票價聽證方案提交會議聽證,該次聽證會明確了“定價方案均從線網運營角度確定票制和票價水平,其不僅適用於1號線一期,而且適用於今後的軌道交通線網”;鄭州市地鐵票價的制定“並非孤立地考慮單線運營,而是統籌考慮線網運作,以保持票價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合理性,發揮地鐵線網運輸優勢,吸引中長途客流,減緩地面交通壓力”。這是鄭州地鐵票價制定遵循的統籌線網原則的具體體現,得到聽證代表的認可。

  2016年4月26日,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市物價局5月30日作出鄭價金函[2016]1號《關於軌道交通2號線和城郊鐵路票價的批覆》,軌道交通2號線和城郊鐵路票價繼續沿用2013年鄭州市軌道交通票價定價方案。

  【說法】鄭州城郊地鐵票價,目前低於除武漢外全國其他城市

  根據目前的計費標準,鄭州軌道交通2號線、城郊鐵路線網票價延續2013年鄭州市軌道交通票價政策:線網內統一按里程計價,起步價2元(含6公里),超過6公里實行“遞遠遞減”原則,6-13公里(含)里程內7公里加1元,13-21公里(含)里程內遞增8公里加1元,21公里以上每遞增9公里加1元。那麼,鄭州市開通的抵達機場的地鐵票價,到底貴不貴?與其他城市相比又是怎樣呢?

  根據市物價局調研,目前國內開通地鐵且可達機場的城市共有9個,除北京市地鐵機場線(單程25元)和香港地鐵機場線(單程60-100港幣)因單獨計費,執行不同的計價辦法外,其中7個城市地鐵均遵循線網內統一計價辦法,線網內所有線路均採用單一定價體系,除線網票價整體調整外,不再對單條線路成本監審和價格聽證。地鐵票價制定關係軌道交通的長遠發展,也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目前全國有10個城市開通了城郊鐵路,鄭州地鐵全程9元的價格僅高於武漢,處於較低水平。市物價局認為,這個票價這與鄭州市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綜合經濟能力地位相匹配,其作出的鄭價金函[2016]1號《關於軌道交通2號線和城郊鐵路票價的批覆》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程式。

  【判決】市民有異議可提起訴訟,但物價局的價格批覆符合正當程式

  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作為購票乘客,與被告所作鄭價金函[2016]1號《關於軌道交通2號線和城郊鐵路票價的批覆》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原告認為該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由於軌道交通屬於線網運營,在2013年鄭州市首條地鐵線路開通前,被告已經按照法定程式組織聽證會、並確定線網統一票價的基本原則,至2016年鄭州市軌道交通線網尚未形成規模、線網票價尚不具備整體調整必要的前提下,被告經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新開通軌道交通線路票價仍沿用2013年鄭州市軌道交通票價線網統一定價方案,並未加重公眾負擔;且現有價格聽證的相關規定對軌道交通線網內單條線路的開通是否必須再履行價格聽證程式,並未作出明確規定,被告作出鄭價金函[2016]1號《關於軌道交通2號線和城郊鐵路票價的批覆》前,已經向有權機關報批並經過批准,因此被告作出的價格批覆符合正當程式,原告認為被告行政行為程式違法並請求撤銷該價格批覆理由不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房軍

  (2017-05-25)


  中國網訊 近日,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經偵支隊五大隊偵辦的戴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戴某某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間,蕪湖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某某因公司效益不好,在與廣西某有限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且明知對方公司提供的增值稅發票是假的情況下,支付對方公司票面價值7%手續費後,向對方公司購買了四張總票面價值為415778元的虛假增值稅發票。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蕪湖某有限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中,為騙取國家稅款,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劉婷 通訊員 周羽)

  (2017-05-05)


  拉鋸一年多的國內首例購物助手不正當競爭案終於一審落下帷幕,判決否定了載和、載信的“幫5淘”購物助手是流量劫持,並肯定了對消費者福祉、電商競爭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指明瞭其行為存在“超越邊界”。

  購物助手是隨著網路購物行業和技術不斷髮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服務模式,其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大資料分析,實時地為網購使用者提供商品的價格資訊比較、價格走勢、全網搜尋和收藏,幫助消費者便捷的在眾多網購平臺中買到物美價廉商品的服務工具。使用者需要首先安裝和啟用相應購物助手軟體。而像幫5淘這樣的購物幫助軟體還創新性地集成了多購物網站一站式幫購服務的功能,消費者不用登入其他很多購物平臺去搜索、比較商品資訊,就可以實現一站式整合的比價購物,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便利。

  被告方載和、載信公司認為,該判決不足之處在於對競爭的理解和對幫購行為的認定。消費者應該更充分地享受自身決定自由和更便利的購物方式,而這樣的方式事實上也能促進電商平臺的完善和進步。

  網際網路領域隨著人們認識的加深,法律也在隨之進步,國際法律界也在不斷探索。例如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首先列舉了侵害和壓制消費者選擇權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本案中從另一個角度,是否應該保障消費者的選擇自由。此外,反不正競爭法不應當直接保護競爭優勢,因為競爭優勢隨時都在透過使用者選擇發生變化,而應該更多保護競爭的實施即合理需求和依據該需求產生的合理行為。

  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並未完全明確,被告方也表示將堅定維護自身權益,相信爭論還將持續。

  (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