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海股份6億違規擔保遭立案調查 長安銀行被訴“侵權”
本報記者楊井鑫北京報道
浙江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海股份”)在多次大額存單到期未能被贖回的情況下,該公司被曝6億元大額存單對外違規擔保,而被擔保方寧波朗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佐貿易”)、浙江圍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海貿易”)已經資不抵債。由於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圍海股份於5月21日再次收到了深交所問詢函,而此前也已披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長安銀行將圍海股份的6億違規擔儲存單劃至銀行專用賬戶的同時,也未能擺脫該事件的影響。雖然之前公開資訊披露公司與銀行之間雙方溝通良好,但是雙方目前已然對簿公堂,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也已經對案件的管轄權做出了判決。
事實上,此案件中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有效性仍有待相關法院的認定,而類似案件的增多也給銀行的業務風控敲響了警鐘。
擔保違規起訴銀行
5月12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民事裁定書,長安銀行對其與圍海股份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的糾紛管轄權提出了異議,申請由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得到了法院支援。
記者注意到,長安銀行與圍海股份對該事件存在分歧。銀行方面認為糾紛是質押合同關係,應該按照相關協議約定在指定的法院審理。但是,圍海股份卻認為這是一起侵權事件,目標則指向了長安銀行。
圍海股份在法院答辯中稱:“馮全宏未經股東大會決議透過即以公司存單質押擔保,屬於違反公司法規定的違法越權行為。長安銀行違反證券法、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透過馮全宏的質押行為非法獲取其公司存單,構成了共同侵權。”
據瞭解,2018年11月12日、12月28日,圍海股份用閒置募集資金在寶雞支行購買大額單位定期存單1億元和1.5億元,並在2019年3月再次投入7000萬元購買大額定期存單,上述定期存單均以質押方式為控股股東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海控股”)及其子公司和關聯方在該行融資提供擔保。
具體來看,圍海貿易、朗佐貿易於2018年至2019年在寶雞支行合計開立銀行承兌匯票4.6億元;此後,圍海股份子公司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在寶雞支行的1.4億元存單作為對朗佐貿易開立承兌匯票的擔保。兩次透過存單質押開設承兌匯票的規模達到了6億元。
2019年10月,圍海股份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狀》,其目的是為了大額存單的“脫保”,僅管轄權官司就持續了半年時間。
對於圍海股份起訴長安銀行一事,記者聯絡了長安銀行,但是截至發稿銀行未能回覆。
實際上,如今與圍海股份類似涉及違規擔保並與銀行發生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2019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華儀電氣也披露了一份關於公司違規擔保、資金佔用的公告,涉及金額達到了21.98億元。其中,關聯公司華儀科技以結構性存款為伊賽科技向銀行申請的4.32億元(共9筆業務)融資提供質押擔保,系違規擔保,未履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程式,公司亦未予以追認。
2019年12月12日,華儀電氣、華儀科技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與銀行簽訂的《結構性存款存單質押合同》無效,涉及金額5000萬元,但是直至目前本案仍未最終裁定。
違規風險向銀行擴散?
不經過任何決策程式,以上市公司的名義,實為公司控股股東進行鉅額擔保融資的案件越來越多,目前已經成為了上市公司的主要風險。在證監會此前的資訊披露中,由於涉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而被立案的上市公司也佔到被立案上市公司的一半。這類違規行為涉及資金往往規模很大,風險也會波及到銀行。
2020年5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佈了一則民事判決,涉及到冠福控股與某農商行的票據糾紛。2018年10月12日,冠福控股公告稱,該公司控股股東透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式的情況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等等共計23.6億元,而上述農商行持有的2000萬元商票到期後兌付被拒。
銀行向法院申請對票據進行清償本金和利息,但是冠福控股認為銀行存在重大過失,否定了其票據中的責任。在二審民事判決中,法院最終支援了銀行的請求。
“在傳統銀行業務流程中,銀行很難區分是企業行為,還是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行為。以存單質押為例,銀行更多的風險在於核實存單的真實性,多數銀行在質押融資中很少核實融資行為是否符合企業內部規範。”一家股份銀行人士認為,銀行與企業是作為兩方,而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企業其他股東則是企業內部問題。
他認為,企業的架構中除了董事會,還有監事會,有獨董,財務方面則有會計和審計,尤其是上市公司應該更多地關注內部風險,完善內部機制,而不應該在市場交易中將企業與企業實際控制人強行隔離。
該股份銀行人士還告訴記者,金融業務的風險是方方面面的,以存單質押為例,銀行在辦理該項業務時更應該注意存單本身的真實性和存單資金流失問題。“所謂存單的真實性問題是指存單可能存在偽造、變造或者虛假的情況。而存單資金流失的主要原因在於儲存法律關係中的存單‘掛失’制度。當出質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質押後的存單又掛失時,存單的簽發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時是不能阻止存單所有人的此項行為的,從而使得債權人所接受的存單質押資金處於隨時可能被支取或流失的不安全狀態之中。”
然而,記者瞭解到,由於該類民事糾紛中擔保案件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也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其中提到,未經公司機關決議的擔保原則上不能約束公司。
“如果在現實中銀行該類業務的風險提升或案例增多,銀行是可以考慮在業務環節中增加必要的資訊核實,儘可能地降低潛在的風險。畢竟銀行也不願意涉及太多的官司。”上述股份銀行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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