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棚違規出租
是一件令人頭疼的事
不僅影響環境
還容易產生矛盾!
家住閔行區莘莊鎮水清路1000弄的居民張女士向上海人民廣播電臺新聞熱線62706270反映:他們小區的非機動車車棚有一部分被改造對外出租,用作廢品回收。居民們停在車棚裡的電瓶車時不時會被人損壞,讓人很沒有安全感。
張女士說,2018年開始,他們小區的車棚被隔成了一個小型倉庫,租借給外來人員回收廢品。她向居委、物業反映多次,希望恢復原狀,得到的回覆是租賃合同到期之後再處理。
張女士:放電瓶車的一個車庫,被物業和業委會給收垃圾的做倉庫了。前年就開始反映了,去年12月份租金已經到期了,但今年揹著我們業主又偷偷地又把它出租。
廢紙箱、舊的塑膠桶、蛇皮口袋、大大小小瓶瓶罐罐,回收站內堆砌的各種雜物,不僅影響環境,還有安全隱患。張女士說,她的電瓶車停放在車棚裡,不止一次被放氣、劃傷,現在只能露天停放在樓梯口,日曬雨淋。
張女士:以前我們電動車放到裡面,放我們的車氣,現在把我們的電瓶車的車子座給挖一個孔,然後把電瓶車旁邊劃一道橫,車座位的海綿都露出來了。
記者聯絡了水清苑居委會,李書記說,他們小區面積不大,只有一個垃圾廂房,由於空間有限,沒有達到四分類的標準,可回收物無處堆放。於是,便在車棚的最裡端隔了一間倉庫出來。
李書記:想有一個地方能堆可回收廢品, 車棚隔出一間來,作為放置可回收物品。出租出去收一點保管費,作為小區的公益性收入,業委會收取的。
我國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也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既然租賃合同於去年年底到期
業主大會尚未同意續租
就應當立即停止租賃
在媒體的介入下
車棚內的倉庫被清理乾淨
不再對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