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泰銀行80後副行長合夥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 個人獲利超11億

心中貪慾,逾10億仍不解渴。

5月27日,裁判文書網公佈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原副行長倪峰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民泰銀行80後副行長合夥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 個人獲利超11億

原審被告人倪峰,男,1981年10月出生,原系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副行長。判決書指出,倪峰共計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元,個人違法所得超過11億元。

票據詐騙13.6億元

經法院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倪峰擔任浙江民泰商業銀行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簡稱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2015年3月被撤職)。

倪峰個人從事民間高利借貸,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項無法收回而揹負數千萬元債務。2014年下半年,倪峰結夥多人預謀利用商業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的手段套取現金,後與洪某良等人共同偽造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基礎檔案、上級行的授權委託書等業務材料,私刻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公章、票據業務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透過魯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員聯絡在其他銀行私設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同業賬戶。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峰夥同洪某良、魯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員,使用自己控制的無實際經營的公司虛構貿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再使用偽造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虛假業務材料、業務印章,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13.6億元。

騙取貸款29億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峰多次夥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員,先由中介人員聯絡急需融資的公司,由該公司作為付款人,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給關聯企業,再由倪峰使用偽造的銀行業務資料、業務用章,冒充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負責人,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轉入開票公司控制的銀行賬戶。

開票公司收到貼現款後,除支付鉅額好處費給包括倪峰在內的中介人員外,佔有使用絕大部分匯票貼現款。

個人非法獲利超11億元

綜上,被告人倪峰等人簽發無真實貿易、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騙取銀行資金13.636億餘元歸自己使用,造成經濟損失9.424億元。

倪峰等人為出票企業融資以賺取鉅額好處費,明知開票企業簽發無真實貿易的商業承兌匯票,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後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合計29.203億餘元,造成經濟損失14億餘元。倪峰違法所得11.0093億餘元。

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凍結被告人倪峰流入至他人名下銀行卡內的贓款500萬元;依法查封倪峰使用贓款購買的坐落於杭州市蕭山區。倪峰檢舉他人盜竊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

民泰銀行80後副行長合夥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 個人獲利超11億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倪峰為歸還鉅額債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他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利用或假冒銀行負責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銀行印章予以貼現,再轉貼現給出資銀行,騙取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另倪峰為謀取鉅額好處費,結夥他人使用私刻的銀行簽章及假借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無真實貿易的商業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後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給出票企業使用,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倪峰提出上訴。近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倪峰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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