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車國民村鎮銀行原副行長違法放貸200萬,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日前,新疆庫車縣人民法院披露一審判決,對原庫車國民村鎮銀行副行長尹海巖、小微貸款部副總經理陳某違法放貸行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等。

公開資料顯示,庫車國民村鎮銀行成立於2013年7月,由寧波鄞州農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發起人(51%),並聯合寧波欣達集團(10%)、新疆天鼎晟礦業有限公司(10%)、庫車麗都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10%)、庫車縣礦產運銷公司(7%)、庫車金橋百貨有限責任公司(2%)5家非金融企業及1名自然人共同發起。

據庫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期間,被告人許某平聯絡到庫車國民村鎮銀行副行長尹海巖,向尹海巖提出貸款要求。

尹海巖明知許世平不符合庫車縣國民村鎮銀行貸款條件,但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積極為許世平辦理貸款,並找到客戶李某和王某,要求其二人幫許世平冒名貸款,同時指使該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部副總經理陳某為許世平辦理具體貸款事宜。

在尹海巖的授意下,陳某等人編造借款用途,於2015年4月3日從庫車縣國民村鎮銀行貸款200萬元

該貸款大部分被許世平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僅支付利息13.4萬元,剩餘貸款未償還,給銀行造成本金200萬元及剩餘利息損失。

庫車縣國民村鎮銀行員工黃某證實,在尹行長職權的干涉下,庫車國民村鎮銀行向王某發放200萬信貸資金,該資金實際由許世平使用。

尹海巖辯稱,“當時我們是按照銀行的程式進行調查,當地政府和許世平共同欺騙銀行和我,我也是受害者,土地作為確權的材料,鄉政府負有責任,我們銀行只是稽核材料,我們銀行沒有辨別真偽的權利。”

庫車縣人民法院認為,尹海巖、陳某身為庫車縣國民村鎮銀行的副行長、信貸部副經理,明知許世平不符合貸款條件,仍然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一審判處尹海巖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另許世平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違法放貸發生兩年後的2017年4月,尹海巖曾收到阿克蘇銀監分局罰單。

庫車國民村鎮銀行原副行長違法放貸200萬,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根據阿銀監罰決字〔2017〕5號處罰,尹海巖擔任庫車國民村鎮銀行副行長期間,應對該行內控管理缺失導致本行同業賬戶被違規出借、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承擔管理責任。阿克蘇銀監分局決定,對尹海巖罰款人民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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